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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发布时间:2019-12-09 10:12来源:未知

第 九 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第一节 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定义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具有如下法律性质:(1)公司合并是多方法律行为,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签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才能合并。(2)公司合并是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免除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必然提高运行效率。(3)公司合并是公司的自愿行为。

  二、公司合并的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73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吸收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
  新设合并: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根据吸收公司所支付的对价,可以将公司的吸收合并划分为两类四种。
  第一类,资产先转移。(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股东依据其股权分配现金,被吸收公司消灭。(2)以股份购买资产的形式。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分配吸收公司的股份,并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消灭。
  第二类,股权先转移。(1)以现金购买股份的方式。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的股份,而成为被吸收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吸收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受,被吸收公司消灭。(2)以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换取被吸收公司所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股份,使被吸收公司的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受,被吸收公司消灭。

  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1.公司合并决议的作出与批准
  我国《公司法》第47条、第109条规定,公司合并,先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方案;第44条、第10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法》第67条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公司合并时,由参与合并各方法定代表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合并的宗旨,合并的原因、条件,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性质、住所,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置方法,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处理,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股份总数、种类及各股份数额或股份增加数额,股份的转换方式,合并合同或存续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的拟定或修改,不同意参与合并的股东的退股和收购,以及合并以后新公司或存续公司的组织机构产生办法等事项。
  3.编制表册、通告债权人
  《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依照《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公司在合并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4.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合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公司合并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后申请登记。
  根据中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体现出的原则,只有经过变更或设立登记,签发新的营业执照后,公司合并才算最终完成。

  四、异议股东的保护
  在公司合并时,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股东都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公司实行多数决原则,即使有小部分股东反对,公司仍能通过公司合并的决议。为了保护对公司合并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设立了异议股东的保护制度。《公司法》第75条规定,对股东会的公司合并决议投反对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定义
  公司分立,是指被分立公司依法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公司分立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公司的分立只要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多数通过,公司就可以实施分立行为,除国有独资公司需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外,不需要与任何第三方发生关系、签订协议。(2)公司分立是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的行为。公司分立免除了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需经过的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从而提高运行效率。(3)公司分立是公司的自愿行为。(4)公司分立直接影响股东的地位。在公司的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将减少或消灭,相应地获得分立出来的公司的股权。
  公司分立与公司的资产转让是有区别的。公司的资产转让是公司将一部分资产转让出去,换取相应的对价,对公司而言,其资产总额并没有改变,公司的法人资格也不会发生变化。而公司分立不仅公司的资产将减少,公司的法人资格也会发生变化。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1.派生分立
  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即派生分立或称存续分立。
  派生分立后,原来的公司继续存在,但已经不是原来的公司。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新分立的公司必须办理设立登记。
  2.新设分立
  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即新设分立或称解散分立。
  新设分立使得原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所以要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而新设立的公司要办理设立登记。

  三、公司分立的程序
  1.公司分立决议的作出与批准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先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然后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公司法》第67条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进行财产分割
  财产是公司设立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承担公司债务的保障,因此,进行公司分立,必须合理、清楚地分割原公司的财产。对于派生分立,是原公司财产的减少,对于新设分立,完全是公司财产的重新分配。
  3.编制表册、通告债权人
  《公司法》第176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法》第205条规定: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登记
  公司派生分立,必然出现原公司登记注册事项,主要是注册资本的减少等变化和新公司的产生;新设分立中,必然出现的是原公司的解散和新公司的产生。因此,公司分立时,同样要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在公司分立时产生的新公司是独立经济核算的法人,按企业法人登记程序办理,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异议股东的保护
  与公司的合并相同,在公司分立时,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股东都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公司实行多数决原则,即使有小部分股东反对,公司仍能通过公司分立的决议。为了保护对公司分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设立了异议股东的保护制度。《公司法》第75条规定,对股东会的公司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公司形式变更

  一、公司形式变更概述
  公司形式变更是指将某一种类的公司变更为其他种类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9条规定了两种变更方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形式变更具有以下特点:(1)法人资格的延续性。公司形式的变更不改变公司法人资格的延续性。(2)变更形式的自主性。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种类由股东自己决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3)程序法定性。公司在变更组织形式的时候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
  公司形式变更具有四方面的功能:
  (1)公司维持。当公司不具有该公司所属公司形式的条件时,要么恢复该条件要么变更形式,要么解散。公司形式变更制度为公司继续存在提供了可能,否则公司只有解散。有了公司形式变更制度后,就可以使公司在不消灭自身人格、维持自身人格不变的同时,达到变更形式的目的。
  (2)营业持续。在公司被动需要变更形式的情形下,如果没有公司形式变更制度,则营业就得停止,无法继续进行。
  (3)程序简化。通过公司形式变更可以避免解散和复杂的清算程序。
  (4)降低成本。通过公司形式变更不仅可以避免新设公司时的各种费用的支出,而且由于变更前后是同一个公司,不动产只需要办理名义人变更手续,而未发生产权转移,不需要交纳相应税金。

  二、公司形式变更的基本要求
  1.公司形式变更的条件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不同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即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2)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额。(3)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规定办理。即必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即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变更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1)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获得批准。(2)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公司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4)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5)创立大会结束后的30天内,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6)公告。

  三、变更后的法律后果
  1.公司的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许多其他登记事项如公司名称、资本、章程、股东等也发生变更,因此,必须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
  2.债权、债务的承继
  我国《公司法》第9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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