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一)3
发布时间:2019-12-09 10:37来源:未知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公司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内部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的总称。《公司法》所体现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原则是:重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地位、强调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并在各国立法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演化的过程中,坚持对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层的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及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则。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是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享有一系列法定职权。其基本特征是:
1)由全体股东所组成
公司在法律上虽具有独立人格,但股东是公司实际上的所有者。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确认股东作为股东会成员的当然资格,我国也不例外。股东,不论其持有的股份多少,都是股东大会这个公司内部权力机构的当然成员。
2)股东大会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公司内部权力机构
对于每一个股东来说,其对公司事务的权利,主要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实现的。股东大会决议并非全体股东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通过法定表决制所形成的代表多数股东意愿的决定。故其一经作出,就被认为是代表全体股东的共同意愿而对全体股东产生约束力,从而体现了股东会作为公司内部最高权力机构的权威性。
3)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
股东大会虽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它却不是一个常设机构,而是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或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的一个议会式机构。
2.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的职权,是指依法或者依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各国立法目前的通行做法是,把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别重大问题交由股东会来决定,其他次重要的问题都交给股东会上选出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来决策。
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至于股东大会的职权是否仅限于上述法定范围?我们认为,股东大会的职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公司内部的授权。除了法定职权外,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当然可以授权本公司股东大会行使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权力。
3.股东大会的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是指公司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定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对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意见》第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并要求公司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是指在两次定期会议之间,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我国《公司法》第101条就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事由作了规定。按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召集
1)召集人
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股东大会通常是由董事会召集的,特别情况下,监事会、代表一定股权比例的股东、清算人、重整人等也可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我国《公司法》第102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作了规定。
按该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依次如下:
(1)董事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主持职责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主持职责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监事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职责。
(3)法定比例的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都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由此可知,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第一顺序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第二顺序召集人是公司监事会,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是第三顺序召集人。只有当第一顺序权利人不履行职权时,才轮到第二顺序权利人行使职权,在第一、第二顺序权利主体都放弃职权时,第三顺序召集人召集的股东大会才是合法有效的。
2)召集通知
由于股东大会并非公司常设机构,股东也非公司工作人员,为确保股东都能按时出席会议、真正行使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力,提高股东大会开会的效率,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召开前的通知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股东大会决议
1)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理论上讲,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可以是传统的会议现场表决,也可以通过由股东在需要决议的文件上以签名、盖章的方式表决。还可以用电话、传真、网络等现代通讯方式表决。用不同的方式表决,应遵循的具体规则是不同的。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又如,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或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特定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因此,公司股东大会采取不同的表决方式时,应自觉遵循不同的具体规则。
2)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
股东大会决议以股东表决的方式通过。而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则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由此可见,我国股份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是法定的,即: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数的多少决定其拥有的表决权数。由于所持每一份股份便拥有一票表决权,故持股数越多,拥有的表决权数也就越多。但这一规则的例外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因此,无论股份有限公司因何原因而持有本公司自己的股份时,该部分股份都是没有表决权的。
3)股东表决权的运用
股东出席股东会,对其参与表决的重大事项,享有依法自主运用表决权的权利。原则上股东表决权既不能被随意剥夺,也不能无故受限制,更不能重复计算和使用:但下列情况下,股东表决权将突破上述一般原则而按特殊规则运用。
(1)股东表决权的剥夺。
为公平地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坚持一股一权、一股一票原则的前提下,不少国家的立法都设置了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股东表决权剥夺制度。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下,股东的表决权将被剥夺:一是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剥夺;二是公司自有股份表决权的剥夺。
所谓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剥夺是指:与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公司股东会就该利害事项表决时,其表决权将被剥夺。如,按《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拟被担保的公司股东或者受拟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有关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此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也对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的表决规则作出了类似规定。接该《规范意见》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所谓公司自有股份表决权的剥夺是指:公司因各种合法原因而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没有表决权。此项规定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
(2)股东表决权的累积运用。
股东表决权的累积运用,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采取的一种特别表决机制,又叫累积投票制。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我国引入累积投票制,有利于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被选进董事会,从而确保董事会的决策能真正体现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意愿。
4)股东大会决议种类及决议效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是指决定公司普通事项时采用的以股东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所谓“简单多数通过”是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是指决定公司重要事项时采用的以股东表决权的绝对多数通过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此之外,股东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必须以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通过的决议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只要股东会决议不存在内容违法或程序违规现象的,一经通过,即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拟诉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股东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若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5)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以便必要时供股东及有关人员查阅。
