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第八节和第九节
发布时间:2019-12-09 13:53来源:未知
第八节 司法制度
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司法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司法制度。这种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主要实行于美国,其后为世界上120多个国家采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
(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起源
美国由最高法院负责违宪审查,并不是出自宪法的规定,而是司法实践的结果。它的政治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原则。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的首次实践。在世界范围内,该案例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发生在1801年,当时美国的党争激烈。在1800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未获连任,民主共和党的候选人托马斯.杰斐逊当选为总统。联邦党人为了改变厄运,使其能控制司法机构牵制立法和行政,在总统权力交接之前,利用亚当斯手中的总统权力,对司法机构作了重大调整。亚当斯改任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并迅速任命了一批联邦党人担任联邦法官。由于行事匆忙,有些新任命的联邦法官在得到国会批准,却未得到正式委任状的情况下,亚当斯的职务就被杰斐逊取代了。马布里就是未接到委任状的新任命的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官之一。杰斐逊上台后,指使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拒不颁发对马布里等人的委任状,以削弱联邦党人对司法权的控制。马布里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根据1789年的《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发布执行命令,强制麦迪逊交出委任状。马歇尔在宣布最高法院的裁决时提出:联邦宪法在规定最高法院的管辖权方面,并未把向行政官员颁布命令状包括在内。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最高法院究竟应当遵从联邦宪法,还是遵从1789年的《司法条例》?马歇尔指出:“极为明显而不容置疑的一个结论是: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案”。而判定何者符合宪法,当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他宣布:由于1789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超出了联邦宪法关于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因而是违宪无效的。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这一案件所确立的上述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或行政措施违宪。某项法律一经宣布违宪,下级法院便不能再援用。联邦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政治问题回避”,司法审查权的行使限于司法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联邦最高法院自取自封的“司法审查”权,使它在美国历史上,以至于今,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到20世纪70年代,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无效的联邦法律有102件,州法律有数百件。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作用
司法审查权在美国政治制度发展史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使刚性的联邦宪法经最高法院的解释而富有适应性,提高了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和作用。其主要表现是:
1.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司法部门有权制约立法和行政部门,是实现“分权制衡”宪法原则的有力手段。
2.联邦最高法院利用司法审查权,通过对一系列重大案件的判决,调整了联邦中央与州的分权关系,扩大了联邦权力,限制了州权,确立了联邦中央在宪法明确规定的权限内至高无上的国家主权原则,维护了宪法的最高权威。
3.联邦最高法院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演变,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的状况,灵活地解释宪法,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经常被联邦最高法院用来作为司法审查依据的宪法条款主要有:“法律的正当程序”条款,“贸易”条款、“平等保护”条款等,最高法院在不同时期根据需要赋予它们以新的解释。
二、法院组织
美国设有两套法院组织:一套是联邦法院组织;一套是州法院组织。
(一)联邦法院组织系统
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随时设立的低级法院。1789年,美国第一届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经过多次修改,基本部分至今有效。它规定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专门法院。
1.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成立于1790年,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组成,后来法官人数几经变动,至1869年国会以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至今未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可终身任职,除因“行为不当”受到国会弹劾,不得免职。最高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和以州为当事人的初审案件,以及不服州法院裁决又涉及到联邦法律问题的上诉案件。此外,最高法院还审理对联邦上诉法院或州最高法院判决不服,经过特别申请,最高法院法官投票表决获准,以最高法院调卷令的形式移送的案件。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开庭,担负行政职责,他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重大影响。从1882年起,最高法院的判决编成《美国判例汇编》,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2.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亦称巡回上诉法院,成立于1869年。全美50个州分为10个巡回区,哥伦比亚特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一巡回区设立1个上诉法院,共11个上诉法院。法院设法官3人至15人,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官一般为3人,要案、难案由全体法官参加审理。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负责受理不服本巡回地区法院判决和联邦某些管理机构裁决的上诉案件。一般来说,上诉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3.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在各州设立1至4个不等,全美共有90多个。每个法院的法官从1名至27名不等,全国共有400多名地区法院法官。地区法院对于联邦司法管辖权限内的案件具有初审管辖权。重大案件要有3名法官审理,一般只由1名法官独自开庭审理。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法院。
