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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

发布时间:2019-12-09 13:34来源:未知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主体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时间范围
  劳动者享受最低工资制度保障的时间范围,应当是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
  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
  (1)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
  (2)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3)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治疗期间的职工。
  (4)处于非带薪假期间的人员。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劳动种类范围
  劳动者只有在法定或依法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才有权享受最低工资保障。
  
  四、最低工资的计算和支付
  (一)最低工资的计算
  1.我国计算最低工资应剔除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
  (二)最低工资的支付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8条第2款和《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的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五、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三节 工资保障制度

  一、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保障
  实际工资是劳动者所得货币工资所能够买到的生活资料和服务的数量。
  处理工资与物价关系的基本方式有:
  (1)工资调整。(2)物价补贴。
  二、工资支付保障
  (一)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
  1.工资支付形式和对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支付时间
  (1)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3)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4)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工资支付凭据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期限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5.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工资: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注意】这两种情形需对比记忆,容易出选择题。
  【例题·多选题】小王在远大公司工作,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中,远大公司可以扣除小王的工资( )。
  A.远大公司代扣小王个人所得税
  B.远大公司代扣应由小王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C.由于小王严重失误给远大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D.远大公司扣除小王月底前三日的工资
  [答疑编号111070201]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规则
  1.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是指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从事工作。
  加点是指在一个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休假期间的工资
  (1)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属于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劳动者请事假是否享受工资,由用人单位确定,可以设定减发工资的标准,也可以不发工资。
  (3)劳动者无故旷工,一般停发工资。
  (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3.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5.女职工在孕期内定期检查身体时的工资
  孕期检查是生理上的客观需要,依法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将怀孕女职工孕期检查身体按事假扣发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 )。
  A.50%
  B.70%
  C.75%
  D.80%
  [答疑编号11107020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三)欠薪支付保障
  1.欠薪索赔优先权
  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对欠薪单位就其欠薪优先索赔的权利。
  2.欠薪保障基金
  我国《劳动法》尚未对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作出规定,地方政府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等。
  3.欠薪报告和欠薪预警制度
  企业欠薪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后,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填报《企业欠薪情况报告书》的制度。
  《企业欠薪情况报告书》内容包括:企业拖欠工资金额、人数及原因、企业偿还拖欠工资的计划、进度及保证措施等。
  预警期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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