二、董事会及经理
1.董事会的概念及特点
董事会,是公司依法选举产生的由若干名董事所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对外代表公司、并享有公司业务执行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其基本特点如下:
1)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
作为注册登记事项之一,公司首届董事会实际上是在公司注册登记前就选举产生的。自公司正式登记成立之日起,董事会即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存在,只要公司存在一天,董事会就存在一天,公司注销登记,董事会才解散。
2)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
董事会主要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所以,其首要任务就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3)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事务决定机关
董事会不仅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各国立法还从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出发,赋予了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广泛决策权。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公司的其他一切事务都可由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
4)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
由董事会而不是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之处。我国《公司法)也赋予了董事会代表公司处理内外事务的广泛权力。
2.董事会的职权
关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各国立法不外乎采取列举式(即在公司法中明确列举董事会的职权)及排除式(即除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力之外的一切职权)等方式规定。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可属列举式与排除式并用。一方面,《公司法》第38条有关股东会职权的规定,明确排除了董事会涉足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公司法》第47条又明确列举了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依该条规定,我国各类公司董事会的法定职权是:(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若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一定范围的职权,亦属合法。
虽然,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在参与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并不享有更多的权利,但《公司法》还是赋予了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一些不同于一般董事的特殊职责。这些职责主要是指召集、主持会议的职责。依《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3.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符合法定任职资格的若干名董事所组成。
1)董事的概念及种类
董事,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的成员。《布莱克法律大辞典》指出:董事是指根据法律被任命或选举并授权管理和经营公司事务的人。
董事可因其产生方式、在公司中的地位及与公司的关系等的不同而被分成不同的种类。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我国董事可作以下几种分类:
(1)根据董事的产生方式的不同,可把董事分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及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确保不同利益代表都能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但在董事会内部,无论是代表股东的董事、还是职工董事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关于职工董事制度,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在我国,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职工董事;至于(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其他公司是否建立职工董事,则由公司自主决定。
(2)根据董事是否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为标准,可把董事分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和普通董事。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取得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董事,享有直接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而普通董事只有在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后,才能在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1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所以,董事会中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董事只有一个,其它董事都是普通董事。
(3)根据担任董事职务的人是否是本公司的股东为标准,可以把董事分为持股董事和非持股董事。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持股董事除了享有董事的权利、承担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得根据其所持股份的多少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和责任;而非持股董事则只享有董事的权利、并承担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虽然证监会的文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持有一定数量的任职公司的股份,但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将持有一定数量的任职公司的股份作为取得董事身份的先决条件,所以,事实上,我国各类公司的董事会中同时存在着持股和非持股两大类董事。
(4)根据董事与公司之同的关系不同为标准,可以把董事分为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非独立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一般董事。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只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而对非上市公司,并无建立独立董事的要求。
2)董事的人数及任期
法律虽然可以统一规定董事会的产生方式,但却不能统一规定董事会的具体人数。因为董事会成员应该多少才合适,这取决于公司的实际需要。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下限和上限,即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的具体人数由各公司依其实际需要在法定范围内决定。为避免董事会表决时陷入同意者与反对者的人数相同的僵局,保证董事会决议的顺利通过,公司在确定董事会成员的具体人数时,应取上述法定范围内的奇数为好。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能正常进行。
3)董事长的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4.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度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在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问题上,《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更具体明确。
《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O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O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东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可以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有:
(1)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经理及监事均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4)董事会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或建议。
(5)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6)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7)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加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经理
经理是法定的公司内部辅助业务执行机关。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置经理。经理是受聘于董事会,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经理的职权是:(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概念及性质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公司必设机关。
监事会的性质表现为:
1)它是法定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我国《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由此,凡是依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各类公司,都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
2)它是独立于公司董事会、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机构
监事会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行使职权不受董事会的制约,监事会直接对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负责。
