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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发布时间:2019-12-09 10:41来源:未知

第十七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一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一、外国公司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
  通常认为,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是本国公司,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是外国公司。关于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世界上主要有三种立法例:第一种立法例为准据法主义,即以公司倒底依哪个国家法律成立、在哪个国家登记为标准来确定国籍;第二种立法例为住所地主义,即以公司的住所所在的国家确定公司的国籍(公司住所地也有两种不同认定标准:公司管理中心和公司营业中心);第三种立法例为控制股东国籍主义,即以公司中控制股东的国籍为公司的国籍。此外,也有以公司经营活动中心所在地来确定公司国籍的。
  我国《公司法》第192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由此可知,我国采准据法主义。
  2.特征
  (1)依外国法律设立。
  即使不属于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但只要其依据其本国法被视为公司,我国就认定其为外国公司。
  (2)在中国境外设立。
  公司的设立登记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而不论公司股东的国籍如何。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
  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两种方式:第一,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合资或独资公司;第二,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即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2.特征
  (1)由外国公司设立,具有与外国公司相同的国籍。外国公司不是中国法人,其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公司法》第195条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其责任形式。”
  (2)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只能以外国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分支机构内部没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完整的公司组织机构,一般由指定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负责该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外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需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中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两种:一种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如外国公司分公司;另一种是不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而只是外国公司派驻我国境内的办事机构,如代表处。代表处是外国公司设立在我国的联络性服务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不是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我国境内为其分支机构取得经营资格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外国公司的国籍及其责任形式。
  2.外国公司必须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3.外国公司必须向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的章程。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193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据此,设立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外国公司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外国公司名称、住所、种类、国籍、公司经营范围、资本总额等等;(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资金数额、负责人等等。
  2.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批。我国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采取的是核准主义原则。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后,外国公司应持批准证书及有关文件到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设立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即告成立,可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是指已经合法成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归于消灭的情形。
  导致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销的事由主要有:
  1.该外国公司出于调整经营策略或调整内部机构的需要而主动撤销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2.因该外国公司本身解散而导致其分支机构的撤销;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
  我国《公司法》第197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无故歇业而被撤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视为歇业,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是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为了终结其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而进行的清理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198条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公司清算程序如下:
  1.在公司解散后的一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
  2.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天之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4.依法定顺序清偿分支机构的债务;
  5.清算结束。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公告分支机构终止。
  本节要点提示
  1.了解外国公司的概念和确立标准
  2.我国法采准据法主义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3个特征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6.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的四项事由
  7.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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