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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伊斯兰法

发布时间:2019-12-09 09:48来源:未知

第八章 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是在伊斯兰教产生和阿拉伯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形成的,在阿拉伯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由于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存在密切联系,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宗教色彩,许多法规内容直接来源于宗教教义。这种特点一方面使伊斯兰法能够以宗教为媒介得到广泛的传播,另一方面宗教教义的相对稳定性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法系的发展进程,使它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时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伊斯兰法的适用范围很广,影响波及信奉伊斯兰教的广大地区,形成伊斯兰法系。虽然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传统的伊斯兰法曾受到内外因素的冲击而呈现出衰颓之势,但是时至今日伊斯兰法在伊斯兰国家中仍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
  
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产生与演变

  一、伊斯兰法的产生
  伊斯兰法是指伊斯兰教法,音译为“沙里阿”(Shari’a),原意指“通向水源之路”,在宗教教义里被引申为“通往先知的大道”。伊斯兰法是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经济、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古兰经》和“圣训”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伊斯兰法实质上是宗教教规,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所以伊斯兰法和伊斯兰国家的法律是不同的,它不包括世俗法而仅指中世纪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全体穆斯林(伊斯兰教教徒)的宗教法。作为一种封建法律制度,伊斯兰法适用的范围很广,包括古代阿拉伯封建帝国和近现代伊斯兰教封建势力强大的国家所适用的基本法律制度。
  伊斯兰法是伴随着伊斯兰教和阿拉伯统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公元6世纪末7世纪初,居住在阿拉伯半岛上的贝杜因人的原始氏族公社开始解体,部落内部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观念的出现,产生了阶级分化;部落之间为了争夺水源和财产经常发生战争,整个半岛处于极度混乱的状态,社会正孕育着一场重大的历史变革。消除半岛分裂和实现民族统一成为这一时期阿拉伯半岛各个阶层的共同愿望。伊斯兰教的产生和阿拉伯国家的统一正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穆罕默德是伊斯兰教的创始人,在他的领导之下完成了阿拉伯半岛的统一。
  穆罕默德(公元570年至公元632年)出生于麦加城的一个没落贵族家庭。公元610年,面对当时混乱的社会局势,他在批判地继承阿拉伯各部落的原始宗教和借鉴犹太教、基督教的基础上,开始了创立伊斯兰教的活动。经过20多年的努力,取得了对麦加贵族武装斗争的胜利并且建立了政教合一的统一的阿拉伯国家。在统一过程中,穆罕默德将自己称为“安拉的使者”和“先知”并以安拉的名义陆续发布经文,传播伊斯兰教,要求人们无条件地敬畏唯一的神——安拉,服从“安拉的使者”。在阿拉伯统一国家建立以后,伊斯兰教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伊斯兰法也随之产生。
  