2.监事会的组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论是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还是职工大会选出的职工监事,都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前述关于董事消极资格的规定,适用手监事,即凡是属于《公司法》第147条列举的五种人的,都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此外,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3.监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权是:(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和主持或者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也不能召集和主持或者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可由公司章程作具体规定。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公司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内部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的总称。《公司法》所体现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原则是:重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地位、强调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并在各国立法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演化的过程中,坚持对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层的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及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则。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是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享有一系列法定职权。其基本特征是:
1)由全体股东所组成
公司在法律上虽具有独立人格,但股东是公司实际上的所有者。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确认股东作为股东会成员的当然资格,我国也不例外。股东,不论其持有的股份多少,都是股东大会这个公司内部权力机构的当然成员。
2)股东大会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公司内部权力机构
对于每一个股东来说,其对公司事务的权利,主要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实现的。股东大会决议并非全体股东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通过法定表决制所形成的代表多数股东意愿的决定。故其一经作出,就被认为是代表全体股东的共同意愿而对全体股东产生约束力,从而体现了股东会作为公司内部最高权力机构的权威性。
3)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
股东大会虽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它却不是一个常设机构,而是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或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的一个议会式机构。
2.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的职权,是指依法或者依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各国立法目前的通行做法是,把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别重大问题交由股东会来决定,其他次重要的问题都交给股东会上选出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来决策。
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至于股东大会的职权是否仅限于上述法定范围?我们认为,股东大会的职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公司内部的授权。除了法定职权外,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当然可以授权本公司股东大会行使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权力。
3.股东大会的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是指公司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定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对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意见》第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并要求公司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是指在两次定期会议之间,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我国《公司法》第101条就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事由作了规定。按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召集
1)召集人
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股东大会通常是由董事会召集的,特别情况下,监事会、代表一定股权比例的股东、清算人、重整人等也可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我国《公司法》第102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作了规定。
按该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依次如下:
(1)董事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主持职责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主持职责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监事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职责。
(3)法定比例的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都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由此可知,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第一顺序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第二顺序召集人是公司监事会,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是第三顺序召集人。只有当第一顺序权利人不履行职权时,才轮到第二顺序权利人行使职权,在第一、第二顺序权利主体都放弃职权时,第三顺序召集人召集的股东大会才是合法有效的。
2)召集通知
由于股东大会并非公司常设机构,股东也非公司工作人员,为确保股东都能按时出席会议、真正行使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力,提高股东大会开会的效率,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召开前的通知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股东大会决议
1)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理论上讲,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可以是传统的会议现场表决,也可以通过由股东在需要决议的文件上以签名、盖章的方式表决。还可以用电话、传真、网络等现代通讯方式表决。用不同的方式表决,应遵循的具体规则是不同的。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又如,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或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特定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因此,公司股东大会采取不同的表决方式时,应自觉遵循不同的具体规则。
2)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
股东大会决议以股东表决的方式通过。而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则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由此可见,我国股份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是法定的,即: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数的多少决定其拥有的表决权数。由于所持每一份股份便拥有一票表决权,故持股数越多,拥有的表决权数也就越多。但这一规则的例外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因此,无论股份有限公司因何原因而持有本公司自己的股份时,该部分股份都是没有表决权的。
3)股东表决权的运用
股东出席股东会,对其参与表决的重大事项,享有依法自主运用表决权的权利。原则上股东表决权既不能被随意剥夺,也不能无故受限制,更不能重复计算和使用:但下列情况下,股东表决权将突破上述一般原则而按特殊规则运用。
(1)股东表决权的剥夺。
为公平地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坚持一股一权、一股一票原则的前提下,不少国家的立法都设置了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股东表决权剥夺制度。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下,股东的表决权将被剥夺:一是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剥夺;二是公司自有股份表决权的剥夺。
所谓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剥夺是指:与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公司股东会就该利害事项表决时,其表决权将被剥夺。如,按《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拟被担保的公司股东或者受拟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有关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此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也对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的表决规则作出了类似规定。接该《规范意见》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所谓公司自有股份表决权的剥夺是指:公司因各种合法原因而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没有表决权。此项规定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
(2)股东表决权的累积运用。
股东表决权的累积运用,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采取的一种特别表决机制,又叫累积投票制。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我国引入累积投票制,有利于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被选进董事会,从而确保董事会的决策能真正体现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意愿。
4)股东大会决议种类及决议效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是指决定公司普通事项时采用的以股东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所谓“简单多数通过”是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是指决定公司重要事项时采用的以股东表决权的绝对多数通过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此之外,股东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必须以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通过的决议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只要股东会决议不存在内容违法或程序违规现象的,一经通过,即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拟诉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股东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若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5)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以便必要时供股东及有关人员查阅。
