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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公司清算

发布时间:2019-12-09 10:13来源:未知

第 十 章 公司清算
 
第一节 公司清算概述

  一、公司清算的定义
  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各国现行的公司法,对公司终结时如何消灭其法人资格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其一,规定公司应先进行清算而后再解散,则清算是解散公司的先决条件;其二,规定公司应先进行解散而后再清算,则清算为结束已解散公司参与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
  我国《公司法》对解散与清算关系的规定,公司清算是终结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显然,这属于上述后一种情况。

  二、公司清算的原因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先散后算”。因而,公司解散是导致公司清算的直接原因。因公司解散原因的不同,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所谓自愿解散,是指因公司或股东的意愿而解散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自愿解散的事由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所谓强制解散,是指因法律规定或行政机关命令或司法机关裁判而解散公司。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规定的强制解散的事由包括:(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2)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3)经法院命令解散;(4)经法院判决解散。我国《公司法》对强制解散事由只规定了(1)、(2)和(4)三种。
  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是终结公司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两个相关概念。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结果。公司被宣告解散只是停止了公司继续生产经营的权利,产生公司清算的义务。公司被宣告解散后,其已存的债权债务尚未了结,法人资格尚存,但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严格限制,它只能在清算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活动,超越清算范围的经营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清算就是了结解散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束公司没有完成的业务,追索债权,清偿债务,处分剩余财产,最终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导致公司解散的事由都会要求公司进行清算。公司若是因合并、分立或破产而解散,由于在公司合并、分立的情况下,所解散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已由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概括承受,对过去的法律关系没有进行清算的必要;而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则应按破产程序的规定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从广义的角度看,破产清算也是一种公司清算,但因其程序具有独立性,有别于本章所言的公司清算。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除上述解散事由外的其他公司解散事由,都必须进行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必须公正,保证公正清算的前提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可以说公司清算的实质是程序清算。

  三、公司清算的分类
  1.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
  根据公司清算时适用的不同程序,可以将公司清算分为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
  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被解散外,公司因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
  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有明显区别:
  1)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正常清算的原因是包括下列公司解散事项所引起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等。上述原因大多属于公司股东自愿解散。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被宣告破产,它属于司法强制解散程序。
  2)清算组与管理人产生的方式不同。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即正常清算时,若公司被自愿解散,则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有权并应当指定清算组成员;若公司被责令强制解散,则清算组由作出强制解散决定的主管机关决定人选。破产清算的管理人则由人民法院决定。
  3)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首先,公司清算适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其次,两者所适用程序的内容不同。适用公司清算程序的已解散公司,一般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公司债务,清算程序比较简单。适用破产程序的已解散公司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况,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其清算程序远比公司清算程序复杂得多。
  此外,两种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公司清算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破产清算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我国《企业破产法》。
  2.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公司清算即正常清算以提起清算程序的依据不同,可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任意清算通常适用于人合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在任意清算中,清算可以不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处置公司财产,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全体股东的意见进行。此种清算一般没有先后顺序规定,也不论是否能足额清偿,不能清偿的债权不因清算结束而消灭。
  法定清算是指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对公司财产的清算有顺序规定,法定清算结束,公司法人资格依法消灭。任何公司都可适用法定清算程序,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实行法定清算。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均是法定清算。
  3.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法定清算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一般是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我国《公司法》对特别清算程序未作特别规定,仅适用普通清算程序。遇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按破产清算程序处理。
  4.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自愿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因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进行的清算就是自愿清算。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法院宣布破产等而进行的清算。
第二节 普通清算

  一、普通清算机关
  普通清算机关也称清算组或清算人,是指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
  公司被宣布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此时公司法人资格将要消灭,但还未消灭,被解散公司已经停止经营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原来代表公司的董事会也停止活动,丧失代表公司的资格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取而代之的是公司清算机关。
  清算机关是公司在清算阶段最主要的机关,代表公司从事清理公司资产、收回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等活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