  二、伊斯兰法的发展
  伊斯兰法产生以后,随着阿拉伯国家的对外扩张和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呈现出复杂的多样化特征。从穆罕默德死后到公元10世纪中叶时期,伊斯兰法大致经历了以下发展三个阶段:
  (一)形成时期(公元7世纪至公元8世纪中期)包括穆罕默德、四大哈里发和倭马亚王朝时期
  穆罕默德作为宗教先知,不断下放《古兰经》经文。经文内容涉及礼拜、斋戒、朝觐等宗教义务和礼仪习惯方面。伊斯兰法最初就体现在《古兰经》中。《古兰经》吸收了犹太教、基督教的因素,对原有的阿拉伯部落习惯进行了改造,同时也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古兰经》中涉及法律部分的经文就是最早的伊斯兰法,这些经文有些是属于穆斯林的宗教教义,有些是穆罕默德对具体案件的裁决意见。
  四大哈里发(先知的继承者)时期,以哈里发为首的政府通常都遵照《古兰经》的规定和穆斯林的遗训处理法律问题。当出现《古兰经》中没有规定的新问题时,政府就根据伊斯兰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颁布行政命令。该时期哈里发政府颁布的行政命令是伊斯兰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倭马亚王朝时期,《古兰经》的影响开始下降,古老的阿拉伯意识再度抬头,伊斯兰法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为了解决版图扩大后所产生的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倭马亚人在法律实践中吸收了许多外来的法律概念和制度,丰富了伊斯兰法的内容;另一方面该王朝设立了专职法官,称为卡迪。他们适用伊斯兰法处理案件并对一些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使得伊斯兰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灵活运用,有利于它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在内容上不断做出新的调整。
  (二)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中期至公元10世纪中期)包括阿巴斯王朝的前期和中期
  这一时期,阿拉伯国家的地域逐渐扩大,在一些新征服的地区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冲突。但是《古兰经》和“圣训”不能随意变动,这使已有的伊斯兰法不能解决新出现的问题。为了解决现实问题,加强伊斯兰法的可适用性,一些虔诚的学者结成松散的学术团体,纷纷提出自己的见解。由此伊斯兰法学家应运而生,并形成了不同的法学派别。各个法学派别都有自己的学说和主张。为了争夺作为伊斯兰行为法典纯正表现的正统地位,各派之间相互竞争。从最初的早期法学派到后来的四大法学派,伊斯兰法学在约两个世纪时期里得到了长足发展并推动了伊斯兰法的进一步发展。早期法学派分为麦地那学派和库法学派,他们的研究带有明显的地域性色彩。虽然各个法学派在法律体系和法律学说上都存在差异,但在观点上多有相似之处,他们都反对倭马亚王朝法律生活的世俗化,更重视运用《古兰经》中的法律及其立法原则和精神探讨法律问题。后期形成了以哈乃非、沙菲仪、马尼克、罕伯里为代表的四大法学派,与早期法学派相比,各派之间在观点上的差异拉大:哈乃非派主张创制法律,通过类比的方法在原有法律中加入个人意见;罕伯里派主张严格遵循《古兰经》和“圣训”,按照经文的原意来适用,反对个人意见的加入;沙菲仪派和马尼克派则属于中间派。
  (三)盲从时期(公元10世纪中期以后)
  随着阿巴斯王朝的衰落,四大法学派权威的确立,伊斯兰法进入了盲从时期。这一时期法学家只能因袭传统,不能再对《古兰经》和“圣训”作进一步的解释,不得修改以前的权威著作。伊斯兰法从此停滞不前,成为固定不变的永恒的体系。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近代的法律改革之前。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渊源和基本制度

  伊斯兰法的“渊源”系阿拉伯文“优素尔”(Usūl)的意译,原意指“根源”,引申为伊斯兰法的立法根据、原则和理论基础。具体包括《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四大渊源。此外,哈里发的行政命令、习惯和外来法律也属于伊斯兰法的渊源。

  一、《古兰经》
  “古兰”系阿拉伯文“Kur’ān”的音译,意为“颂读”。《古兰经》是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渊源,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它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的名义陆续发布的经文,共30卷114章6200节。麦加和麦地那两个时期所发布的经文在数量和内容上都有所差别。前期发布的经文占整个《古兰经》的2/3,大多是关于道德规范信仰方面的原则;后期经文占1/3,多涉及法律规范的内容。在原则精神上,前期经文提倡和平;后期经文号召穆斯林用圣战解决问题,态度趋于强硬。《古兰经》确立了伊斯兰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规定了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内容涉及家庭和继承法、债务关系法、刑法、战争法等诸多法律部门。
  《古兰经》是由穆罕默德本人口述,并由其弟子记录的。穆罕默德死后在首任哈里发时期就开始就对经文进行整理,至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公元577年至公元655年)在位时,奥斯曼命令将汇集的经文予以核定并正式定本。该定本沿用至今,称为“奥斯曼定本”。

