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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罗马法 第五节 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及

发布时间:2019-12-09 09:29来源:未知

第五节 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一、罗马法的复兴
  在西欧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在东欧自查帝以后,欧洲历史逐渐进入到封建的中古时期。随着罗马文明的衰落,罗马法失去其作为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的统治地位,但它在西欧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却并未消失。
  从5世纪至11世纪末期,即西罗马帝国灭亡到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主要通行日耳曼法和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同时受到罗马法影响的地方习惯法。在日耳曼人建立的各“蛮族国家”中,罗马法在某些地区和某些领域保持着效力,这成为罗马法得以保存的重要途径。其主要表现是:
  1.日耳曼人侵入西罗马后,由于社会制度上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的相互影响,各日耳曼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其结果形成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并且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为了便于适用,一些日耳曼王国进行了罗马法的编纂,用以调整罗马人之间的关系。例如5世纪末、6世纪初勃艮第王国颁布的罗马法典;西哥特王国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
  2.教会法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使罗马法得以保留。并且由于教会法的地位在日耳曼王国时期逐渐上升,通晓罗马法的教会僧侣通过协助各日耳曼王国进行行政管理、法律编纂、司法审判等,客观上传播了罗马法。
  3.中世纪初期,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业普遍衰退,但在意大利和法国南部等地区残存下来的城市中,以及在各地有限的商业活动中,仍按照罗马法原则行事,这使罗马法的某些原则以地方商业习惯的形式继续存在。
  5—11世纪罗马法在西欧虽然局部地得到保留,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是有限的,法学处于衰退和湮没无闻的状态。自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历史上称作罗马法复兴(Reformation of Roman Law)。通过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的地位及适用范围得到提高和扩大。在西欧各国,凡是地方习惯和王室法令没有规定的问题都可以引用罗马法,罗马法成为一种重要的补充法律。同时,法学也得到蓬勃发展。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共同构成中世纪西欧三大改革运动,为资本主义制度的诞生做出政治、经济、思想上的准备。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的阿玛尔非地区发现了优士丁尼的《国法大全》的手抄本。有学者认为,这个偶然的发现引发了罗马法复兴运动。不可否认,《国法大全》的重新问世对罗马法复兴有直接的影响。但根据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在其著作《中古罗马法史》中的论述,中世纪早期西欧的教会图书馆中亦保存有优士丁尼法律的原本和手抄本,并且这些法律文献经常为教会法学者所引证。罗马法在西欧的复兴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西欧封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要求,也是罗马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
  在经过长期衰退以后,11世纪后期到12世纪初期,欧洲的经济进入到发展相对迅速的时期。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十字军东征对商品交流的推动作用,使欧洲逐步从封闭的自然经济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过渡,工商业城市迅速发展起来,并产生了市民阶层。实现法律的统一,取消封建特权和封建等级制度的束缚,实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实现契约自由,成为新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的迫切要求。而当时西欧各国现有的法律,包括习惯法、商法、城市法、教会法和王室的立法都不能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其中商法虽然是针对商业关系的法律,但它只调整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由于商业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对于双方当事人不是商人的案件均不受理,并且商业法院只在城市设立。由于欧洲尚处于封建割据时期,国王只能在自己直辖的领地上行使权力,除英国以外尚不存在全国性的立法和司法机关,所以国王政府制定的法令也无法满足经济条件变化产生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从整体上看已经中断了5、6个世纪的罗马法以其丰富的内容、完备的体系、科学的精神成为社会所需要的现成的法律。“因为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罗马法复兴运动适应了中世纪资本主义萌芽的客观需求,罗马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焕发了新的生命力。
  罗马法复兴的经过及研究罗马法的学派
  罗马法复兴自12世纪开始,延续数百年,相继出现了波伦亚、巴黎、伦敦等研究中心。在研习罗马法的热潮中,学者以法律院校为基地,翻译、注释、研究罗马法文献,探究罗马法的精神,逐渐形成研究罗马法的不同学派。先后形成的三个学派是:
  1.注释法学派。复兴罗马法是从大学研究《国法大全》开始的。意大利最古老的大学——波伦亚大学是研究罗马法最初的中心。这所大学是1158年由德意志皇帝授予特许状成立的,开始只有法律系,后增加了医学、神学系。13世纪初,欧洲各国的学生到这里研习罗马法的人数已达万人。除波伦亚大学外,当时成立的拿不勒斯大学、热亚那大学和罗马大学等都设立法律系,开展罗马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学者们采用中世纪欧洲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的具体方法是通过对《国法大全》的研究,对疑难的条文、词语、原则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就注在《国法大全》原稿的两行之间、条文旁边或者页的四周。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是伊尔纳留斯(Irnerius,约1055-1133年),由于他对罗马法研究作出的重大贡献,而被誉为“法律之光”。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复兴起了开创的作用,《国法大全》的研究从此成为一门科学。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还有阿佐(Azo Portius,1150-1230年)、亚库修斯(Acursius,约1182-1260年)等。该学派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评论法学派形成于13世纪中叶,其代表人物是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Bartolus,1314-1357年)。他曾在波伦亚大学等著名大学讲学,并担任过审判员、议员等社会职务。他的成就主要是,将几个世纪以来的罗马法学尤其是对《学说汇纂》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在当时可以适用的法律,对后世的法学尤其是德国法学产生巨大的影响,有人甚至认为他的理论是德国现代法学的直接来源之一。评论法学派在研究方法上突破了注释法学派只对原文注释,固守罗马法条文的局限性。它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实践的结合,根据时代需要将罗马法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评论法学派也称作后期注释法学派。
  3.人文主义法学派。该学派也称沿革法学派。在文艺复兴中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对法学研究也发生了直接影响。15世纪,人文主义者开始在人文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对罗马法进行研究,从而形成人文主义法学派。它的产生,标志着罗马法复兴已经与文艺复兴相汇合。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法学家阿西亚特(Alciati,1492—1550年)。他出生在意大利,曾在意大利的帕维亚大学和波伦亚大学学习法律。后来到法国,在布尔日大学任教,因此也被认为是法国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在研究方法上,人文主义法学派着重于研究罗马法的本意和历史沿革关系。它克服了先前就法典注释法典,就法律研究法律的模式,引进了当时盛行的各种科学方法,如哲学的、文学的、考古的、历史的、比较的等方法,在罗马法和近代资产阶级法之间架起桥梁。17、18世纪时,人文主义法学派被古典自然法学派继承和取代,从而为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欧陆各国对罗马法的继受
  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兴起后,很快扩展到欧陆各国。近代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在法国,从12世纪起便有大批学者到波伦亚大学学习,12-14世纪在法国成立的大学(如图卢兹大学、巴黎大学、奥尔良大学等)大都仿照波伦亚大学的模式,建立法律系,进行罗马法的研究和教学。16世纪以前,法国法学基本受意大利的影响,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的主要著作在法国享有很大权威。16世纪以后,法国在研究罗马法方面超过了意大利,取得了全欧洲的领导地位,并且在实践上推动了法国南、北两大法律区域对罗马法的接受,使罗马法的影响进一步深入扩展。
  德国早在13世纪就已广泛采用罗马法。与意大利、法国一样,德国各大学在提高罗马法的地位方面起了很大作用;德国最早建立的布拉格大学及以后建立的维也纳大学、海德堡大学、科隆大学等均设立法律系研习罗马法,至15世纪末叶,各大学已将罗马法列为必修课程。1495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建立帝国最高法院,并规定在该法院任职的法官应当有一半以上接受过罗马法的训练,法官应根据罗马帝国的普通法即《国法大全》进行审判。17世纪末,从帝国法院到地方普通法院,对罗马法的适用已不限于个别条文而是基本内容。18世纪是德国研究和继承罗马法的极盛时期,“潘德克顿”学派兴起,罗马法以更广泛的方式适用于德国。
  在西班牙,对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同样受到重视。卡士提利亚王国的斐迪南三世(1219-1252年在位)及其继承人阿方索十世(1252-1284年在位)都聘任罗马法学家在国王参事府和王室法院任职。罗马法学家以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为借鉴,为王室编纂了《国王法典》,并制定了一系列王室法令、诏书和议会法规。阿方索十世在1265年颁布的《七编法典》(code of seven parts),包含了罗马法的大部分内容,作为普通法在全国实施,后来这部法典还成为大学指定的教科书。
  位于不列颠岛上的英国,虽然因其特殊的政治历史条件,自11世纪后期在日耳曼习惯法的基础上,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创设了一套不同于欧洲大陆国家的独特的法制发展道路,没有经历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洗礼,但其法律与法学也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吸收了罗马法的精神,借鉴了罗马法诸多原则和制度。如14世纪中叶,为了克服普通法的不足,英国吸收了罗马外事裁判官以所谓“公平”、“正义”的判决弥补市民法缺陷的经验,通过大法官的审判活动创设了衡平法体系,衡平法中的许多制度直接来自罗马法。此外,英国的商法、海商法、遗赠、合伙、欺诈、抵押以及未成年人和神智丧失者的法律行为能力等,也大多渊源于罗马法。英国的很多法律著作,如格兰威尔在12世纪末面世的《法律论》、布拉克顿约于1259年发表的《英国法律与习惯》等,均程度不同地吸收了罗马法的原理。不过,罗马法对英国的影响相对于欧洲大陆国家要小得多。
  