二、董事会及经理
1.董事会的概念及特点
董事会,是公司依法选举产生的由若干名董事所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对外代表公司、并享有公司业务执行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其基本特点如下:
1)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
作为注册登记事项之一,公司首届董事会实际上是在公司注册登记前就选举产生的。自公司正式登记成立之日起,董事会即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存在,只要公司存在一天,董事会就存在一天,公司注销登记,董事会才解散。
2)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
董事会主要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所以,其首要任务就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3)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事务决定机关
董事会不仅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各国立法还从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出发,赋予了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广泛决策权。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公司的其他一切事务都可由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
4)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
由董事会而不是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之处。我国《公司法)也赋予了董事会代表公司处理内外事务的广泛权力。
2.董事会的职权
关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各国立法不外乎采取列举式(即在公司法中明确列举董事会的职权)及排除式(即除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力之外的一切职权)等方式规定。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可属列举式与排除式并用。一方面,《公司法》第38条有关股东会职权的规定,明确排除了董事会涉足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公司法》第47条又明确列举了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依该条规定,我国各类公司董事会的法定职权是:(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若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一定范围的职权,亦属合法。
虽然,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在参与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并不享有更多的权利,但《公司法》还是赋予了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一些不同于一般董事的特殊职责。这些职责主要是指召集、主持会议的职责。依《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3.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符合法定任职资格的若干名董事所组成。
1)董事的概念及种类
董事,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的成员。《布莱克法律大辞典》指出:董事是指根据法律被任命或选举并授权管理和经营公司事务的人。
董事可因其产生方式、在公司中的地位及与公司的关系等的不同而被分成不同的种类。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我国董事可作以下几种分类:
(1)根据董事的产生方式的不同,可把董事分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及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确保不同利益代表都能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但在董事会内部,无论是代表股东的董事、还是职工董事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关于职工董事制度,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在我国,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职工董事;至于(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其他公司是否建立职工董事,则由公司自主决定。
(2)根据董事是否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为标准,可把董事分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和普通董事。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取得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董事,享有直接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而普通董事只有在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后,才能在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1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所以,董事会中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董事只有一个,其它董事都是普通董事。
(3)根据担任董事职务的人是否是本公司的股东为标准,可以把董事分为持股董事和非持股董事。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持股董事除了享有董事的权利、承担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得根据其所持股份的多少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和责任;而非持股董事则只享有董事的权利、并承担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虽然证监会的文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持有一定数量的任职公司的股份,但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将持有一定数量的任职公司的股份作为取得董事身份的先决条件,所以,事实上,我国各类公司的董事会中同时存在着持股和非持股两大类董事。
(4)根据董事与公司之同的关系不同为标准,可以把董事分为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非独立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一般董事。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只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而对非上市公司,并无建立独立董事的要求。
2)董事的人数及任期
法律虽然可以统一规定董事会的产生方式,但却不能统一规定董事会的具体人数。因为董事会成员应该多少才合适,这取决于公司的实际需要。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下限和上限,即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的具体人数由各公司依其实际需要在法定范围内决定。为避免董事会表决时陷入同意者与反对者的人数相同的僵局,保证董事会决议的顺利通过,公司在确定董事会成员的具体人数时,应取上述法定范围内的奇数为好。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能正常进行。
3)董事长的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4.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度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在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问题上,《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更具体明确。
《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O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O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东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可以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有:
(1)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经理及监事均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4)董事会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或建议。
(5)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6)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7)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加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经理
经理是法定的公司内部辅助业务执行机关。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置经理。经理是受聘于董事会,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经理的职权是:(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概念及性质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公司必设机关。
监事会的性质表现为:
1)它是法定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我国《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由此,凡是依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各类公司,都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
2)它是独立于公司董事会、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机构
监事会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行使职权不受董事会的制约,监事会直接对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负责。
2.监事会的组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论是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还是职工大会选出的职工监事,都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前述关于董事消极资格的规定,适用手监事,即凡是属于《公司法》第147条列举的五种人的,都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此外,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3.监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权是:(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和主持或者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也不能召集和主持或者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可由公司章程作具体规定。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