  二、“圣训”
  “圣训”系阿拉伯文“哈底斯”(Hadith)和“逊奈”(Sunna)的意译,是对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论和活动的传述。它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圣训”是对《古兰经》内容的补充。如果出现了《古兰经》中找不到现成答案的新问题则按照先知的言论、行为和对某事的默示或习惯进行处理。由于穆罕默德在世时禁止记录他的言行和习惯,圣训的传述是在穆罕默德死后开始进行的,但是在传述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伪圣训,为了确保“圣训”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人们开始对圣训进行全面搜集整理。到公元9、10世纪时出现了著名的“六大圣训集”,其中的《布哈里圣训实录》被公认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经典。

  三、教法学
  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 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教法学家用来创制法律的主要方法包括“类比”和“公议”。 “类比”在阿拉伯语中的音译是“格亚斯”(Kiyas)。对新出现的问题,如果《古兰经》、“圣训”都没有现成答案,即用其中类似的规则加以处理。“类比”在四大哈里发时期之前就得到了广泛适用,以后各法学学派也广泛运用这一方法,并形成了类比派和圣训派。前者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精神要旨来创制法律,而后者在创制法律时不注重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精神领会,只强调字面理解,结果造成了许多不合理的现象。“公议”系阿拉伯语“伊制马仪”(Ijmā’)的意译,指穆罕默德的直传弟子或权威法学家对某些疑难法律问题所发表的一致意见。“公议”是阿拉伯部落社会时期的原始民主制遗风。为了解决《古兰经》和“圣训”中找不到答案的新问题,各派法学家就对某一问题进行“公议”。由于地域的分散性和法学派别的多样性,“公议”带有明显的地域性色彩和派别性色彩。

  四、其他渊源
  行政命令、习惯和外来法律
  作为阿拉伯国家的统治者,哈里发在领导和管理国家的过程中常发布行政命令来决定重大问题,对伊斯兰法的某些规定做出修改和变通。这些行政命令大多涉及与政府管理活动有关的公法领域,特别是税收和刑法。
  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统治者按照伊斯兰法的精神,在改造的基础上对各地的习惯予以吸收。法学家们在创制法律的活动中也吸收了所在地区的习惯,把它们纳入了伊斯兰法的范畴。
  伊斯兰法中的许多概念、原则和制度来自犹太教法、基督教教会法以及罗马法。如:《古兰经》中关于宗教仪式、禁食、禁止利息的规定受到了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影响。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 

  一、穆斯林的义务
  穆斯林的义务主要是履行“五功”,“功”系阿拉伯语“Rukan”的意译,意为基础、柱石。这五功包括:
  第一,念功。每个穆斯林在做礼拜或参加重要的宗教活动中,都要口诵“除安拉外,别无主宰,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以此来表白自己的信仰。
  第二,拜功。即礼拜。穆斯林每天要在晨、晌、脯、昏、宵五个时间内做礼拜;每星期五举行一次“聚礼”;每年在开斋节和宰牲节举行两次“会礼”。做礼拜时,身体、衣服和场地必须保持清洁。
  第三,斋功,即斋戒。每年伊斯兰历9月,除了病人和旅客以外,每个穆斯林从日出到日落要禁绝一切饮食和房事。
  第四,朝功。即朝觐圣地。凡有条件的穆斯林一生中至少要到麦加克尔白朝圣一次。分为集体朝觐的“大朝”和个人进行的“小朝”两种。“大朝”在伊斯兰教历12月举行,是全世界穆斯林的盛大聚会。
  第五,课功。即法定施舍。原指富有者向贫穷者进行的一种自愿施舍,后来成为国家向穆斯林征收的一种税收。
  除了“五功”外,穆斯林还有为真主进行圣战、严格遵守关于食物戒律的义务。