  三、罗马法对近代以来法律发展的影响
  许多法学经典著作都对罗马法给予很高评价,恩格斯曾指出:“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正因为罗马法对私有制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做出详尽的规定,以至后来的立法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修改,所以罗马法至今仍旧保持着强大的影响力,具有重要价值。
  在罗马法学家的手里,法律第一次完全成为科学的主题,罗马法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正如一个西方学者所说,“罗马法学家的力量不仅在于他们有能力在前所未有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上创建和操纵这些抽象原则,而且还在于他们清楚地觉察到社会生活和贸易生活的需要,注意到如何采用最简单的方法取得所希冀的实际结果。当自己规则体系的逻辑与适宜性所提出的要求发生冲突时,他们乐于摈弃这种逻辑。”在中世纪中后期,罗马法的复兴给予整个欧洲以法律概念的共同库藏,并在不断变化的范围内提供了共同的法律规则。起源于欧洲的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就是罗马法体系。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地影响了中世纪许多国家,推进了西欧法制的发展进程,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与统一具有卓越的贡献。罗马法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的借鉴与发展。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则以《学说汇纂》为蓝本并加以发展,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编纂体系。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20世纪初,罗马法经日本传到中国,中国法律的体系和内容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权不受限制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中有关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制度以及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等。
  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如人格及其取得和丧失、所有权定义以及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种权能的界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术语,多为后世立法继承和发展。
  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诞生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学也产生了深远影响。罗马法学家的著作,特别是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是后世广为流传极其珍贵的法学遗产。
  
  自测题:
  一、单选题
  1.罗马法的诉讼被分为( )
  A.公诉和私诉
  B.民诉和刑诉
  C.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D.自诉和控诉
  2.罗马帝国时期颁布敕令授予境内一切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
  A.奥古斯都
  B.卡拉卡拉
  C.狄奥多西
  D.查士丁尼
  3.罗马时期流行最广的契约形式是( )
  A.要式契约
  B.合意契约
  C.口头契约
  D.略式契约
  4.罗马国家适用于外来人与外来人、外来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是( )
  A.市民法
  B.万民法
  C.自然法
  D.最高裁判官法
  5.罗马帝国初期法学的两大学派是( )
  A.普罗库路士学派和沙比努士学派
  B.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
  C.乌尔比安学派和盖尤斯学派
  D.法典汇编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
  6.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 )
  A.盖尤斯
  B.毛特思丁
  C.沙比努士
  D.乌尔比安
  7.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 )
  A.共和国初期
  B.共和国末期
  C.帝国初期
  D.帝国末期
  8.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 )
  A.家督继承
  B.法定继承
  C.宗亲继承
  D.血亲继承
  
  二、多选题
  构成罗马法中人格的身份权有( )
  A.市民权
  B.自由权
  C.家族权
  D.家父权
  E.家主权
  
  三、名词解释
  评论法学派、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十二表法》、市民法、万民法、最高裁判官法《国法大全》
  
  四、简答
  1.简述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分类。
  2.简述古罗马法所有权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阶段。
  3.简述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发展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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