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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司资本

发布时间:2019-12-09 10:02来源:未知

第 四 章 公司资本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及意义
  1.公司资本及相关概念辨析
  “公司资本”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却有着各自不同的说法:
  “是经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认购股份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由章程确定的,股东将要认缴或已经认缴的出资总额”。
  “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公司资本仅指‘股权资本’因其需要登记注册,所以又称之为注册资本”。
  “资本一词在公司法中当然有各种说法,但严格地来说,它仅仅是指公司的股本”。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各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很准确。
  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其基本特征是:
  1)公司资本仅指来源于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那部分公司资产,具体表现为法律允许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若干种形式。
  2)公司资本数额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注册登记后确定的。
  3)公司资本所有权归属于公司法人、而非公司股东。除非公司法人解散,否则公司可以无限期地拥有并使用这些资产。
  4)公司资本“为一定不变之计算上数额”若欲变动其数额,须履行严格的法定增资或减资程序。
  公司资本(capital)与公司资产(assets)的区别。
  公司资产,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由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行贷款等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其具体形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货币资产、实物资产、不动产甚至无形资产等等。
  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不仅内涵不同,法律对它们的规制方法也不同。对公司资本,一般有法定最低限额的要求。这一限额是章程确定公司资本数额的依据,是公司成立和存在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它不会因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和公司实有资产的增减而变动。相反,只要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决定不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则公司资本会持续地保持原有的数额。
  而法律对公司资产并无最低数额的要求,公司资产总量的增加或减少,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人为的主观意愿,而是与决策的正确与否、管理的方式方法、政策的调整、市场的变化等因素密切相关的。客观上讲,与相对恒定的公司资本不同,公司资产始终处于一种不断的变化之中。法律对公司资产的规定,也仅限于对公司一段时间内的大宗资产的购买、出售或运作行为。
  《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般而言,公司实有资产的数额应该大于公司资本数额。但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时,则有可能出现公司资产小于公司资本的情况。
  公司资本与公司净资产(net assets)的区别
  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后的余额。
  与公司注册资本数及资产总额相比,净资产数才是判断公司真实实力的依据。一般来说,在公司刚成立且无任何外债的情况下,当公司资本未发行完,或发行资本未缴足时,公司的净资产额小于其注册资本数;在公司资本发行完毕且所有发行资本都缴足的情况下,公司净资产额等于公司注册资本数;
  而当公司开始营业后,随着盈亏的发生和变化,公司净资产总额也会随之增减。因此,公司的净资产额既可能大于、等于也可能小于其注册资本数。当公司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时,其净资产额等于零;而当公司资产总额小于其负债总额时,公司的净资产将为负值。与此同时,只要公司未履行法定减资手续,则其注册资本仍为设立登记时注册登记的数额。
  公司资本与公司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的区别
  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由于注册资本限定了发行资本的数额,发行资本总额不可能超过注册资本总额。在公司资本没有全部发行完毕之前,发行资本总是小于注册资本的,而当公司资本全部发行完时,发行资本数就等于注册资本额了。但公司的发行资本永远不会大于其注册资本数。
  公司资本与实缴或实收资本(paid-up capital)的区别
  实缴(收)资本,就是指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
  除非发行资本一次缴清,否则,实缴资本总是小于发行资本。当发行资本全部缴清时实收资本就等于发行资本。因此,实缴(收)资本不会大于发行资本、溢价发行股份时的溢价部分收入,由公司依法列入资本公积金。
  公司资本与催缴资本(uncalled capital) 的区别
  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可依法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所以,催缴资本总是等于发行资本减去实缴资本后的余额。
  2.公司资本的意义
  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若没有一定数量的公司资本,公司就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资本还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我国《公司法》第3条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由于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资产的基础,因而公司资本也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没有公司资本,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毫无保障。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1.法定资本制 
  又称确定资本制,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的一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内容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及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该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
  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
  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资本不变原则强调的不是资本的绝对不能变,而是不能随意变。究其本意,一是为了防止公司因随意减资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为了避免出现因资本过剩而带给股东的低投资回报率。
  以资本三原则为核心内容的法定资本制,其最大特点是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与可靠,因而能较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交易的安全。但又因其固守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之理念,往往导致公司的设立周期延长、设立成本提高、公司成立困难及成立后变更资本的麻烦,也与市场经济环境所要求的效率原则不相吻合,故已被不少国家的公司法所部分甚至全部放弃。
  2.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创设并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其含义是: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法发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完毕。
  与法定资本制相比,授权资本制因其并不强求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成立之前,一次性全部认足公司的所有资本或股份,从而使得公司的成立较为容易,并可避免因全部资本都发行及募集完毕而可能出现的资金闲置的状况;同时,因成立时尚未认足的那部分资本已记载在公司章程资本总额之内,故再次发行时,无须变更章程,亦不必履行增资程序,其便利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实行授权资本制,在公司成立之初,极有可能因其发行及实有资本与注册的账面资本不一致而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再则,将发行新股的权利完全赋予董事会,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也带来一定的影响。
  3.折中资本制
  关于折中资本制,其实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它实际上是各国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基础上所作的一种趋利避害性选择的结果。它既吸收了法定资本制的合理内容,又有授权资本制的特点,“它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至于各国公司法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具体取舍则各不相同,有的是对授权数额作了规定,有的则是对被授权限的使用期限作了规定。
  4.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进行了修正,其特点是:
  1)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同时,引进分期缴纳制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与此同时,《公司法》第26条又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公司法》第8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实行双轨制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境内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公司,不适用于外商投资组建的公司。外商投资设立的公司,其资本制度适用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
  总体上讲,《公司法》上规定的资本制度相对灵活,而外资法中的资本制度则要严格得多。如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资本变更行为,按《公司法》的规定,只要股东会作出决定、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可以了,而外资公司除了内部权力机构决定外,还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则不允许随意变更公司资本。
第二节 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