  二、财产制度
  根据伊斯兰法的规定,土地属于“安拉”,只有“先知”和他的继承人哈里发才享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土地分为三种:一是“圣地”,包括穆罕默德出生和创教的麦加及其邻近地区,异教徒不得在圣地居住,死后也不能埋葬于此处;二是被征服地区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被征服的异教徒可在缴税后使用土地;三是除上述两者之外,穆斯林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一切土地。
  瓦克夫是伊斯兰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式。“瓦克夫”在阿拉伯文中的原意是“保留”或“扣留”。该制度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以奉献真主的名义,冻结财产实体并把财产用益权奉献于捐赠者本人规定的宗教慈善事业。公益瓦克夫和家庭瓦克夫是该制度的两种类别。前者是指捐赠人一开始就明确宣布财产将用于宗教慈善事业,后者是指捐赠人宣布把财产的收益优先留归子孙后代使用,直到没有受益人时再用以赈济贫民。

  三、债法
  伊斯兰法中没有关于债的一般概念,也没有关于契约的详细规定。根据《古兰经》中的教义,社会中普遍流行的是买卖契约。伊斯兰法中关于契约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必须享有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必须在场。未成年人、神智不清者、奴隶、非穆斯林没有缔约的权利。二是契约自由。但这种自由是真主限定范围内的自由。三是重视履行诺言。契约一经订立就必须履行,否则要以施舍赎罪。四是禁止利息。《古兰经》明确宣布“禁止放贷取利”,鼓励人们相互无偿借取。

  四、婚姻、家庭和继承法
  伊斯兰法所规定的传统婚姻家庭关系带有明显的封建性,保留了父系家长制的残余。法律中有关一夫多妻、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等内容的规定反映了上述特征,并且这种婚姻家庭关系被披上了一层宗教道德的外衣。
  伊斯兰法中婚姻被视为是一种以宗教道德为基础的普通民事契约。男女双方在证婚人面前,一方提出求婚,一方表示接受,婚姻即告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实行有条件的一夫多妻制,凡能公平对待诸妻的人可以娶四个妻子。男子12岁,女子9岁即可以缔结婚姻。血亲近亲、乳母近亲和姻亲近亲之间禁止结婚。婚姻能否缔结与男女双方的宗教信仰有关,穆斯林男子可与犹太教、基督教女子结婚,但穆斯林女子不得嫁给任何异教徒。
  离婚方面,伊斯兰法将离婚看成是丈夫单方面的行为,丈夫可无条件的宣布休妻。妻子被休之后,要给予3个月的等待期,以便证实是否怀孕,在这期间丈夫可以撤销休妻决定。但撤销休妻决定只限两次,第三次休妻决定宣布后,妻子必须离去,休妻时若有婴儿,应哺乳至两岁。
  继承方面,以男子继承为主,但也给予妇女一定的继承权,其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一半。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经定继承”。其中“遗嘱继承”是“经定继承”的补充,通过遗嘱处分的遗产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3,余下财产要根据“经定继承”中所确定的原则予以分割。根据《古兰经》关于“经定继承”规定,第一顺序为份额继承人。伊斯兰法规定了12种继承人,其中每一继承人的份额都要因其他继承人的存在而减少,或因其他更近的继承人的存在而不再享有继承权。如:妻死,若无子女,夫得遗产的1/2,若有子女只得1/4;祖母和外祖母的继承份额是1/6,但如有死者祖母在,则将其外祖母排除在外。第二顺序为父系继承人,包括父系男性亲属和父系女性亲属。

  五、犯罪与刑罚制度
  伊斯兰法中关于刑法的规定很不发达。犯罪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经定刑”的犯罪。这是指《古兰经》中明确规定了处罚方法的犯罪。如通奸罪,未婚男女私通,各鞭打一百;已婚男女通奸,则用乱石砸死;偷窃罪,第一次砍去右手,再犯砍去左脚;饮酒罪,鞭打八十;叛教罪,一般处死刑。
  第二,酌定刑的犯罪。这类犯罪在《古兰经》中未规定如何处罚,而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处理,具体包括临阵脱逃罪、伪证罪、诬告罪等。
  第三,侵犯人身的强暴犯罪。对这类犯罪应处刑罚的规定保留了氏族社会的血亲复仇制度的残余。抵罪主体仅限于加害方本人。受害方报复时只能由本人及近亲属进行,并且要贯彻对等原则。经被害人同意后,加害方也可用“赎罪金”来代替血亲复仇。