  二、普通清算机关成员的选任和解任
  1.普通清算组成员的选任
  普通清算组成员通常有以下几种选任方式:
  1)法定产生清算组成员
  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清算的清算机关成员是由执行业务的股东或董事担任的。实践中,公司董事熟悉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董事担任清算组成员有利于清算的顺利进行,因而各国法律一般首先规定董事为当然的普通清算组成员。这是普通清算组成员产生的一种通常方式。
  2)章程指定产生清算组成员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规范,其效力及于公司成立到终止。公司清算时,公司章程对清算人有指定的,应按公司章程指定的方法产生清算组成员。公司清算时,公司章程指定产生清算组成员的方法优先于法定产生清算组成员方法的适用。
  3)选任产生清算组成员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指定清算组成员,股东会也可以选任他人为清算组成员。股东会选任产生的清算组成员是股份公司在普通清算中常用的一种选任方法。
  4)选派产生清算组成员
  上级主管机关指派或债权人向法院请求选派他人为清算组成员。选派清算组成员往往在特殊情况下产生,如清算组成员不能尽职或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被解散公司清算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成立等情况下,可以以此种方式产生清算组成员。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普通清算组成员的解任
  普通清算组成员的解任是指在普通清算中,清算组成员因失格行为不能履行清算义务而被依法解职。
  1)清算组成员被解任的条件
  (1)清算组成员资格消灭。如清算组成员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2)清算组成员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①清算组成员没有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②清算组成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获得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③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2)清算组成员的解任方式
  (1)决议解任。公司成立清算组后,股东会仍然发生作用,对不合格的清算组成员,股东会通过普通决议解任。决议解任可以适用于法定产生、章程指定和选任产生的清算组成员。但决议解任不适用法院指定产生的清算组成员。
  (2)法院解任。法院可依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申请,解除不合格的清算组成员。法院解任适用于所有清算组成员。
  我国《公司法》对清算组解任未作明确规定。但是,清算组成员的解任问题在公司清算中是无法回避的,上述清算组成员的解任可作为我国立法和清算实务的借鉴。

  三、普通清算组的职权
  普通清算组是公司普通清算程序中的法定机关,普通清算组的职权就是清算组在清算范围内,代表被解散公司执行和处理清算事务的权限。主要内容如下: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组成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取代董事会接管公司全部财产。清算组针对公司财产所开展的活动,如清查账册,理清公司债权,统计债权债务,对其实物财产、无形资产提出评估作价等,都属于清算组的职权范围。在查明财产基础上,清算组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是清算组一项最基础的工作和职能。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公司解散后,公司即停止经营活动。但是,公司因经营而已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不可能立即结束。此时,公司的各种活动就由清算组视具体情况决定。还未履行的义务,如继续履行有利于公司清算的,由清算组负责继续履行。由清算组继续完成的业务应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该项业务是在公司解散前缔结的,公司解散后尚未了结;(2)继续完成该项业务有利于公司清算。清算组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展新的经营业务。
  3.收取债权
  公司清算的实质是清偿公司债务,但在清偿债务前应确定公司资产。收取公司债权是公司清偿债务的一项准备工作,也是确定公司资产不可缺少的环节。公司解散后,公司对第三人有债权的,清算组应即时收取。公司债权可分为已到期债权和尚未到期债权,对尚未到期债权,因公司已经解散,债务人应提前清偿。因提前清偿涉及债权额折价或转让问题,由清算组酌情处理。
  4.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组清偿公司债务一般分两个阶段:(1)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成立后,应通知已知债权人向其申报债权,并应向社会公告公司解散事实和债权人申报期限。债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清偿债务。
  5.申请破产
  清算组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发现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应终止普通清算程序,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转交破产清算组。
  6.分派剩余财产
  分派剩余财产是在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后进行的。公司清偿债务前,公司财产应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各项税款。公司支付各种费用和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全体股东所有。清算组分派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派,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数量分派,对优先股股东应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派。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已解散公司在业务了结、债权的确定和追讨、债务的清偿等过程中均可能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纠纷,进而涉及诉讼。此时,清算组应代表公司参与起诉和应诉。