  公司资本虽然应以一定的货币金额来表示,但就其具体构成而言,并不以货币为限。各国公司法除了允许资合公司的股东以货币(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外,还允许人合公司的股东以信用和劳务等形式出资。可见,公司资本的具体构成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构成形式问题,采取的是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公司法》第27条列举了股东可以选择的出资形式,即: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另一方面,该条法规又用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一概括式术语,指明了股东还可以选择的其他出资形式。
  因此,我国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也就是股东可以选择的法定的出资形式有

  一、货币
  货币,是公司资本中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一种构成形式,几乎所有不同类型的公司都离不开货币资本。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允许股东以货币的形式出资。
  为保证公司资本中有足够的货币资本来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许多国家的公司法还对货币资本占公司资本的法定比例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实物
  实物,主要是指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股东的实物形态出资是公司资本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都普遍规定股东可以实物出资。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哪些实物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但从学理上讲,股东用作出资的实物应具备经济上的有益性及法律权属上的无争议性两要件。
  所谓经济上的有益性是指:该实物是公司所需要的,是可以直接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使用的。如果某类实物虽有价值,但对公司来讲并不需要的话,则该类实物就不能作为该公司股东的出资。
  所谓法律权属上的无争议性是指:被用作出资的实物应该是出资人所有并可依法处置的财产。因此,共有财产在未行分割或未征得共有人同意之前、权属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财产、已经设定了抵押权的财产等,是不能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的。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的一类资本构成形式。但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问题,我国相关的立法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在相关解释性法律法规出台之前,我们只能大致按照《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来判断这些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公司资本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应该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除外。

  四、土地使用权
  依我国《宪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各类社会经济组织不能获得土地所有权而只能获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以公司作为受让方或承租方,通过与出让方或出租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后获得土地使用权,此种方式不是本书讨论的重点,暂且不论。第二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资本构成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仅指第二种情况。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股东,可以是国有性质的投资机构或部门,也可以是一般的企业或个人。其他企业或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须事先依法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否则,不得作为其对公司的出资。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后,应由公司持有关文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五、其他出资形式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除以上列举的四种出资形式外,股东还可以根据自身及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态的资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问题,我国立法虽未直接规定,但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规定来看,公司除货币以外的其他形态的资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多不得超过70%。
  股东以除货币以外的其他形式出资的,除必须依法进行资产的评估作价外,还应及时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否则,则可能被追究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公司资本的增减

  一、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
  依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两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都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并且,公司一旦确定了注册资本额后,不依法定程序,既不能随意增加注册资本,也不得任意减少注册资本,这是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但一味地强调公司资本不变,不利于公司根据内外情况的变化调整、运作资本。于是,增资和减资制度应运而生。

  二、公司增资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各国立法一般都允许公司依法增加资本,我国亦如此。就增资本身而言,既可以不打破原有的股权比例、仅在现有股东间完成,亦可通过公开发行新股或接纳新出资人的方式实现。上市公司一般是通过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增资,而有限责任公司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以原股东追加投资或接纳新出资人的方式完成增资。
  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须遵循下列规定:
  (1)增资决定应由股东会作出,而且股东会作出增加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增加资本时,除应遵循上述《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照《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完成增资行为。
  按我国《证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公司减资
  公司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从学理上看,公司减资可因其具体原因的不同而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两类。
  实质上的减资:因为公司原定资本过高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闲置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
  名义上的减资: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下的减资,按照“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都是不能随便发生的,而必须依法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从理论上来说,立法就公司减资的实质性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减资的法定事由: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22条规定,公司的减资决定不仅应当有代表3/4以上表决权的多数来决定,而且,应当明确“为了什么目的削减资本”。
  2)公司减资的法定方式:从各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减资不外乎有减少股份总数、减少每股金额或既减少股份总数又减少每股金额等若干种方法。一般来讲,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具体的减资方式。
  3)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注意事项:公司减资是公司内部的重大事项,各国立法通常要求公司遵循一定的程序。
  4)法律责任:为了规范公司的减资行为,各国立法还就公司减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减资的实质性条件的规定较为简单,仅要求“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但对公司减资应当遵循的程序作了明确且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是:
  (1)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2)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按我国《公司法》第212条的规定,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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