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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公司集团

发布时间:2019-12-09 10:42来源:未知

第十八章 公司集团
 
第一节 公司集团概述

  一、公司集团的定义
  所谓公司集团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

  二、公司集团的法律特征
  1.公司集团不是独立法人。
  公司集团的成员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公司集团是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联合,其本身不是独立的组织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2.公司集团是若干独立公司基于持股或合同形成的联合。
  公司集团内部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形成主要有两个原因:
  (1)股份持有: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时,其就有可能对另一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施加影响,从而形成控制与从属关系。
  (2)合同控制:通过签订合同,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控制和和支配下,从而形成新型的控制与从属关系。

  三、公司集团的分类
  1.股权式公司集团与合同式公司集团
  股权式公司集团即通过股份持有关系形成的公司集团;而合同式公司集团是指通过订立合同的途径形成的公司集团。
  2.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与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
  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是指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设立的初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本身不再从事其他方面的业务活动的公司集团。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是指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从事经营活动。

  四、公司集团的作用
  (一)公司集团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的旧体制,合理调整产业组织结构。
  所谓“条条经济”是指中央各部门直接管理的经济。所谓“块块经济”是指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经济。公司集团进行跨地区和跨部门的经营联合,能够打破“条块分割”的经济状况,推动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资源的自由流动和有效使用。
  2.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
  公司集团可以从整体上提高企业专业化水平,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资源合理配置,扩大企业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规模优势。
  3.有助于政府改善宏观调控。
  当公司集团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后,政府只需通过与少数大集团对话就可以间接影响一批属于公司集团或者与公司集团有依附关系的中小企业,有助于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公司集团的消极作用
  1.产生市场势力,形成市场垄断;
  2.滥用控制和从属关系。
第二节 对公司集团的法律规制

  一、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
  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如下途径实现:
  1.赋予子公司董事诚信义务。
  即为防止子公司董事受控于母公司而损害子公司利益,各国公司法通常赋予子公司董事以诚信义务,即董事必须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而忠实勤勉的工作。当母公司的指示损害子公司的利益时,子公司的董事应促使母公司重新考虑或不予接受,子公司董事违反此项义务导致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补偿和赔偿。
  1)补偿制度:德国《公司法》规定,当母公司与子公司存在控制合同或利润转移合同时,母公司必须确保子公司法定公积金的分配,并有义务弥补子公司的年度亏损。
  2)赔偿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控制公司直接或间接使从属公司为不合营业常规或其他不利益之经营,而未于会计年度终了时为适当补偿,致使从属公司受有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
  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当母公司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子公司利益损害时,子公司可能怠于起诉追究母公司的责任,此时赋予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权,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子公司利益。

  二、对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公司决策中一般奉行“资本多数决”原则,这必然导致小股东利益受损。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途径主要有:
  1.赋予控制股东诚信义务,也就是说,母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表决权优势以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利益,否则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2.当母公司的行为对少数股东构成不公平损害行为,或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即将发生的重大变化持有异议时,母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经过评估的公正价格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子公司股份。
  3.赋予少数股东对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在公司法上,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有以下两个内容:
  1.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责任
  一般情况下,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人格。它们各自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当母公司滥用有限责任原则,损害子公司利益时,英美法系国家实践中形成了对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做法,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原则。如果子公司已经成为母公司的代理人,或母公司对子公司有一系列的不当行为如过度控制或者母子公司之间存在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过度混同时,法院倾向于认定母子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此时,母公司必须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
  2.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的劣后清偿
  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借款而子公司破产时,母公司应次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控制公司的债权无论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偿。

  四、对相互投资公司的规制
  对相互投资公司的规制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子公司能否取得母公司的股份
  关于此问题,各国立法不一。美国公司法不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英国公司法禁止(半数以上股份被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但子公司以受任人身份取得者不在此限。在德国,从属公司拥有母公司股份不得超过10%;在法国,如果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以上的股份,则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
  由此可知,各国对此问题的立法尽管存在差别,但都对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予以一定的限制。
  2.子公司所持母公司的股份是否享有表决权
  美国17个州都规定:如果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过半数的股份,子公司所持母公司股份无表决权。
  在德国,禁止股份公司行使其所取得的自己股份的表决权。由于该法同时推定子公司取得的母公司股份为母公司所有,因此子公司拥有的母公司股份实际上被剥夺了表决权。

  五、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德国《公司法》规定:集团控股公司必须准备集团结算,即把集团内所有从属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与集团控股公司本身的结算汇总。
  意大利《公司法》规定:公司委员会可以作出规定,要求那些股份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尚未上市的公司建立联合集团结算。
  瑞典《公司法》规定:母公司必须准备联合结算,子公司的董事必须向母公司提供为计算公司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果所必要的材料和情况。

  六、关联交易的特别问题
  关联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列举了关联方交易的例子: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使用协议;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发放上有交叉重合。
  世界各国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的双方必须就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额、条件等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将该协议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防止虚假关联交易)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制度: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必须对关联交易是否有损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强化中小股东对关联交易的监督权)
  3.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关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应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即把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作为一些重大的关联交易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4.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股东对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可能导致有害于公司利益时,该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亦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亦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重点问题提示:
  1.了解公司集团的法律特征
  2.公司集团的作用
  3.对公司集团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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