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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破产

发布时间:2019-12-09 10:29来源:未知

第七节 破产法律责任

  为防止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以及破产管理人滥用破产程序,损害债权人利益,各国均从立法上强化了对于破产违法行为的制裁。
  具体而言,破产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民事责任、任职资格限制以及刑事责任。
  2.破产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对债权人等有关方面的询问作出真实陈述与回答;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财务报告,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及相关义务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或者拒不陈述、回答,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拘传、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又或者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债务人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应当勤勉、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追究管理人行政责任(罚款)或者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理人在行为时按照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应有的行为标准。这个标准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确定。也就是说,应以一个合格的管理人在当时情形下,所应达到的诚信管理和妥善管理的标准来确定该管理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在确定责任时,应当注意在促使管理人忠实而勤勉地履行职责与合理控制管理人职业风险以保持破产管理对专业人员的吸引力这两个目标之间的平衡。

  三、刑事责任的特别说明
  破产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大多数表现为积极的作为,行为人往往采用欺诈、隐匿、伪造、转移、销毁等各种手段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或妨害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且情节严重,当然,这里也有消极的不作为,如不说明有关情况、不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等;侵害的客体为对债权人财产权益的损害及对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妨碍。
  结合《企业破产法》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及破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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