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09 13:31来源:未知
第六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第一节 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一昼夜内从事工作的小时数总和称为工作日;一周内从事工作的工作日的总和称为工作周。
(二)特征
1.较强的法定性,即工作时间最长限度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劳动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时。
2.是履行劳动义务和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
3.是实际工作时间与有关活动时间的总和。
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还包括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以及工间休息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行政活动时间、工会活动时间、出差时间、履行社会职责的时间等。
二、工作时间法律调整的意义
被公认为现代劳动立法开端的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就是以限制工作时间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立法。国际劳工组织的第一个国际劳工公约也主要是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以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重要意义。
(一)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实现其休息权
工作时间立法对标准工作时间及最高工时作了具体规定,禁止任意延长工作时间。
(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三)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工作时间是确定劳动者报酬的一个重要的衡量依据。
(四)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法律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二是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三、工作时间立法的起源与发展
工作时间立法起源于19世纪工业革命以后,是劳动立法历史中最古老和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早期工时立法的特点是所限定的工时都在8小时以上。
我国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8小时工作制日、48小时工作周制。
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从1994年3月1日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专门规定了工时制度;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修改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由44小时工作周制进一步缩短为40小时工作周制。
四、工作时间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标准工作时间
1.概念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的统一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
【提示】考生注意工作时间的概念可能以名词解释形式出现。
2.法律通常规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最高限度
1995年3月重新修订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对标准工作时间重新进行了限定,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二)非标准工作时间
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
1.缩短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
目前允许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形限于以下几种:
(1)特定的岗位。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高山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职工,每个工作日的时间要少于8小时。
(2)夜班。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从事夜班工作的时间比白班减少1小时。在这里,夜班一般是指在当日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之间当班。
(3)哺乳期女工。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可哺乳两次(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一班内两次哺乳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时间算工作时间。
(4)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未成年工应实行少于8小时工作日制度。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适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作业的职工,并且只能在一年中的某段时间(忙季)实行;以后应当以实行缩短工作日或者补休的方式,抵补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
3.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根据目前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人员: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也称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主要适用于以下人员: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5.计件工作时间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提示】此部分内容在考试时可能出现选择题,要能够运用各类工作时间制度分析具体案例
【例题·单选题】法律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属于( )
A.标准工作时间
B.缩短工作时间
C.不定时工作时间
D.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答疑编号111060101]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1995年3月重新修订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对标准工作时间重新进行了限定,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二节 休息休假制度
一、休息时间的概念
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从事工作而自由支配的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的总和。
它包括狭义休息时间和休假。狭义的休息时间仅指劳动者依法获得的一工作日或工作周循环周期的不计付工资报酬的自由支配时间。
休假是指劳动者依法获得的具有某种特定意义的计付工资的自由支配时间。
【提示】考生需注意休息时间的概念可能以名词解释形式出现。
二、休息休假立法的起源与发展
休息休假的立法最早体现在1936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带薪休假公约》。
我国目前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立法主要有:
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年3月26日,国家劳动总局发布的《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了休息休假制度;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第一次修订发布、2007年12月14日第二次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007年12月14 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三、休息休假的种类
(一)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工作过程中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
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的长短、次数一般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通常劳动者在连续工作4小时后应当安排一次休息,其中用餐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半小时,这种休息时间不计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之内。
(二)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前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后一个工作日开始之间的休息时间。
在标准工作时间下,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也就是在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三)公休日
公休日,即周休息日,是劳动者工作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四)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法定节日一般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政治性节日,如国庆节、独立日等;
二是宗教性节日,如圣诞节;
三是民族传统习惯的节日。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
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节当日);
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
①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②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③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5)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五)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的居住地不在一地,不住在一起,在公休假日不能团聚时享受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带薪假期。
【注意】探亲假的概念曾经在历年考试中出过名词解释,考生应特别注意。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劳动者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探亲假的期限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探亲假的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注意】此部分内容容易出现选择题。
(六)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1.年休假的适用范围
年休假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
2.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1)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年休假的具体安排
依据该条例第3条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年休假的工资待遇和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年休假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6.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年休假争议的处理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例题·单选题】小张在日华公司工作,日华公司因工作需要不能给小张安排休年休假,小张同意,对小张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小张日工资收入的(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A.100%
B.150%
C.200%
D.300%
[答疑编号11106010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七)婚丧假
1.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3.假期超过3天的,全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统一标准。
(八)女职工的产假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有关女职工产假待遇的规定在女职工特殊保护和生育保险等章节中有详细论述。
【注意】考生需运用休息休假制度分析具体案例,注意此部分内容可能出现案例分析题。
第三节 延长工作时间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分为加班和加点两种情形。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工作;
加点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一个标准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
(一)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1.劳动者范围的限制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
2.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
3.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
延长工作时间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需要。生产经营需要是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
(2)用人单位要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是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必经程序(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的除外)。
(二)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
①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②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③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④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三)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我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例题·单选题】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标准是不低于工资的( )
A.100%
B.150%
C.200%
D.300%
[答疑编号11106010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例题·单选题】万隆公司安排职工李帅在国庆节期间上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李帅应该获得的工资为不低于其标准工资报酬的( )。
