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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司设立2

发布时间:2019-12-09 10:02来源:未知

第三节 公司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定义
  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确认发起人,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2.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

  二、发起人的资格
  1.一般规定
  从各国公司法规定来看,对发起人资格的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关于发起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一般认为,发起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都不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但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2)关于发起人的国籍或住所地的要求。各国公司法一般没有对发起人国籍进行限制,但也有国家规定了外国发起人占有股份的限额。有的国家的公司法则对发起人的住所或居住年限进行限制。
  3)关于法律的特殊要求,受法律禁止的人员不得作为发起人。
  4)关于发起人人数的要求。发起人的人数一般都有限制。
  2.我国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充当发起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充当发起人必须依法成立且不受法律限制。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如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以及受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

  三、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1.发起人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的权利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做法来看,发起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l)取得报酬,即获得一定数额的酬劳。
  2)获得特别利益,如取得盈余分配方面的优先股份,优先取得新股认股权,公司终止时优先分配剩余财产等。
  3)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4)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2.发起人的责任
  1)股款连带认缴责任。对于公司应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者虽已认足但未缴股款的,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日本《商法》第192条、我国台湾“公司法”第148条都有如是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l条也规定了这种连带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当公司由于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连带承担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2)就认股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97条第2款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有效设立公司的利益,公司发起人应当对所设立的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第95条第3项也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意义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乃公司之基本规范,应由发起人全体同意订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意义主要有二:其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契约,是公司与其股东、董事或监事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依据。其二,公司章程是公司事务公开的手段,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制约条件,各国公司法均将公司事务的公开性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注册登记和强制性维持是此种原则的最重要体现。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根据公司章程所规定内容的重要性的不同和是否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般都是涉及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要素,通常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经营范围、公司股份和每股代表的金额、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址、订立章程的时间等。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列举的,由章程制定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的事项。
  这类事项如予记载即具有法律效力;如记载不合法,则所涉条款无效;记载不合法或不予记载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这类事项一般包括:本公司设置的股份种类、各种特别股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特别股股东或受益人的姓名和名称及住所、有关实物出资的事项、设立费用及其支付方法、盈余分配方法、公司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
  3.任意记载事项:指法律没有列举也不强制记载,发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记入章程的事项。
  凡是法律未列举的,与公司运作相关的事项都属于此类范围。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是由发起人根据需要设定,但是如予记载,则该事项与其他记载事项具有同等效力。任意记载事项不能违反强行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将归于无效。
第五节 公司设立登记

  一、公司设立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公司成立之前,按照我国工商登记的要求以及企业自身的名称需要,应当向将来申请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与核准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与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应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如果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给《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与核准
  经过创立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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