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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公司法概述

发布时间:2019-12-09 09:56来源:未知

第二节 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定义
  (西方):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1.公司是法人,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我国):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依法成立,合法经营
  公司构成的三个基本要素:
  1)资本:投资者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是公司法人的财产,股东在投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此财产作为对外经营的担保。
  2)章程: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文件。向社会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公司所必需的内容。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章程。章程一经批准,对制定章程的当事人以及以后加入公司的人均有约束力,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也有效力。
  3)机关:能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有时也包括监督机构(监事会);不同于公司机构,公司机构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在特别阶段,公司机关有所变化:公司设立阶段是发起人组成的临时机构;公司重整阶段,是根据法律组成的重整机构;公司清算阶段,是清算机构。
  上述三要素缺一不可,是公司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基础。
  2.营利性
  通过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投资者。
  强调营利性并不否认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独立性
  《公司法》第3条第1款载明:“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权利能力:具有充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这些限制包括:①经营范围的限制:范围由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变更需作变更登记。②转投资的限制: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公司不得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等。③作保证人的限制:公司一般不得作为保证人,公司经营保证业务或自身经营活动必须作出选择的除外。我国《公司法》对此无强制性规定。
  2)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公司的行为能力由代表机关代表进行,公司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代表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公司的行为,由公司对其行为后果负责。
  3)侵权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即有侵权行为能力,公司负责人的侵权行为即是公司的侵权行为。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的条件:①侵权行为系公司负责人所为,而非未经授权的公司职工所为;②负责人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而非基于个人资格实施的;③该种行为必须具备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的要件。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1.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所有,风险自担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与自然人企业的区别:
  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公司出资人通常是两人以上,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自然人公司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拥有独立的公司财产,独立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享有的仅是股权,不能对公司财产进行直接支配和使用;自然人企业的企业主对其出资始终享有所有权,在出资后仍然可以直接支配财产,自主使用。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自然人企业的企业主对公司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经营的组织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依据合伙协议建立和活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通常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以出资额和所持股份实行权益分配;合伙企业更多的是人的联合,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通常是平等的。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集团企业:多企业的联合,即集团性的企业,也称企业集团。
  我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按照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股投资人数多少,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股东仅为1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
  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亦称“控股公司”
  子公司: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亦称“附属公司”
  《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与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2)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3)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
  4)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
  5)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6)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
  2)分公司与子公司虽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需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
  3.按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法律调整,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
  一般法上的公司:仅受《公司法》调整。
  特别法上的公司:既受《公司法》调整,又受其他特别法管辖。如:保险公司、三资企业等。
  4.按公司的股票是否能够上市流通,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经批准,其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交易。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获准上市交易,因而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
  5.按公司的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本国公司: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
  外国公司: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
  各国认定国籍的标准不同。我国《公司法》规定:凡在我国批准设立登记的公司,均是中国国籍;外国公司可以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理论上的分类
  1.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
  依据:股东对公司责任的形式
  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不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责任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出资者还应该在出资范围以外承担偿还责任。
  两合公司:一部分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2.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
  依据: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转让方式
  公开公司: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
  封闭公司: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但其股份不能在公开的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劳合公司
  依据:公司的信用基础
  人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例:无限公司)
  资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例:股份有限公司)
  人资两合公司: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特点兼备。(例:有限责任公司)
  劳合公司:以劳动合作为基础设立的公司。(例:合作社)
  资合加劳合——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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