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公司债
发布时间:2019-12-09 10:10来源:未知
第 七 章 公司债
第一节 公司债概述
一、公司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公司债是公司法上一个特定的概念,它并不泛指所有以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外所形成的债,而是仅指以有价证券这种特定形式所形成的公司债务。
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
公司债券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公司债的特征
(一)公司债的法律特点
1.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
公司债的发行主体必须是公司,而不能是其他主体。或者说,其他主体发行的债券就不能称为公司债。
2.公司债是以公司债券这种要式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示的
不以公司债券形式形成的公司债务就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债。按我国《公司法》第156条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应载明的事项有: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3.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
持券人对公司拥有的债权不是无限期的,持券人把一定数量的资金借给公司亦非无偿的。当公司以债务人身份向公众发行公司债券时,就承诺一定期限到来时不仅还本,还将支付一定量的利息作为债权人把资金借给公司的代价。
(二)公司债与公司其他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剐
公司债作为公司债务的一种,与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有相同的地方,如均以金钱给付作为借贷标的,均以公司作为债务人等。但两者仍有很大的不同,区别主要是:
1.债权主体不同
公司债的债权主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债权人身份不稳定。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及非法人团体,都属此处所谓的“社会公众”;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的极强的流通性,债权人可能发生多次变更,并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而公司其他的一般借贷之债的债权人则是相对稳定的,债权人也不得随意转让债权。
2.债权凭证不同
公司债的债权凭证是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这种要式性是法定的,是发行人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地遵照执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允许就债权凭证的内容进行协商确定;而且,该凭证通常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而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债权凭证则是借款合同(或契约)。借款合同仅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就相关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证明,而非有价证券。合同是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的。
3.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
公司债是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而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及了结的整个过程都适用《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特别法的规定。而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形成及处理依据主要是民法、合同法等一般法。
(三)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公司债与公司股份都是公司融资的一种手段。因为都以公司作为发行人,以公众为发行对象,以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示,都具有流通性。而对投资者而言,公司债与公司股份是证券市场上最主要的两种投资品种。
但两者是有着本质区别的,这些区别是主要是:
1.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债券的投资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而投资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其与公司之间关系的处理准则适用于法律关于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的一般原则。
公司股份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财产的终极所有者,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因财产所有权转化而形成的股权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因而也不适用法律关于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的一般准则,而是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与公司关系的处理原则来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2.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
公司债券持有人因其享有的是债权,故不享有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权,也不得干预公司内部事务的决定及执行。其对公司的权利就是按期收回本息,而公司对公司债券持有人则负有无论经营好坏必须按时偿还本息的义务,否则,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若在公司债券偿还期限届满之前,公司清算的话,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权受偿的权利;尤其是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部分受偿,而股份持有人则可能血本无归。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股东,则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来控制、经营、监督公司的活动,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一系列股东权。其中的资产受益权实现的程度取决于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并随之而变动,而且,股权是没有到期日和偿还期的,股东通常无权要求公司“还本付息”。在公司清算时,股东必须在债权人之后行使其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权。
3.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
公司债券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而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法律允许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4.发行时间上的差异
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而不能在公司成立前发行;而股票既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即公司成立前)发行,也可在公司成立之后发行。
(四)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分析
公司以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来融资是利弊兼备的。
其利是:
1.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
发行公司债券要比发行新股融资的成本低。这主要是因为:债券利息是在税前支付的,从而使发行费用降低。而股息和红利的发放则必须在公司缴纳所得税后、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付。因此,发行公司债与发行股份相比,前者更能降低公司的实际负担。
2.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及控股股东的控制权。
发行公司债券不增加公司资本,故原有股东的持股或控股比例不会改变。而发行新股,则有可能因为原有股东追加投资能力的有限而导致持股比例下降、并进而使得其原先拥有的控股权旁落他人之手。
3.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获准发行公司债券的往往是一些经营业绩较好、市场前景乐观、偿还能力较强的大公司。随着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其社会影响、产品的销路及经济实力都将进一步提高,从而使公司信誉不断提高。
除上述有利之处外,公司发行债券的弊端也是不能忽视的。这些弊端主要是:
1.经济风险增大。所有公司债券都有明确的到期日,期限一到,不论公司当年经营业绩如何,都必须如数还本付息。这对碰巧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而言,经济状况可能会更加恶化,甚至会引起公司破产。
2.所筹资金的用途限制。发行公司债券所筹资金的投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故公司对发行债券所筹得的资金的使用缺乏灵活性也是个不利因素。
三、公司债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
依公司债券上是否记载持券人的姓名或名称,可把公司债分为记名公司债和无记名公司债。凡公司债券上记载持券人姓名或名称的为记名公司债;反之,则是无记名公司债。
