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集体合同制度3
发布时间:2019-12-09 13:30来源:未知
第四节 工会
一、工会及工会立法
(一)西方国家及国际工会立法概述
工会产生于工人阶级的经济斗争基础之上,它是工人阶级为加强内部团结,集中斗争力量,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1871年英国颁布的《工会法》为标志,工会最终获得法律上的合法地位。
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第4款中规定:“人人有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1966年联合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公约》要求缔约各国承担下述保证:
(1)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其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其经济和社会利益。
(2)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3)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除法律所规定的及在民主社会为了国家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利益或者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
(4)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二)我国工会立法概述
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于1921年8月建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领导全国工人运动。1925年5月在广州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取代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
我国最早出现的工会立法是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公布的《工会条例》。
1929年10月21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了《工会法》,于同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我国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始于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工会法》,并且在1950年6月28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共5章26条,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性质、法律地位、权利和职责。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1992年的《工会法》作了修正,扩充为7章57条。这对于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2003年9月26日,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2004年12月2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届二次执委会议审议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
2006年7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又通过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三)工会的类型
在国外,工会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雇佣单位工会,即以受雇于同一雇用人的雇工所组成的工会。
(2)职业工会,也称“行业工会”。
(3)产业工会,是指联合同一产业内各部分不同职业工人所组织的工会。
(4)联合工会,即由各个单独工会联合组成的工会组织。
在我国,工会可以分为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与基层工会四种形式。
我国《工会法》没有规定行业工会,只规定了产业工会。
二、我国工会的性质及地位
(一)工会的性质
(1)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
工会组织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职工加入工会或退出工会完全是根据本人自愿申请,而不受任何限制或强制。
(2)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
(3)工会是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
(二)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
1.工会的唯一性和独立性
工会在我国是唯一合法的、联合广大职工并代表国家利益的群众组织。
2.工会大都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我国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二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属于第一种成立方式。
3.工会的永续性
中国工会不是暂设性组织,而是永久性连续性的组织。
中国工会作为一个整体,它是永久存在的组织。
三、工会的组织原则与职能
(一)我国工会的组织原则
我国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1)各级工会委员会都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3)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委员会组成人员;
(4)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5)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二)我国工会的职能
1.维权职能
2.参与职能
3.组织职能
4.教育职能
四、我国工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工会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在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
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工会组织承担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义务。
1.参与立法
2.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
3.参加劳动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
4.建立与政府的工作联系制度
(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
1.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2.代表职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1)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2)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参与企、事业单位停工、怠工事件的协调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4.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三)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1.工会应当对用人单位职工民主管理权利进行监督
2.对用人单位用工权的监督
3.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监督
4.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监督
(1)参加“三同时”的检查验收。
(2)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与处理。
(3)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提供法律帮助
1.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2.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3.对发生劳动争议职工的法律支持与帮助
(五)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协助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有责任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实现职工的根本利益。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谋发展。
1.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经济
2.做好劳模工作
3.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一、工会及工会立法
(一)西方国家及国际工会立法概述
工会产生于工人阶级的经济斗争基础之上,它是工人阶级为加强内部团结,集中斗争力量,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1871年英国颁布的《工会法》为标志,工会最终获得法律上的合法地位。
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第4款中规定:“人人有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1966年联合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公约》要求缔约各国承担下述保证:
(1)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其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其经济和社会利益。
(2)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3)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除法律所规定的及在民主社会为了国家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利益或者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
(4)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二)我国工会立法概述
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于1921年8月建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领导全国工人运动。1925年5月在广州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取代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
我国最早出现的工会立法是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公布的《工会条例》。
1929年10月21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了《工会法》,于同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我国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始于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工会法》,并且在1950年6月28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共5章26条,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性质、法律地位、权利和职责。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1992年的《工会法》作了修正,扩充为7章57条。这对于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2003年9月26日,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2004年12月2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届二次执委会议审议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
2006年7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又通过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三)工会的类型
在国外,工会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雇佣单位工会,即以受雇于同一雇用人的雇工所组成的工会。
(2)职业工会,也称“行业工会”。
(3)产业工会,是指联合同一产业内各部分不同职业工人所组织的工会。
(4)联合工会,即由各个单独工会联合组成的工会组织。
在我国,工会可以分为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与基层工会四种形式。
我国《工会法》没有规定行业工会,只规定了产业工会。
二、我国工会的性质及地位
(一)工会的性质
(1)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
工会组织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职工加入工会或退出工会完全是根据本人自愿申请,而不受任何限制或强制。
(2)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
(3)工会是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
(二)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
1.工会的唯一性和独立性
工会在我国是唯一合法的、联合广大职工并代表国家利益的群众组织。
2.工会大都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我国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二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属于第一种成立方式。
3.工会的永续性
中国工会不是暂设性组织,而是永久性连续性的组织。
中国工会作为一个整体,它是永久存在的组织。
三、工会的组织原则与职能
(一)我国工会的组织原则
我国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1)各级工会委员会都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3)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委员会组成人员;
(4)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5)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二)我国工会的职能
1.维权职能
2.参与职能
3.组织职能
4.教育职能
四、我国工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工会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在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
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工会组织承担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义务。
1.参与立法
2.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
3.参加劳动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
4.建立与政府的工作联系制度
(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
1.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2.代表职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1)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2)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参与企、事业单位停工、怠工事件的协调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4.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三)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1.工会应当对用人单位职工民主管理权利进行监督
2.对用人单位用工权的监督
3.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监督
4.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监督
(1)参加“三同时”的检查验收。
(2)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与处理。
(3)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提供法律帮助
1.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2.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3.对发生劳动争议职工的法律支持与帮助
(五)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协助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有责任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实现职工的根本利益。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谋发展。
1.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经济
2.做好劳模工作
3.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