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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二)1

发布时间:2019-12-09 10:39来源:未知

第十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二)
 
第一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和特点
  所谓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也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三个特点:
  1.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属性。即: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分属不同国籍或地区,既有境内投资者,也有境外投资者。按照我国《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依法设立。除了《公司法》以外,我国规范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例如,《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等。

  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
  中国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越来越多。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最为特别,因此,这仍将是我们探讨的重点。
  根据传统的分类,以所发行的外资股上市地的不同为标准,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另一类是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
  1.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最突出的作用表现在快捷、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资金困难的问题,支持了一批重点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
  同时,通过境外上市,企业可以在国际市场上筹集到外币资金以便开展国际性的业务,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有利于开展国际业务和开拓境外市场。
  2.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逐步改变负债过重和资本结构不合理问题发挥积极的作用。
  企业通过重组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不仅筹集了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优化了企业资本结构,找到了与世界一流企业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差距,更重要的是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的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增添了外在的压力和内在的动力。
  3.通过境外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开拓了企业筹资的新方式、新渠道,而且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直接从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中获益的机会。
  早期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通过企业境外上市形成的。到境外上市的企业是中国优中选优的企业,一般都是规模较大、管理先进、效益较好,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些公司在运作中,逐步了解和适应了国际证券市场的运作环境和监管要求,规范化运作水平明显提高。通过它们的示范效应,带动了国内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促进国内证券市场的完善。
第二节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上市外资股,也称B股,是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的、非特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募集,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除了投资者、使用货币和交易清算机制存在差异外,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B股股东与A股股东,依照《公司法》享有同等权利和履行同等义务。

  一、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及交易,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等规定,对B股市场实行特别管理。
  1.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2.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除应当符合本规定上述第(1)、(2)、(3)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3)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二、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所报送的文件
  1.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
  (2)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3)发起人会议同意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决议;
  (4)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6)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章程草案;
  (8)招股说明书,可以是信息备忘录或者其他形式的招股说明材料;
  (9)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立项审批的,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10)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审计的原有企业或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和有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11)经两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及国有股权的批准文件;
  (12)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13)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14)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决议;
  (3)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增资发行新股的文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5)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公司营业执照;
  (6)公司章程;
  (7)招股说明书;
  (8)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立项审批的,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9)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和有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报告;
  (10)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审计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11)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12)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公司根据法律要求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文件:
  (1)股东会议通知以及对通知情况的说明:
  (2)公司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三、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的信息披露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公司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且必须在其公司章程中对信息披露的地点、方式等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1.关于信息披露的文本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中文制作;需要提供外文译本的,应当提供一种通用的外国语言文本。中文文本、外文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在境内外报刊上或者以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境内外投资人同时披露,披露内容原则上应当一致。
  2.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
  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在境内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格式和披露方式披露招股说明书;其在境外向投资者提供的招股说明书,除募集行为发生地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接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制作和提供。公司在境内、外提供的招股说明书,在内容上不得相互矛盾,并不得有重大遗漏、严重误导或者虚假陈述。
  3.关于定期报告
  公司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除应当提供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外,还可以提供按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告。如果按两种会计准则提供的财务报告存在重要差异,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公司按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关于股东股份变动报告和公告
  任何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份达到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作出报告并公告,说明其持股情况和意图;并在其持有该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2%时,作出类似的报告和公告。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在作出前款规定的报告和公告之前及当日,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该种股票。

  四、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的会计和审计
  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并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境内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者复核。除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外,还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符合国家规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审阅。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结束时起到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止。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经批准拟设立的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决定由公司主要发起人或者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作出。
  2.关于税后可分配利润的确定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分配股利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法定公积金。公司在分配股利时,所依据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根据下列两个数据按孰低原则确定:(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2)以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

  五、其他对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的要求
  1.预留股份
  与人民币普通股不同的是,境外上市外资股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实行预留股份。即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与主承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在包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境内上市外资股数额15%的股份。预留股份的发行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
  2.增资时间间隔
  在增资发行的时间间隔方面,按照1995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与发行内资股的间隔时间可以少于12个月。
  3.主承销商
  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委托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承销商或者主承销商之一。
  4.外汇管理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在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公司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公司所筹集的外币资本金的管理和公司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所需的外币,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5.审核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境内上市外资的发行与上市进行审核和管理,但如果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面值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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