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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一)2

发布时间:2019-12-09 10:35来源:未知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股票

  一、股份的定义、特点及表现形式
  1.股份的定义及特点
  所谓股份,是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股份”在法律上有两层意义:第一,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若干份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第二,股份是股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
  股份的基本特点是:
  1)金额性
  股份既然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也就表示它代表一定量的公司资本,而一定量的公司资本通常是以一定的货币金额来表示的。所以,金额性是股份最直观的一个特征。
  2)平等性
  股份的平等性是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资本额相等。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股份的平等性是股份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3)不可分性
  股份既然是均分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也就表明每一份股份都不能再行分割,否则,即失去了其所谓“最小”和“均等”的本质。但股份的不可分性,并不排斥数人共有一份股份的可能性。若因继承法律关系而导致若干名继承人共有一份股份时,这种共有股份的现象并不违背股份的不可分性。但此时的共有人不能主张分割股份,只能推荐一人行使股东权,以保持这一股份与其他股份在金额上的相等性,从而维持住这一股份作为公司资本“最小”构成单位的完整性。
  4)可转让性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以其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身份与地位为其对外信用的基础。所以,股份原则上均可自由转让。当然,不同种类的股份,其转让的条件、方式及程序亦有所不同。
  2.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
  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公司法》第126条的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与股票的关系形同表里,股票不能离开公司股份而存在,没有股份也就没有股票。但股票毕竟是股份的表现形式,因而有其不同于股份的固有特征。
  这些特征是:
  1)股票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各种公司都不以股票来证明股份。股票本身是非设权证券,股东权并非股票所创,股票仅仅是把已经存在着的股东权表现出来而已。而且,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在其登记成立后,才能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法》第133条规定“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2)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而股份的获得是以一定的财产为对价的。拥有股票,不仅表明持有者已经付出了相应的对价,而且表明持有者还可进一步凭此获得相应的股息、红利等经济利益,从而使股票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和市场价格。
  3)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根据《公司法》第129条的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的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4)股票是一种无限期证券
  股票没有固定期限,除非公司终止,否则它将一直存在。股票的持有者可以依法转让股票,却不能要求公司到期还本付息,因为股票是没有到期日的,这也是股票与公司债券这种有价证券的最大区别。

  二、股份的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作多种分类,各国立法的规定虽有差异,具有代表性的分类有下列几种:
  1.按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的内容的不同,可将股份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
  1)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股东拥有的权利、义务相等、无差别待遇的股份。它是各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中最为普通的一种股份,也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基本部分。普通股的最大特点是资产收益率不固定,随公司营利的多少而变化,且收益权的行使次序排在优先股后;但普通股通常享有表决权。
  2)特别股
  特别股是指股份所代表的权利、义务不同于普通股而享有特别内容的股份。特别股主要可分为优先股与劣后股两类。以普通股为基准,凡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等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即为优先股;而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方面逊后于普通股的股份,即为劣后股。优先股通常没有表决权,虽有优先于普通股参与公司分配的权利,但其收益率固定且一般较低.故其投资风险要小于普通股。但当公司盈利丰厚时,则可能出现其收益率显著低于普通股的情况。劣后股因参与分配的顺序须排在优先般及普通股之后,故其风险更大。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发行特别股作出直接规定,但《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这说明我国《公司法》并不绝对禁止公司发行特别股,只是当公司有此需求时,应根据国务院的特别规定实施发行行为。
  2.依股东姓名是否记载于股票上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记名股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上的股份。无记名股是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权利的依附程序不同
  无记名股的权利完全依附于股票之上,持有股票者即享有股东权。而记名股的权利并不全依附于股票之上,股票实际持有人若非股票上载明之人,则无资格行使股东权。
  2)股份转让的方式不同
  无记名股的转让只需交付股票,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记名股的转让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票之上,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否则,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可见,无记名股的转让方便,记名股转让手续较繁琐。
  3)安全性不同
  记名股比无记名股更安全。因为一旦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而无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话,股东却无法按照类似程序获得补救。
  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发行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并明确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和法人的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3.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额面股(也称金额股)和无额面股(亦称比例股或分数股)
  额面股,是指在股票票面上标明了一定金额的股份。
  无额面股,又叫分数股或比例股,是指股票票面上并不标明具体金额,而只标明每股占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的股份。如1/1OO0000股。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不允许公司发行无额面股。但新《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
  4.依持股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外资股
  1)国有股
  国有股又可依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2)法人股
  法人股是指一般的法人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3)个人股
  个人股是指单个自然人以其合法财产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我国的股份制试点过程中,个人股又被进一步分为社会个人股和企业内部职工股。这种区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
  4)外资股
  外资股是指由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向公司投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依投资主体的不同,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外资股,可说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份分类方法,区分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的目的,并不是想使它们成为不同类别的股份,主要是通过区分投资主体的经济性质来把握公司的股权结构,以便国家的宏观调控。
  5.依是否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股份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人民币股和人民币特种股
  1)人民币股
  人民币股又称A股,是指专供我国法人和公民以人民币交易的股份。
  2)人民币特种股
  人民币特种股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或港元认购和交易,分别供境内外投资者买卖的股份。人民币特种股又分为B股、H股、N股等。B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美元认购和交易,在我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人民币特种股。H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元认购和交易,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人民币特种股。N股是指在中国大陆注册,在纽约上市的外资股。

