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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司设立1

发布时间:2019-12-09 10:00来源:未知

第 三 章 公司设立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
  公司设立: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设立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大致存在三种学说:
  l.合伙契约说。认为公司设立是出于各股东的合意,其决议和章程对合意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设立行为是一种合伙契约行为。这一主张将公司与合伙混为一谈,没有真正揭示公司设立的属性。
  2.单独行为说。认为公司的设立是各股东之间以组织公司为目的的个别单独行为的联合。但这种观点忽视了公司是由各股东在创立会议上通过共同决定而成立的,是一种一致行为,因此,将设立行为视为个别的、单独的行为是不符合事实的。
  3.共同行为说。主张公司的设立是两人以上为了共同目的所进行的一致行为或共同行为。这一主张揭示了公司设立行为的实质,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或股东的行为代表的是全体发起人或设立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而不是单独的意思。目前多数学者持此观点。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1.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
这一原则在欧洲中世纪末商事公司刚刚兴起时盛行,由于它极易造成公司的任意滥设,有害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该原则在现代公司设立制度中已经消失。
  2)特许主义,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这一原则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和垄断效果,曾在17至19世纪被英国、荷兰等国家采用。但是,由于通过特许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太慢,代价高昂,且特许使公司设立成为一种特权,不利于大规模发展公司,不符合商事社会的要求,因此逐渐为各国立法所舍弃。
  3)核准主义,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核准主义最初为法、德等国所采用。在这一原则下,公司的设立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但由于其设立程序较为严格,有碍于公司的普遍发展。因此,采用此种设立原则的国家也不多。
  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这种设立制度使得设立公司变得更为灵活、简便,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容易造成公司的滥设,因此这一原则经历了由单纯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两个阶段。
  严格准则主义,是指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严格的准则主义原则。
  2.我国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
  我国《公司法》颁布之前实行的是严格的核准主义原则,设立公司都是按照程序由政府审批。《公司法》颁布以后,我国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原则。《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3.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主要是采取这种方式设立的。
  2)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了募集设立。《公司法》第78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4.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公司设立:发起人创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种过程。
  公司成立则标志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果。
  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的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创立行为。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追求的目标和结果。
  2)行为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公司虽然完成全部设立行为,但在未取得政府许可,发给营业执照前公司仍然不能成立,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易。公司一旦成立,即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3)行为主体不同。公司设立行为的实质是民事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行为和行政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成立行为的主体包括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
  5.设立中的公司法律性质
  设立中的公司是指公司设立登记完毕以前,尚无法人资格的创建中的公司。由于设立中的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所以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设立中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
  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执行设立义务,公司成立后,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律关系即成为公司的法律关系,设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公司继受。关于公司设立时产生的债务或损失,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成立,由公司继受,如果发起人有过错,公司可追索发起人的责任;二是公司不能成立,其责任由全部发起人共同承担,发起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其“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既有自然人又有法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和签署。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通常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5)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设立程序
  1)确定股东
  公司筹备成立时,在经过充分的了解和协商后,确定公司股东。考量因素一是股东的背景,即除了资金之外对公司的技术、业务等是否有一定的帮助;二是股东之间是否彼此信任,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色彩较为浓厚,相互的熟悉与信任便于决策。
  2)确定企业规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企业规模要符合公司启动时的实际需要。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4)制定公司章程
  除了法律要求在公司登记时应当提供章程外,章程更多是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是公司运作的行动指南。章程应由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表亲笔签字(股东委托代表签字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亲笔签字;出资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被委托人)亲笔签字。
  5)出资与验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工商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且应提交:(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草案),一式两份。(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应如实填写履历表,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外埠人员,应提交有效期满一年的暂住证复印件。(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使用证明。(10)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如果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给《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是指依法参与制定公司章程,认购公司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和程序等多方面的条件。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至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聘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6)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确定发起人并签署发起人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行为来实现的。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办理设立的各项事务。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的设立及其发起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由公司承担。但是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行为的后果则全部由发起人承担。
  发起人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发起人各方简介;(2)公司设立的依据和方式;3)各方的出资方式、折股比例;(4)注册资本、股份总数;(5)公司经营范围;(6)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7)违约责任;(8)协议修改、变更与终止;(9)协议的生效。
  根据《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样,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即企业的首次股东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工商登记
  经创立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相关材料,申请工商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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