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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2

发布时间:2019-12-09 13:18来源:未知

第三节 国际劳动立法概况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
  首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系统地提出国际劳动立法主张的是大卫·李格兰。
  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对促进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
  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1905年正式起草并提交由瑞士政府发起召开的伯尔尼国际会议讨论通过《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两个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动公约,两个公约经缔约国批准即在缔约国内发生效力,标志国际劳动立法正式开始。
  一战结束后产生新的国际劳动立法机构——国际劳工组织。
 
  二、国际劳工组织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国际劳工组织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1919年到1939年,是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的附设机构;
  第二阶段,1940年至1945年(二战期间),国际联盟解体,它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继续存在;
  第三阶段,从1946年至今,由于二战后联合国成立,与联合国签订协议,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特点、组织机构
  1.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由各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
  2.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三方性原则”是指在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上由三方代表来共同参与:劳工代表、雇主代表、政府代表。各成员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应由劳工代表、雇主代表、政府代表三方代表出席。
  3.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1)国际劳工大会
  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国际劳动立法的决策机关
  大会按三方性原则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6月份)。
  大会下设5个常设性委员会,即总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公约》与《建议书》实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
  大会的主要工作是:听取国际劳工局长的报告;通过关于劳工事务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并审查这些公约和建议书在各国的执行情况;批准理事会提交的预算;批准接纳新会员国;选举理事会成员等。
  (2)理事会
  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也按三方原则构成。在政府理事中,有10名常任理事由所在常任理事国(中、美、英、法、俄、日、德、巴西、印度、意大利)委派,不需要选举,其余18名理事从参加大会的政府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举行3次会议。
  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人,每年改选一次。
  主要职责:协调该组织的各项活动,召开各种会议,并确定会议议程和进行必要的技术准备;任命国际劳工局局长;制定每年的预算;决定设立国际劳工组织某些机构及召开各种会议,并确定所设机构的成员和职能等。
  (3)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机构,也是大会的理事会及其他会议的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主要职责:起草公约、建议书及有关文件和报告,以作为大会和专门会议所必需的背景材料,并执行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征聘和指导国际劳工组织在世界各地进行技术合作的专家;发行各种专门性出版物和期刊;与各国政府有关部门、工人和雇主组织保持联系并进行合作;促进公约的有效实施。国际劳工局设在日内瓦,设局长总管其事,并派国际公务员和技术援助专家在世界各国工作。
  (三)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44年起又成为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
  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台湾国民党政府占据该组织席位。
  1971年10月联合国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同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1983年以来,截至2010年9月,中国陆续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是国际劳动立法最主要的来源。
  1.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的形式
  (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该章程在其序言和不可分割的附件《费城宣言》里,确认了处理劳动问题的总的原则。
  (2)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3)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
  (4)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2.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主要包括:
  (1)联合国文件尤其是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的某些文件;
  (2)区域性组织的文件;
  (3)双边条约、多边条约等。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1.主要内容
  (1)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
  (2)关于就业政策、职业介绍、职业保障方面的规定;
  (3)关于最低工资、工资保障的规定;
  (4)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5)产于各类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规定;
  (6)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7)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
  (8)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9)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
  (10)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定等。
  【注意】涉及劳动者基本人权方面的内容为“核心劳动标准”,包括: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
  这些“核心劳动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大类的八项国际劳工公约中:
  第一类: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的公约:
  (1)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
  (2)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第二类: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
  (1)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
  (2)1957年《废除迫劳动公约》。
  第三类: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
  (1)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
  (2)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
  第四类: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
  (1)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
  (2)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2.我国批准的公约
  上述八大国际劳工公约中,我国批准了四个: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和1999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第四节 劳动法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
  (1)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
  (2)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
  (3)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必须对劳动立法、劳动守法和执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认依据
  1.宪法。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对劳动法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即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来源和植根于现实,并正确反映劳动领域的基本现状和发展根本。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还应以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理论为依据。
  
  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在我国劳动法中体现在个方面: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
  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劳动义务,如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
  3.在特定情形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保护出现冲突时,应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同时,要求兼顾公平救助原则:
  《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1.我国劳动法首先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对劳动者的公平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劳动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一律平等地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劳动法》第14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1.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自主权、劳动分配自主权及辞退权,劳动者自愿接受用人单位的条件。
  2.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1.三方性原则,指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组织三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进行规范和协调处理。
  2.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三方机制运作的基本框架。
  3.三方性原则也在我国法治的实践中得以运用:
  (1)建立了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
  (2)省级三方机制全部建立。
  4.我国贯彻三方性原则仍存在很大不足之处。
  (1)三方机制相关法律不完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的代表性须进一步增强;
  (3)三方机制运行的社会影响力不大;
  (4)通过三方机制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有待提高。
  【提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可能以简答题的形式考核,考生需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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