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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就业促进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09 13:21来源:未知

第三章 就业促进制度
第一节 就业与就业促进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二)特征
  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2.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者,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
  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
  4.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5.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二、就业促进
  (一)就业促进的目标
  1.就业促进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
  2.我国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任务:
  (1)通过反周期的扩张性宏观经济政策来提高有效需求,扩大就业机会就业促进来消灭周期性失业。
  (2)通过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来消灭市场分割性失业。
  (3)通过采取有效的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和培训措施来使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降到最优的水平(达到最优的自然失业率的水平)。
  (二)就业促进方针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就业促进
  《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二节 就业促进的权利义务主体

  一、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
  (一)政府
  政府是就业促进的最主要义务主体。
  1.这是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
  2.这是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
  3.这是解决我国人口大国就业形势严峻的必然要求
  (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
  (1)“人力资源市场”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协调各方面意见后确定的表述,是对原有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各类市场的总概括。
  (2)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
  (3)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包括职业教育和培训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等。
  (4)相关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它们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就业促进工作。
  
  二、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
  (一)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范围的界定
  1.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
  2.不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目的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二)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的条件
  (1)其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2)其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3)其就业必须是自愿
  (4)其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5)其就业的直接目的是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人。
  (三)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的义务
  劳动者首先应该以个人的手段与方法通过个人自主努力在用人单位获得就业机会。
  
第三节 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1.国务院建立全国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就业促进工作,并明确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就业促进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就业促进工作的需要,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二、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就业促进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产业政策
  (二)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财政政策
  (三)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税收政策
  国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3.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4.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5.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6.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金融政策
  (五)实行统筹就业政策
  1.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2.实行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
  3.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
  (六)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七)实行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政策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四、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
  (一)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
  (二)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
  (三)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四)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五)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六)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七)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八)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职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就业促进中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2.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从而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保障。
  3.为了区别经营性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三)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1.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按照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就业促进中的作用。
  2.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3.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性行为。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5.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五)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
  
  六、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
  (一)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总方针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订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4.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三)企业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
  (四)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
  (五)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应知)和操作技能(应会)两项内容,将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并实行逐级考核鉴定。
  
  七、实施就业援助
  (一)就业援助的对象
  (二)就业援助的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4.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2.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援助中的具体职责。
  (四)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
  【提示】此部分内容可能以选择题形式出现,考生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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