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3
发布时间:2019-12-09 13:42来源:未知
第四节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一、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概念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专门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个特殊劳动者群体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女职工特殊保护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生育子女的特殊需要而实行的,对于女职工的特殊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成型的身体和生理特点而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意义
(一)体现了社会进步和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的保护
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的保护是指对女职工“四期”的保护。“四期”指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1.经期保护
经期保护是指对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的各种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2.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3.产期保护
产期保护是指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保护,包括产假和产假期间的待遇。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保护是对女职工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的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1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四)女职工特殊保护权益的救济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D.四级
[答疑编号1110803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五)侵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注意】以上内容容易出选择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某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对于该单位的处罚措施,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由工会责令改正
B.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C.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D.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答疑编号111080302]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最低就业年龄
未成年工是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二)禁止使用童工
使用童工是指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2.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的特殊要求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3.违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1)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2)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5)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以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6)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7)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三)未成年工劳动过程中的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2.《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2)规定了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劳动范围。
(3)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实行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5)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日山公司雇佣的下列劳动者中,属于未成年工的是( )。
A.张三,16周岁
B.李四,17周岁
C.王五,18周岁
D.赵六,19周岁
[答疑编号111080303]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四)侵犯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注意】考生需能够运用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析
一、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概念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专门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个特殊劳动者群体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女职工特殊保护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生育子女的特殊需要而实行的,对于女职工的特殊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成型的身体和生理特点而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意义
(一)体现了社会进步和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的保护
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的保护是指对女职工“四期”的保护。“四期”指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1.经期保护
经期保护是指对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的各种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2.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3.产期保护
产期保护是指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保护,包括产假和产假期间的待遇。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保护是对女职工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的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1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四)女职工特殊保护权益的救济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D.四级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五)侵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注意】以上内容容易出选择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某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对于该单位的处罚措施,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由工会责令改正
B.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C.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D.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最低就业年龄
未成年工是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二)禁止使用童工
使用童工是指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2.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的特殊要求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3.违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1)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2)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5)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以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6)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7)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三)未成年工劳动过程中的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2.《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2)规定了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劳动范围。
(3)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实行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5)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日山公司雇佣的下列劳动者中,属于未成年工的是( )。
A.张三,16周岁
B.李四,17周岁
C.王五,18周岁
D.赵六,19周岁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四)侵犯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注意】考生需能够运用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