记名公司债券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而无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所以,无记名公司债持券人的权利与债券不可分离,谁持有债券,谁就是公司的债权人。
2.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
依公司债券有无担保为标准.可把公司债分为担保公司债和无担保公司债。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时以特定财产或第三人对该债券的还本付息作出担保的公司债券。其中,以特定财产作担保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又称抵押公司债券。充当抵押品的特定财产,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由第三人对该债券作出担保的称保证债券。而无担保公司债是指,既没有提供任何特定财产作抵押,也投有第三人作保证,仅以公司的信用为基础所发行的公司债券。
担保公司债在发行公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时,若是抵押公司债券,持券人有权对发行公司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依法予以处理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若是保证公司债券,持券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即保证人)予以偿还。而无担保公司债在发行公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时,持券人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偿债要求。
3.可转换公司债和非转换公司债
依公司债券能否转换为公司股票为标准,可把公司债分为可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而非转换公司债,是指不能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普通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的债权人享有就其所持债券是否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并依其选择结果而享受相应的权利——非债权即股权。而非转换公司债的债权人则只能享有到期受偿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以及可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等两种分类。
第二节 公司债的发行
一、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公司债的积极要件
我国《证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具备的积极要件。
它们是:(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法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积极要件具有以下特点:
1.发行主体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因公司本身性质的差异,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而我国的《证券法》不仅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而且也准许具备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2.有限责任公司须具备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强的实力才可能被批准发行公司债券。
净资产额不仅能反映公司的经营规模.也是判断公司偿债能力的一个基本依据。我国《证券法》分别对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不同的净资产标准。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时才分别具备发行要件之一。这实际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强的实力才可能被批准发行公司债券。
3.通过设定累计债券余额及利润指标这一双保险达到控制风险、保障债权的目的。
为防止出现因公司的过度负债而导致的其偿债能力的减弱,我国《证券法》对拟发行债券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作了强制性规定,即“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所谓“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公司已经发行但尚未偿还的债券额,加上此次拟发行债券额之和。
同时《证券法》设定一个盈利指标,即“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所谓“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依法纳税、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后,可用于分配给股东的利润。要求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是一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公司以债券形式融资的权利。
4.通过对所筹资金的投向及债券利率水平的限制来确保国家对公司债券融资行为的宏观调控。
《证券法》第16条还特别强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而明文规定公司所发行的“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更是出于确保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的需要。
5.以但书的形式为国务院规定特殊条件留有余地。
我国《证券法》在规定了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条件的同时,还为政府制定特殊规则留了余地,以适应特殊需求。
(二)发行公司债券的消极要件
我国《证券法》第18条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只有完全具备所有的法定积极要件,同时又无任何法定消极要件的公司,才真正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此外,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按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1.公司董事会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发行方案应包括:发行公司债券的目的,拟发行债券的数量、面额、期限、利率,承销机构,发行起至日期等内容。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根据《公司法》规定,决定公司是否申请发行公司债的权力属于公司内部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按我国《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申请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申请被核准后,发行公司应及时公告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法》第25条还规定: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5.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公司债券
证券经营机构对公司债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经营机构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公司债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不得为自己预留所代销的债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债券。
6.公众认购债券
社会公众应按公告的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价格、缴款方式等,实施债券的认购行为。否则,其认购愿望则无法实现。
7.发行公司依法备置公司债券存根簿
依我国《公司法》第158条的规定,公司发行完公司债券后应当备置公司债券存根簿,记载法定事项。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三节 公司债的转让
公司债的转让,是指通过法定手续,使公司债券由持有人一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第160条明确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司债的转让规则作了以下规定:
一、公司债的转让场所
我国《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二、公司债的转让价格
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为了有利于债券的流通,也为了方便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我国法律按国际惯例并不硬性统一规定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而是允许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约定转让价格。由于我国《证券法》规定转让债券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所以双方约定转让价格的具体方式大多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
三、公司债的转让方式
依《公司法》第161条的规定,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按《证券法》第40条、第41条及第42条的有关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证券交易以现货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本章重点内容:
第一节,公司债的含义、特征、与相关概念区别、公司债的种类。
第二节,我国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第三节,记名公司债与不记名公司债转让的区别。
