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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3

发布时间:2019-12-09 13:35来源:未知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和特点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注意】考生需掌握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特点
  工资集体协商具有以下特点:
  1.工资集体协商是通过法定的程序确定劳动者一方工资水平的方式
  2.工资集体协议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监督
  3.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工资集体协议,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及其权利义务
  (一)代表的产生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
  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取得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工会方的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企业的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集体协商的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但首席代表不得由非单位人员代理。
  【注意】此处代表产生中涉及的数字比例以及具体方式可能以选择题形式考核。
  (二)首席代表的职责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
  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三)协商代表的权利义务
  协商代表具有以下权利:
  (1)协商代表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2)协商代表参加协商的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
  (3)协商代表享有公平对待权,不得歧视,即用人单位不得在工资、福利、任用上给予差别对待,不得以此变更或解除与协商代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协商代表具有以下义务:
  (1)履行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
  (2)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3)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从事集体协商活动或为集体协商提供以上辅助性行为,以此实现违法的目的;
  (4)协商代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及其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每方至少3人
  B.集体协商的双方首席代表不得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人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C.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
  D.协商代表应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答疑编号111070301]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集体协商的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但首席代表不得由非单位人员代理。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一)工资集体协商及工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构成工资协议的主要条款,这些内容主要包括:
  (1)工资协议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
  (6)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7)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8)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9)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10)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协商工资应参考的因素
  (1)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2)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4)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6)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及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8)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四、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一)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提出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集体协商的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方提出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二)协商的准备与材料提供
  协商代表在准备协商会议前,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了解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及双方各自对集体协商所持的意见;确定1名非协商代表担任协商记录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三)协商
  协商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由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双方就商谈事项各自发表意见,展开讨论;对达成一致的意见,应予以归纳肯定,并订立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四)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讨论时,有2/3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经过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工资集体协议草案方获通过。
  【注意】此处数字及比例要重点记忆。
  (五)工资集体协议成立
  工资集体协议草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一方制作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五、工资协议的审查和生效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集体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集体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集体协议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议双方代表资格、工资集体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集体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集体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资集体协议生效。
  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集体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
  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见书,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集体协议的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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