4.联邦专门法院。除上述联邦普通法院外,美国联邦法院还另有专门法院。主要有联邦权利申诉法院、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税务法院、军事上诉法院。某些联邦行政上的独立管理机构也具有部分司法权,可以就它职权范围内的争议作出裁决,如联邦贸易委员会、全国劳工关系局等。
(二)州法院组织系统
美国的州法院组织系统极不统一,各州的各级法院的名称、组成、管辖权均不一致。
州的最高一级法院一般称作州最高法院,只审理上诉案件,并且有权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宣布州的立法是否违反州宪法。州的最高法院配置法官5人至9人,其中包括首席法官1人。法官多由选举产生,有的州则由州长任命、州参议院批准。各州对法官的任期规定不一,多数州为6年至10年。
州的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或称郡法院、巡回法院或高级法院。它负责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审,也处理治安法院的上诉案件。法官定期巡回,开庭时由1名法官主持,陪审团参加案件的审理。州地区法院对于认定事实的判决,即为终审;但不服关于法律问题的判决,则可上诉。
州的基层法院一般是治安法院,设于农村或市镇。法官多由民选产生,任期2年。治安法院只能处理一般民、刑事案件的预审,以决定是否送交上级法院审理。在市区,这种法院由各种市法院、警察法院、公证法院、青少年法院等代替。
三、联邦和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联邦和州法院在管辖权上没有从属关系,两套法院相互平行、独立,但两者之间又有联系。
1.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
根据宪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联邦司法管辖的范围依案件的性质可分为两类:其一是发生在联邦宪法、法律以及美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上的涉及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其二是关于海上法律及海上管辖权的案件。联邦司法管辖权的范围,依当事人的身份可分为七类:其一是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其二是合众国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其三是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其四是州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其五是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其六是同一州公民之间为不同州所让与土地而争执的诉讼;其七是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诉讼。
由于对一州受理他州公民或外国公民或属民控诉的案件的管辖权的宪法规定存在争议,1798年美国国会通过第11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他州公民、外国公民或外国属民对美国某一州起诉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案件,不得由联邦法院受理。据此,一州公民控诉另一州的案件,只能首先在州法院起诉,联邦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只有上诉管辖权。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约束联邦司法权,在美国宪法史上仅此一例。
一般来说,发生在联邦法律下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争讼、州与州之间的争讼、州与外国间的争讼,在联邦法律下发生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诉讼,由联邦法院管辖。其他案件,国会允许各州法院有共同管辖权,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向何种法院起诉。
2.州法院的管辖范围
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规定:“举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种权力,均保留给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这一“保留条款”是划分联邦与州的权力,包括司法权的基本原则之一。凡宪法未规定属于联邦法院管辖又未禁止各州管辖的案件,皆由州法院管辖。所以,州的司法权较为广泛。由州法院审理的案件约占全国案件的9/10。
州司法权所包括的案件大多不涉及联邦问题,主要有:关于普通法上的案件,涉及州宪法、州法律、法令的案件,发生于地方政府颁行的特许状和命令上的案件,一州与本州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联邦政府还准许州法院享有对归化、签发护照及破产事宜的管理权。
第九节 美国法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一、美国法的基本特点
(一)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
美国法采用了英国普通法、衡平法、 制定法的传统形式,并继承了英国法的概念和许多法律原则,特别是在法律风格上保持了一致。英国判例法和制定法,凡符合美国国情的,均作为美国法的渊源或劝说性渊源。
1.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美国法律的主体部分是判例法,法律的创制、法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解释往往是通过判例形式实现的。尽管19世纪下半叶以来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但始终保持判例法的主体地位,奉行判例法主义。
2.美国也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享有司法审判权,而且享有司法解释权以及由“遵循先例”所决定的实际上的立法权;在审判风格上,同样采用归纳法推理方式。
3.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程序中心主义,正当程序原则的影响。
4.没有对法律部分进行系统分类。法律体系庞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美国同样不采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方式,也没有独立的民商法部门。
(二)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不同点
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 美国法继承了英国普通法传统,英国的很多普通法判例被美国直接援用,但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的不予适用。最突出的表现是:改革了英国法中的不成文宪法传统,创造了成文宪法和富有特色的宪法制度;改变普通法的诉讼制度, 取消了“普通法之诉”与“衡平法之诉”的区分, 简化了诉讼程序; 通过制定法消除了土地法的封建因素;在适用“遵循先例”原则时,美国法认为,如果固守先例会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或不利于法律的发展时,决不恪守先例。因此,英美两国法律相比较,英国法常常过分强调传统,较为保守,而美国法则更富于批判和创新。
