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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一)4

发布时间:2019-12-09 10:38来源:未知

第五节 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概念
  按我国《公司法》第12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知,上市公司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可能是其他种类的公司。并且,不是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能上市。只有具备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成为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的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上市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拟成为上市公司的,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后,其上市资格才可能获得。

  三、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可因法定原因的出现而暂停甚至终止上市。
  1.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暂停
  我国《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导致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消除后,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可恢复上市交易。
  2.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终止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终止是指,证券交易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作出永久停止其挂牌交易的措施。按我国《证券法》第5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其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终止与上市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上市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原上市公司仍然可以作为一个非上市公司而继续存续和经营。但如果某上市公司的法人资格终止了,则必然导致其股票终止上市。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独立董事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及方式、具体职责、报酬机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23条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考点及重点:
  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它的概念和特征、种类;设立条件、设立程序;股份的种类(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股票的特征、股份发行的原则、发行价格、股份转让中记名股和无记名股的差别、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收购公司股份的规则(公司法第143条);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种类(临时会议的召开)、召集人、表决方式及剥夺问题、决议的效力(注意特别事项的通过),董事会的特点、组成、任期、召集及议事规则、经理的职权,监事会的组成,上市公司的条件、暂停及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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