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一)1
发布时间:2019-12-09 10:34来源:未知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与现代化大生产及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常被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与其他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除具公司人格独立、股东责任有限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公司性质的资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不在于股东个人信用如何,而在于公司资本总额的多少。正因为如此,公司对股东个人的身份、地位并不计较,任何承认公司章程,愿意出资一股以上的人,都可以在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后成为公司股东。
2.股东人数的无穷性
股东人数无穷性的含义是:各国立法通常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的要求,但无最高人数的限制。这是由股份公司的资合性所决定的。因为一定人数的股东的联合,才能实现资本的集合。我国《公司法》第79条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的规定,实际上是强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2人。
至于股东人数的上限,一般立法都不作限制,我国也同样未予限制。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某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法定最高限额200个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也不意味着该公司的股东人数就不得超过200人。因为“发起人”与“股东”的法律内涵并不完全相同。200个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公司,成立后,可因股份的转让而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出200个。法律不限制股份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最大可能的筹资需求。
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且每股金额均等,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其他各种公司的最突出的特点。在股份有限公司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可以不同,但每股所代表的资本额必须完全相同。股东行使表决权、股利分配请求权等各项股东权时,均以其所持股份数为标准计算。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乘以每股金额即是公司资本总额。这也是公司被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原因。
4.股份形式的证券性
不同种类的公司,其股份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凭证。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股票不是一般的权利证书,而是法定的有价证券,该种有价证券具有极强的流通性,可以在证券市场依法自由转让。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种类
1.依设立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两者的设立程序不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成本低,设立程序简单,相对于募集设立而言,公司易于成立。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设立过程中的公众认股行为,而使公司的设立程序复杂化、设立成本提高,从而也使成立后的公司因公众投资者的加入而成为规模相对较大的公司。
2.按公司股票是否上市流通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成为上市公司必须具备法定的上市资格,所以,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能成为上市公司。
3.按公司是否受除《公司法》外的其他特别法调整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公司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
此处所谓公司法上的公司,是指公司法设立、仅受公司法调整的股份有限公司;而特别法上的公司,是指主要依特别法设立、受特别法调整,同时也受公司法调整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公司、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等都属特别法上的公司。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以上法定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我国《公司法》却没有直接给发起人下定义。根据《公司法》第77条第2项、第77条第4项及第80条的规定可知,发起人是指参与制订公司章程、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的基本构成要件主要有两项:一是认购一定数量的股份;二是承担包括制订公司章程在内的筹办事务。凡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的,就不是公司发起人,从而不享有发起人的权利,也不必承担发起的人义务和责任。
公司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甚至可以是合伙组织;既可以由本国人、也可以由外国人担当。我国《公司法》并未就发起人的资格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但本书作者认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被特别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营利性投资行为的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公司发起人。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该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所谓“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满足的最低资本额条件。其中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二是指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缴的股本与社会公众认缴的股本总额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我国,无论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或是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总额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特殊情况下的公司资本最低限额还需遵循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3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因此,经营保险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额是否达到法定要求就不依《公司法》而是依《保险法》上的规定为依据来判断。我国《公司法》同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应取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价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价发行及筹办事项的规定,除了《公司法》上的规定外,还散见于其他相关单行法律、法规中,如《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既有股份发行的原则、条件、方式、价格等实体方面的规定,也有股份发行的审批、募集等程序方面的规定。因此,这个条件的实质是要求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履行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的过程中要遵循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是此公司区别于彼公司的标记,是公司的设立要件之一。公司依法定要求确定了自己的名称并经核准登记后,就享有了名称专用权,并以此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承担各种法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典型的法人企业,其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实现是通过其组织机构来完成的。公司从获得营业执照这一刻起,法人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同时产生,这就要求其相应的组织机构也同时开始运行,以保证其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充分实现。所以“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设立公司的必要条件之一。
6.有公司住所
我国《公司法》第10条明确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决定和处理公司全部事务的机构的所在地。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设立人为完成设立行为而申请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公司住所证明”,亦即“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公司住所一旦依法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同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是严格区分“住所”与“营业场所”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的。法律并不禁止公司拥有两个以上的“营业场所”,但强调一个公司只能拥有一个法定“住所”。
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上述六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否则,公司将不能获准成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至于何时用何种方式设立公司,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而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虽然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方式的具体步骤有所差异,但最基本的法定程序却大体相同。这些法定程序是:
1.发起人发起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始于发起人的发起。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确立了共同设立公司的目标后,应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将发起人协议付诸实施。
2.制定公司章程
全体发起人应共同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除《公司法》第82条规定必须载明的事项外,在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起人还可根据拟设立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一些他们认为必要的事项。
3.发起人认缴股款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额应等于公司注册资本额;虽然发起人可以分期缴纳股款,但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应取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价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履行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办理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后,以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6.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经依法审核并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后,公司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