A.150%
B.200%
C.250%
D.300%
[答疑编号111060104]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一节 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一昼夜内从事工作的小时数总和称为工作日;一周内从事工作的工作日的总和称为工作周。
(二)特征
1.较强的法定性,即工作时间最长限度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劳动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时。
2.是履行劳动义务和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
3.是实际工作时间与有关活动时间的总和。
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还包括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以及工间休息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行政活动时间、工会活动时间、出差时间、履行社会职责的时间等。
二、工作时间法律调整的意义
被公认为现代劳动立法开端的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就是以限制工作时间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立法。国际劳工组织的第一个国际劳工公约也主要是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以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重要意义。
(一)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实现其休息权
工作时间立法对标准工作时间及最高工时作了具体规定,禁止任意延长工作时间。
(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三)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工作时间是确定劳动者报酬的一个重要的衡量依据。
(四)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法律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二是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三、工作时间立法的起源与发展
工作时间立法起源于19世纪工业革命以后,是劳动立法历史中最古老和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早期工时立法的特点是所限定的工时都在8小时以上。
我国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8小时工作制日、48小时工作周制。
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从1994年3月1日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专门规定了工时制度;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修改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由44小时工作周制进一步缩短为40小时工作周制。
四、工作时间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标准工作时间
1.概念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的统一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
【提示】考生注意工作时间的概念可能以名词解释形式出现。
2.法律通常规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最高限度
1995年3月重新修订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对标准工作时间重新进行了限定,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二)非标准工作时间
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
1.缩短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
目前允许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形限于以下几种:
(1)特定的岗位。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高山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职工,每个工作日的时间要少于8小时。
(2)夜班。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从事夜班工作的时间比白班减少1小时。在这里,夜班一般是指在当日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之间当班。
(3)哺乳期女工。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可哺乳两次(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一班内两次哺乳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时间算工作时间。
(4)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未成年工应实行少于8小时工作日制度。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适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作业的职工,并且只能在一年中的某段时间(忙季)实行;以后应当以实行缩短工作日或者补休的方式,抵补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
3.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根据目前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人员: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也称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主要适用于以下人员: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5.计件工作时间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提示】此部分内容在考试时可能出现选择题,要能够运用各类工作时间制度分析具体案例
【例题·单选题】法律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属于( )
A.标准工作时间
B.缩短工作时间
C.不定时工作时间
D.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1995年3月重新修订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对标准工作时间重新进行了限定,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二节 休息休假制度
一、休息时间的概念
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从事工作而自由支配的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的总和。
它包括狭义休息时间和休假。狭义的休息时间仅指劳动者依法获得的一工作日或工作周循环周期的不计付工资报酬的自由支配时间。
休假是指劳动者依法获得的具有某种特定意义的计付工资的自由支配时间。
【提示】考生需注意休息时间的概念可能以名词解释形式出现。
二、休息休假立法的起源与发展
休息休假的立法最早体现在1936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带薪休假公约》。
我国目前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立法主要有:
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年3月26日,国家劳动总局发布的《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了休息休假制度;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第一次修订发布、2007年12月14日第二次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007年12月14 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三、休息休假的种类
(一)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工作过程中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
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的长短、次数一般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通常劳动者在连续工作4小时后应当安排一次休息,其中用餐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半小时,这种休息时间不计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之内。
(二)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前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后一个工作日开始之间的休息时间。
在标准工作时间下,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也就是在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三)公休日
公休日,即周休息日,是劳动者工作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四)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法定节日一般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政治性节日,如国庆节、独立日等;
二是宗教性节日,如圣诞节;
三是民族传统习惯的节日。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
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节当日);
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
①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②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③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5)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五)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的居住地不在一地,不住在一起,在公休假日不能团聚时享受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带薪假期。
【注意】探亲假的概念曾经在历年考试中出过名词解释,考生应特别注意。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劳动者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探亲假的期限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探亲假的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注意】此部分内容容易出现选择题。
(六)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1.年休假的适用范围
年休假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
2.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1)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年休假的具体安排
依据该条例第3条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年休假的工资待遇和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年休假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6.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年休假争议的处理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例题·单选题】小张在日华公司工作,日华公司因工作需要不能给小张安排休年休假,小张同意,对小张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小张日工资收入的(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A.100%
B.150%
C.200%
D.30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七)婚丧假
1.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3.假期超过3天的,全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统一标准。
(八)女职工的产假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有关女职工产假待遇的规定在女职工特殊保护和生育保险等章节中有详细论述。
【注意】考生需运用休息休假制度分析具体案例,注意此部分内容可能出现案例分析题。
第三节 延长工作时间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分为加班和加点两种情形。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工作;
加点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一个标准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
(一)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1.劳动者范围的限制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
2.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
3.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
延长工作时间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需要。生产经营需要是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
(2)用人单位要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是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必经程序(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的除外)。
(二)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
①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②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③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④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三)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我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例题·单选题】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标准是不低于工资的( )
A.100%
B.150%
C.200%
D.3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例题·单选题】万隆公司安排职工李帅在国庆节期间上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李帅应该获得的工资为不低于其标准工资报酬的( )。
A.150%
B.200%
C.250%
D.30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