第一节 公司债概述
一、公司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公司债是公司法上一个特定的概念,它并不泛指所有以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外所形成的债,而是仅指以有价证券这种特定形式所形成的公司债务。
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
公司债券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公司债的特征
(一)公司债的法律特点
1.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
公司债的发行主体必须是公司,而不能是其他主体。或者说,其他主体发行的债券就不能称为公司债。
2.公司债是以公司债券这种要式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示的
不以公司债券形式形成的公司债务就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债。按我国《公司法》第156条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应载明的事项有: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3.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
持券人对公司拥有的债权不是无限期的,持券人把一定数量的资金借给公司亦非无偿的。当公司以债务人身份向公众发行公司债券时,就承诺一定期限到来时不仅还本,还将支付一定量的利息作为债权人把资金借给公司的代价。
(二)公司债与公司其他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剐
公司债作为公司债务的一种,与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有相同的地方,如均以金钱给付作为借贷标的,均以公司作为债务人等。但两者仍有很大的不同,区别主要是:
1.债权主体不同
公司债的债权主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债权人身份不稳定。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及非法人团体,都属此处所谓的“社会公众”;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的极强的流通性,债权人可能发生多次变更,并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而公司其他的一般借贷之债的债权人则是相对稳定的,债权人也不得随意转让债权。
2.债权凭证不同
公司债的债权凭证是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这种要式性是法定的,是发行人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地遵照执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允许就债权凭证的内容进行协商确定;而且,该凭证通常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而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债权凭证则是借款合同(或契约)。借款合同仅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就相关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证明,而非有价证券。合同是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的。
3.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
公司债是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而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及了结的整个过程都适用《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特别法的规定。而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形成及处理依据主要是民法、合同法等一般法。
(三)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公司债与公司股份都是公司融资的一种手段。因为都以公司作为发行人,以公众为发行对象,以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示,都具有流通性。而对投资者而言,公司债与公司股份是证券市场上最主要的两种投资品种。
但两者是有着本质区别的,这些区别是主要是:
1.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债券的投资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而投资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其与公司之间关系的处理准则适用于法律关于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的一般原则。
公司股份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财产的终极所有者,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因财产所有权转化而形成的股权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因而也不适用法律关于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的一般准则,而是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与公司关系的处理原则来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2.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
公司债券持有人因其享有的是债权,故不享有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权,也不得干预公司内部事务的决定及执行。其对公司的权利就是按期收回本息,而公司对公司债券持有人则负有无论经营好坏必须按时偿还本息的义务,否则,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若在公司债券偿还期限届满之前,公司清算的话,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权受偿的权利;尤其是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部分受偿,而股份持有人则可能血本无归。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股东,则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来控制、经营、监督公司的活动,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一系列股东权。其中的资产受益权实现的程度取决于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并随之而变动,而且,股权是没有到期日和偿还期的,股东通常无权要求公司“还本付息”。在公司清算时,股东必须在债权人之后行使其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权。
3.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
公司债券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而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法律允许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4.发行时间上的差异
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而不能在公司成立前发行;而股票既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即公司成立前)发行,也可在公司成立之后发行。
(四)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分析
公司以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来融资是利弊兼备的。
其利是:
1.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
发行公司债券要比发行新股融资的成本低。这主要是因为:债券利息是在税前支付的,从而使发行费用降低。而股息和红利的发放则必须在公司缴纳所得税后、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付。因此,发行公司债与发行股份相比,前者更能降低公司的实际负担。
2.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及控股股东的控制权。
发行公司债券不增加公司资本,故原有股东的持股或控股比例不会改变。而发行新股,则有可能因为原有股东追加投资能力的有限而导致持股比例下降、并进而使得其原先拥有的控股权旁落他人之手。
3.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获准发行公司债券的往往是一些经营业绩较好、市场前景乐观、偿还能力较强的大公司。随着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其社会影响、产品的销路及经济实力都将进一步提高,从而使公司信誉不断提高。
除上述有利之处外,公司发行债券的弊端也是不能忽视的。这些弊端主要是:
1.经济风险增大。所有公司债券都有明确的到期日,期限一到,不论公司当年经营业绩如何,都必须如数还本付息。这对碰巧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而言,经济状况可能会更加恶化,甚至会引起公司破产。
2.所筹资金的用途限制。发行公司债券所筹资金的投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故公司对发行债券所筹得的资金的使用缺乏灵活性也是个不利因素。
三、公司债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
依公司债券上是否记载持券人的姓名或名称,可把公司债分为记名公司债和无记名公司债。凡公司债券上记载持券人姓名或名称的为记名公司债;反之,则是无记名公司债。
记名公司债券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而无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所以,无记名公司债持券人的权利与债券不可分离,谁持有债券,谁就是公司的债权人。