  三、股份的发行
  1.股份发行概述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或为其他目的而向投资者出售或分配自己股份的行为。
  股份公司发行股份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者作为发行对象。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股份发行分为股份的公开发行和股份的定向募集。凡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发售股份的,称为股份的公开发行;而发行人只对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出售或分配股份的,是股份的定向募集。
  股份发行的具体原因和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几种:
  1)为设立公司筹集资本。即设立发行。
  2)为追加投资而扩充股本。即增资发行,又叫新股发行。
  3)为其他目的发行股份。如,用发放股票股利代替现金分红时的股份发行。
  2.股份的发行原则
  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1)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发行同种性质的股份时所提供的条件、价格完全相同,不因认股人的不同而设置差异的原则。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申请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发起人,依法应当受到政府的公正对待。
  3.股份的发行价格
  股份的发行价格与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的票面金额往往是不一致的。股票的票面金额是每一单位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而股票的发行价格则是发行人在向投资者出售股票时所收取的价格。纵观各国的有关规定,股份的发行价格不外乎有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及折价发行三种价格。
  1)平价发行
  平价发行也称面额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上所记载的金额作为发行价格而实施的股票发行。平价发行,因其低廉的发行价格而较易吸引投资者,但对发行公司而言,其主要缺陷是发行人筹集的资金较少。
  2)溢价发行
  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以高于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溢价发行,能使公司以少量股票筹措到较多的资金。因此,筹资成本低是溢价发行的长处。但对投资者来讲,投资风险明显增加。
  3)折价发行
  折价发行是指发行人以低于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折价发行时折扣率的确定取决于发行公司的业绩和承销商的承受力。折价发行一般是在发行困难,但发行公司确有一定的发展前途的情况下,发行人所采取的吸引投资者的一种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的选择与确定,除了取决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与承销商的约定外,具体发行价格的制定往往还要考虑多种其他因素。如,发行人所属的行业及发行人的业绩、市场利率行情及证券市场上的供求关系等。
  我国《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因此,在我国,股票的平价发行和溢价发行都是允许的,但折价发行却是违法的。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四、股份的转让
  股份的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股票的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1.股份转让的地点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股份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份转让的限制
  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开放型等特征,一般而言,股份的转让是自由的,但为了更周全地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各国法律大都在原则上允许股份自由转让的同时,又对特殊情况下的股份转让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但下列情况下的股份转让应遵循特殊规则。: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4.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则
  由于公司与股东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为避免出现公司因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自己的股东的身份混同现象,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43条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当公司需要减少其注册资本时,可以以公司名义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O日内注销其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以确保达到减资的目的。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实质上是指公司与其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法人股东合并。因合并而导致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分股份。
  3)为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持有本公司股份时
  公司可以用股份来奖励本公司职工。当公司需要用股份来奖励本公司职工时,可以以公司名义收购部分已发行在外的股份。但公司为此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时
  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回购其股份。但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后的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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