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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公司法概述3

发布时间:2019-12-09 09:58来源:未知

第四节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自治原则
  所谓公司自治,就是指公司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公司自身主动的实行严格管理,自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1.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组织机构。
  2.公司的行为应当受到两方面的约束:
  1)外部约束:国家法律法规为公司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设定了严格的规范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2)内部约束: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为公司运行设立了运作机制。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本规范和依据。

  二、股权保护原则
  《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权主要体现在五方面:
  1.投票权:股东享有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股东按照拥有股权的多少,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投票行使决策权。
  2.分红权:按照股权多少分红。
  3.转让股份的权利:股东可以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要到证券交易市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认股权:股东投资组建的公司发行新股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5.知情权: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的一切情况,主要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以及盈亏状况等。
  股权平等是股东所持有的每一个股份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即同股同权同利。股权平等的基本条件是同股,一股一权,由此往往导致“一股独霸”进而使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因此同股同权不是绝对的,应强调实质平等,限制大股东滥用控制权。如:关注小股东利益特别保护,规定少数股东权;对大股东权利进行限制等。

  三、管理科学原则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公司治理结构具体表现为公司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
  组织制度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是保证公司法人财产高效有序运转的主要手段。
  我国《公司法》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种管理职能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种机构。明确分工、职责分明、互相制约。
  英美法国家通常不设监事会,但仍设有执行监督职能的机构或人,如外部董事、会计监察或审计师等。
  我国推行股份制试点过程中,不断探索“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职能向“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能的融合和转变。

  四、交易安全原则
  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从事商品交易必须遵循“游戏规则”,公司经营活动不能损害他人、社会利益。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金、债券发行条件都进行了限制,体现了交易安全原则,另外公司法要求交易者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以保证交易安全进行。
  设立公司必须到登记机关如实的进行资金登记注册、公司章程备案等。注册资本一经确立,不得随意改变。公司章程必须对外公开,申明公司宗旨、营业范围和资本数,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情况。

  五、利益分享原则
  公司是利益共同体,公司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有时也包括其他主体的利益。如此便产生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论:公司不能仅以股东利益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还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相关者的利益。这些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等。
  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由于自由资本主义条件下自由放任经济学思潮的影响,国家对市场管理不作为且鼓吹公司自由市场,导致资本家盲目追求私利,周期性经济危机频发,社会负面影响日益严重。美国率先开始对公司法的修改,加强了对公司行为的限制,主张利益关系者参与公司管理和利益分享。
  关于股东利益分配,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分配盈利时,应首先考虑为公司的生存和长远发展提取公积金。
  关于经营者利益,我国《公司法》仅规定股东会有权决定董事、监事报酬事项、董事会有权决定经理报酬事项。但并未规定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关于职工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用于职工奖励。
第五节 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一、公司法的体例
  从公司法发展历史的角度分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致可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等。
  德国法系:条文严谨、论理缜密。
  英美法系:切合实际、判例为主。
  法国法系:两者之间。
  从立法形式角度看,有些国家将公司法列为商法的一部分,如德国、日本。有的将公司法列为民法的一部分,如俄罗斯、瑞士;有的颁布单行法,如英美。有些有商法典的国家,也多将有限公司法列为单行法,如日本、德国、法国等。
  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体例特点是:形式上是单行法,公司种类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公司以股东有限责任为原则;以《公司法》为基本法,再针对特种类型的公司制定特别法。

  二、公司法的结构
  我国公司法的基本结构是:
  1.总则:公司立法的宗旨、基本原则,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股东的出资及转让;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程序;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特别情形下的转让、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以及股东资格继承等。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理、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程序。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股份转让的程序和限制;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程序、公示制度。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
  7.公司债券: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程序以及债券的转让。
  8.公司财务、会计: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报告的种类;公司利润的分配以及法定公积金的使用。
  9.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程序;公司变更登记。
  10.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破产的一般原则;公司解散;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
  1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来境内经营的原则、登记的程序及其权利义务。
  12.法律责任:各种违反公司法的行为;违法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13.附则:相关用语含义、外资公司法律适用和生效时间(06.01.01)。

  三、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1.公司法与民法
  《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是制定公司法的直接和主要依据,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具有更多的国家干预的色彩,体现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由此区别于民法。
  2.公司法与证券法
  证券法:关于资本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资本证券发行的主体除政府外,主要是公司企业。证券法有关证券发行的规范与公司法有关股票、债券的发行规范形成交叉关系,但两者规范的原则和重点不同。证券法旨在规范证券活动,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保障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各方权利。公司法侧重规范公司行为,引导公司依法独立经营,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公司法与破产法
  破产法: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破产法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与公司法规范的对象基本一致。我国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破产法》。
  4.公司法与企业法
  理论上:企业包括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和集团企业,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公司法是企业法的一种。
  现实中:企业法分类错综复杂,以所有制性质可以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以行业特点可以区分为工业企业法、商业企业法、交通运输企业法、科技企业法等;另有三资企业法。
  公司法与企业法关系的处理:
  1)新设立的公司企业主要适用公司法;
  2)老国有企业改制前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改制后适用《公司法》;
  3)老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未明确改制政策的,以已颁布的有关企业法为活动依据,改制后适用《公司法》;
  4)特别种类公司,如三资企业、金融公司等,无论老企业还是新设公司,均依新《公司法》。有特别法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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