2.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
依公司债券有无担保为标准.可把公司债分为担保公司债和无担保公司债。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时以特定财产或第三人对该债券的还本付息作出担保的公司债券。其中,以特定财产作担保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又称抵押公司债券。充当抵押品的特定财产,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由第三人对该债券作出担保的称保证债券。而无担保公司债是指,既没有提供任何特定财产作抵押,也投有第三人作保证,仅以公司的信用为基础所发行的公司债券。
担保公司债在发行公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时,若是抵押公司债券,持券人有权对发行公司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依法予以处理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若是保证公司债券,持券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即保证人)予以偿还。而无担保公司债在发行公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时,持券人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偿债要求。
3.可转换公司债和非转换公司债
依公司债券能否转换为公司股票为标准,可把公司债分为可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而非转换公司债,是指不能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普通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的债权人享有就其所持债券是否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并依其选择结果而享受相应的权利——非债权即股权。而非转换公司债的债权人则只能享有到期受偿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以及可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等两种分类。
第二节 公司债的发行
一、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公司债的积极要件
我国《证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具备的积极要件。
它们是:(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法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积极要件具有以下特点:
1.发行主体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因公司本身性质的差异,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而我国的《证券法》不仅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而且也准许具备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2.有限责任公司须具备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强的实力才可能被批准发行公司债券。
净资产额不仅能反映公司的经营规模.也是判断公司偿债能力的一个基本依据。我国《证券法》分别对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不同的净资产标准。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时才分别具备发行要件之一。这实际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强的实力才可能被批准发行公司债券。
3.通过设定累计债券余额及利润指标这一双保险达到控制风险、保障债权的目的。
为防止出现因公司的过度负债而导致的其偿债能力的减弱,我国《证券法》对拟发行债券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作了强制性规定,即“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所谓“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公司已经发行但尚未偿还的债券额,加上此次拟发行债券额之和。
同时《证券法》设定一个盈利指标,即“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所谓“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依法纳税、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后,可用于分配给股东的利润。要求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是一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公司以债券形式融资的权利。
4.通过对所筹资金的投向及债券利率水平的限制来确保国家对公司债券融资行为的宏观调控。
《证券法》第16条还特别强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而明文规定公司所发行的“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更是出于确保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的需要。
5.以但书的形式为国务院规定特殊条件留有余地。
我国《证券法》在规定了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条件的同时,还为政府制定特殊规则留了余地,以适应特殊需求。
(二)发行公司债券的消极要件
我国《证券法》第18条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只有完全具备所有的法定积极要件,同时又无任何法定消极要件的公司,才真正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此外,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按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1.公司董事会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发行方案应包括:发行公司债券的目的,拟发行债券的数量、面额、期限、利率,承销机构,发行起至日期等内容。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根据《公司法》规定,决定公司是否申请发行公司债的权力属于公司内部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按我国《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申请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申请被核准后,发行公司应及时公告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法》第25条还规定: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5.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公司债券
证券经营机构对公司债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经营机构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公司债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不得为自己预留所代销的债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债券。
6.公众认购债券
社会公众应按公告的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价格、缴款方式等,实施债券的认购行为。否则,其认购愿望则无法实现。
7.发行公司依法备置公司债券存根簿
依我国《公司法》第158条的规定,公司发行完公司债券后应当备置公司债券存根簿,记载法定事项。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三节 公司债的转让
公司债的转让,是指通过法定手续,使公司债券由持有人一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第160条明确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司债的转让规则作了以下规定:
一、公司债的转让场所
我国《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二、公司债的转让价格
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为了有利于债券的流通,也为了方便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我国法律按国际惯例并不硬性统一规定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而是允许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约定转让价格。由于我国《证券法》规定转让债券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所以双方约定转让价格的具体方式大多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
三、公司债的转让方式
依《公司法》第161条的规定,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按《证券法》第40条、第41条及第42条的有关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证券交易以现货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本章重点内容:
第一节,公司债的含义、特征、与相关概念区别、公司债的种类。
第二节,我国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第三节,记名公司债与不记名公司债转让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