  四、普通清算的程序
  普通清算的程序的特点是:(1)普通清算程序主要是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2)普通清算是法定清算,其清算程序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清算组不能任意改变。
  其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确定的方法,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公司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2.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有两项内容。一是清算组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二是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我国《公司法》还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在完成登记债权、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这些基础工作后,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已经相当了解。在此基础上,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方案报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按法定顺序分配公司财产。公司清算方案确定后,清算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偿还公司债务。公司在没有按上述顺序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向股东分派剩余财产。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终止普通清算程序,申请破产。
  5.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公司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组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应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社会。清算组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 特别清算

  一、特别清算的定义
  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属于正常清算的范畴,它是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一种清算程序。对不能按普通清算程序清算的公司,适用一种比普通清算更为严格的程序,该程序是为了保证债权获得公平清偿,同时又避免进入繁琐的破产程序。

  二、特别清算的特征
  特别清算具有下列特征:
  1.须经公司债权人、普通清算组、公司股东依特别清算的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
  特别清算的程序是在普通清算进行中,由公司的债权人、普通清算组、公司股东依特别清算的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接受申请依法作出决定开始的。没有上述人员的申请和法院的决定,不能引起特别清算程序。
  2.法院直接介入并监督整个特别清算程序。
  法院有权选任或解任特别清算组成员,选派专门人员担任监察人,检查公司财产状况、监督清算过程。在必要时,法院可采取保全财产、禁止记名股份转让、责令清算组就清算事务及财产状况进行报告等措施。特别清算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法院批准方可实施。
  3.债权人直接参与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中,因公司法人资格尚未消灭,公司的股东会和监事会不仅存在,而且仍发挥部分作用。特别清算中,股东会、监事会的存在形同虚设,债权人则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特殊作用。债权人直接参与特别清算并通过债权人会议与清算组就清算方案共同协商。没有取得债权人会议同意的清算方案是不能实施的。债权人对特别清算组成员有权请求法院解任等。
  4.清算组的清算权限受到限制。
  特别清算是在法院直接干预和债权人直接参与下进行的。在保障债权获得公平受偿的前提下,清算组权限受到限制。清算组对清算事项的重大决定往往要得到同意后才能作出,如对公司财产处分、在清算中需要借用现款、对公司某些权利的放弃等。
  5.特别清算的程序包括专门规定的特别程序及普通清算程序,在特别清算程序进行中,有专门规定的适用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适用普通清算的规定。

  三、特别清算的条件
  实质条件
  1)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即在普通清算中,清算组不能顺利按股东会通过的清算方案清算。不能清算的障碍既有法律的原因,如公司的财产已被强制查封,或法律禁止流通。也有事实的原因,如公司财产有价无市、无法变现但以实物清偿又不能平等对待债权人等。
  2)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和清算组清查公司财产、登记造册期间,发现申报的债权有超过公司资产的可能,或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可申请适用特别程序。
  3)其他不能清算的原因。如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勾结申报虚假或多报债权、资产估价失实等。

  四、特别清算的程序
  1.特别清算方案的制订
  特别清算方案是特别清算的清算组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并被债权人会议接受的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特别清算方案,须经法院认可才能生效。特别清算方案制订的内容是关于偿还债务的条件比例等事项,当债权人不能全额受偿时,应贯彻等差原则和平等原则。
  如果清算组提出的特别清算方案不能被债权人会议接受,或不能被法院批准,终止特别清算程序,进入破产程序。
  2.特别清算方案的执行
  特别清算方案由清算组执行。方案执行完毕,清算组应向法院或企业审批机关提出执行报告。难以执行的,由法院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3.注销登记
  特别清算方案执行完毕,清算组应按规定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清算组完成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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