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3
发布时间:2019-12-09 13:26来源:未知
第三节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一、劳务派遣
(一)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而形成的一种用工形式。
【注意】劳务派遣的概念可能以名词解释形式考核。
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三方。
(二)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1)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问的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
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7.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例题·单选题】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执行标准是( )
A.派遣单位所在地标准;
B.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
C.两地都可以
D.由派遣协议约定标准
[答疑编号1110403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
(一)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适用一些特殊规定: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1)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2)合法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
①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③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规则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对于劳动合同中内容不明确的条款,应依法确定其具体内容,然后予以履行。
(4)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还应履行约定之外的劳动给付。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仅限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不可能是主体的变更。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类型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按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按照合同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律还是约定,可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协议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即时辞退。
即时辞退指用人单位可以不必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适用即时辞退的情况有: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辞退
预告辞退是指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或劳动者患病、非因公伤残等,用人单位在采取弥补措施无果的情况下,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履行特定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预告辞退的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预告辞退: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重点,考试中多以选择题或者案例分析题形式考核,考生需重点记忆。
【例题·单选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采取的处理方式是( )。
A 解除合同
B 终止合同
C 变更合同
D 续订合同
[答疑编号11104030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因经济性原因,使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而难以正常经营的状况下,通过裁员从而达到增效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两种类型。
(1)即时辞职
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即时辞退相适应,劳动者在法定条件下,也享有即时解除权。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提示】①至⑥项的解除,劳动者有预先告知用人单位的义务。
(2)预告辞职
①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负有以下几方面的义务:
(1)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预告辞退、经济性裁员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
【提示1】经济补偿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用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其他义务
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2.劳动者的义务
(1)结束并移交工作事务。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概念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产生或出现,从而消灭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注意】记忆性知识点,防止出现名词解释。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
1.取消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
2.增加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增加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
(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问,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以上规定外,还补充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注意】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这部分内容,考生需重点把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况,这些都是题眼。
一、劳务派遣
(一)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而形成的一种用工形式。
【注意】劳务派遣的概念可能以名词解释形式考核。
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三方。
(二)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1)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问的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
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7.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例题·单选题】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执行标准是( )
A.派遣单位所在地标准;
B.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
C.两地都可以
D.由派遣协议约定标准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
(一)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适用一些特殊规定: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1)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2)合法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
①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③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规则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对于劳动合同中内容不明确的条款,应依法确定其具体内容,然后予以履行。
(4)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还应履行约定之外的劳动给付。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仅限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不可能是主体的变更。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类型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按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按照合同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律还是约定,可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协议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即时辞退。
即时辞退指用人单位可以不必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适用即时辞退的情况有: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辞退
预告辞退是指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或劳动者患病、非因公伤残等,用人单位在采取弥补措施无果的情况下,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履行特定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预告辞退的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预告辞退: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重点,考试中多以选择题或者案例分析题形式考核,考生需重点记忆。
【例题·单选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采取的处理方式是( )。
A 解除合同
B 终止合同
C 变更合同
D 续订合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因经济性原因,使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而难以正常经营的状况下,通过裁员从而达到增效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两种类型。
(1)即时辞职
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即时辞退相适应,劳动者在法定条件下,也享有即时解除权。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提示】①至⑥项的解除,劳动者有预先告知用人单位的义务。
(2)预告辞职
①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负有以下几方面的义务:
(1)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预告辞退、经济性裁员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
【提示1】经济补偿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用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其他义务
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2.劳动者的义务
(1)结束并移交工作事务。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概念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产生或出现,从而消灭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注意】记忆性知识点,防止出现名词解释。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
1.取消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
2.增加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增加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
(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问,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以上规定外,还补充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注意】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这部分内容,考生需重点把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况,这些都是题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