  六、司法制度
  伊斯兰法的法院分为“沙里阿”法院和听诉法院两种。前者由一名“卡迪”(教法执行官)主持,主要管辖私法案件;后者由哈里发政府选派行政官员组成,设立之初负责审理有关行政官和法官违法行为的案件,后来职权扩大到有关土地、税收等公法领域。
  伊斯兰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没有严格的诉讼形式,民刑不分。采用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宣誓。其中,宣誓的证明力最强。
第四节 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伊斯兰法的特点
  第一,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伊斯兰法是在伊斯兰教的形成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教义是真主的启示,教法是真主意志的体现。伊斯兰法既是法律规范又是宗教规范,所以违反伊斯兰法既要受到法律制裁又要受到宗教制裁。
  第二,伊斯兰法学家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古兰经》和“圣训”具有绝对权威,只有真主才拥有立法权,政教首脑只有执行法律的权力。所以,伊斯兰法的发展是通过法学家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用类比、公议的方法来创制或注释新的法律来完成的。
  第三,伊斯兰法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由于阿拉伯帝国各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上不平衡,以及伊斯兰法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等复杂原因,伊斯兰法呈现出明显的分散性和混乱性。主要表现在“圣训”的多样性和法学学派的分散性。
  第四,对外来法律进行了吸收和借鉴。因为伊斯兰教在形成和发展中受到了犹太教、基督教和其他宗教法的影响,所以这些宗教的教规也成为伊斯兰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在契约、担保、继承等方面,伊斯兰法也保有罗马法的痕迹。
  
  二、伊斯兰法的历史地位
  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法系的灵魂。公元8-9世纪,随着阿拉伯帝国的扩张,最后形成了地跨亚、非、欧三洲的大帝国,伊斯兰教也迅速传播到阿拉伯半岛以及周围地区,伊斯兰法自然成为这些地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
  13世纪末(1290年),土耳其人建立了军事封建性质的奥斯曼帝国。至16世纪,其疆土重新扩展到横跨亚、非、欧三洲。奥斯帝国成了中世纪后期伊斯兰教的支柱,伊斯兰法还伴随着穆斯林的扩张和伊斯兰教的传播影响到南亚和东南亚许多国家。
  以上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大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被称为伊斯兰法系。它是世界上历史悠久、影响深远的法系,被称为五大著名法系之一。
  伊斯兰法始终是伊斯兰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绳。
  
  自测题:
  一、选择题:
  1.《古兰经》全部经文分为麦加篇和麦地那篇,前者是穆罕默德在麦加活动时期发布,占全部经文的( )
  A.1/4
  B.1/3
  C.1/2
  D.2/3
  2.伊斯兰法是穆斯林居民应遵守的各种准则,包括( )
  A.社会生活
  B.惯例
  C.道德
  D.宗教
  E.法律
  3.伊斯兰法规定在举行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而伯庙方向作诵经、鞠躬跪拜等一系列动作,这种宗教仪式称之为( )
  A。念功
  B.拜功
  C.朝功
  D.课功
  4.伊斯兰法的创始人是( )
  A.亚当
  B.亚伯拉罕
  C.摩西
  D.穆罕默德
  5.伊斯兰法关于契约的规定中,非穆斯林权利受到限制,他们无权( )
  A.订立买卖契约
  B.从事商业活动
  C.赎买土地
  D.从事外贸活动
  
  二、名词解释:
  类比、教法学、圣训、《古兰经》、穆斯林的基本义务、卡迪司法、犯罪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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