2.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 与英国的单一制结构不同,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根据宪法分别行使,各成体系。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各自独立行使权力。各州普通法自成体系。
3.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理论与实践互补。美国法与英国法相比较, 较早地表现出重视制定法的趋向。尤其是19世纪下半叶以来,制定法大量出现并迅速发展,国会立法成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因此,很多学者评价美国法是一种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的“混合体制”。
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美国法院对先例, 对制定法条文都享有司法解释的权力,这种解释往往造成判例规则和制定法条文含义的极大伸缩性。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常常在不停时期做出前后矛盾的判决。
5.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这一特点,不仅表现在美国独立以前各州颁布的相关法典上,而且明显地表现在1787年宪法中。南北战争后,虽然宪法废除了奴隶制,但广大黑人等少数民族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直到今天,司法上的种族歧视依然可见。
二、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在普通法法系中,美国法占有重要地位,是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法律。
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了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宪法中所体现的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资产阶级宪法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
2.美国首创了违宪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真正赋予了宪法以根本法的地位,它将一切法律都置于宪法精神的统治之下,一切法律权利最终都起源并归结于宪法权利。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对维护法制的统一、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有着积极意义,而且创造了发展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和保障的独特模式。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仿效,先后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如英国、瑞士等国建立了议会立法监督制度,依照立法程序来行使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日本等国建立了由各级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司法审查制度;而法国、德国等国家则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行使司法审查权。在违宪审查权的行使过程中,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还进一步创造了被称为“抽象的原则审查”或“预防性审查”的制度,即由宪法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某项法律颁布以前对其进行合宪审查。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开世界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的先河,推进了宪政制度的发展。
3.美国根据宪法的分权原则和本国实际, 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4.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 并将教育刑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法律。
5.美国法将反垄断作为法的重要职能,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此外,美国法在继承普通法和建立本国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批判和革命精神也是值得各国法制建设予以借鉴的。所以,这些因素决定了美国法在普通法体系乃至西方资产阶级法中的重要地位。
自测题
一、单选
1.1803年《英国法注释》在美国出版,该书的作者为( )
A.边沁 B.肯特
C.布拉克斯顿 D.斯托利
2.美国保持着大陆法系传统的州是( )
A.马萨诸塞 B.康涅狄格
C.夏威夷 D.路易斯安娜
3.美国联邦宪法正式生效于( )
A.1777年 B.1787年
C.1789年 D.1791年
4.美国宣布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是( )
A.第13条 B.第14条
C.第15条 D.第l6条
5.美国总统行使的权力中无需得到参议院批准的有( )
A.缔结国际条约 B.任命部长
C.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D.发布行政命令
6.美国最高法院确认联邦拥有“默示权力”的判例是( )
A.马伯里诉麦迪逊 B.斯威福特诉泰森案
C.埃里铁路公司诉汤普金斯案 D.麦卡洛诉马里兰州案
二、多选
1.美国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力有( )
A.管理州际商业 B.制定婚姻立法
C.管理邮政 D.发行和铸造货币
E.维持地方治安
2.下列对美国联邦权力扩大起重要作用的有( )
A.麦卡洛诉马里兰州一案的判例 B.宪法第16条修正案
C.宪法第20条修正案 D.“补助制”
E.联邦对州际组织的控制
三、名词解释
《法律重述》、司法审查权、《五月花号公约》、《统一商法典》、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四、简答
1.什么是美国的“权利法案”?
2.美国制定了哪些反托拉斯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3.1787年美国宪法是如何体现分权制衡原则的?
五、论述
1.论现代美国刑法的基本特点。
2.论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3.论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异同。
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司法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司法制度。这种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主要实行于美国,其后为世界上120多个国家采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
(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起源
美国由最高法院负责违宪审查,并不是出自宪法的规定,而是司法实践的结果。它的政治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原则。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的首次实践。在世界范围内,该案例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发生在1801年,当时美国的党争激烈。在1800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未获连任,民主共和党的候选人托马斯.杰斐逊当选为总统。联邦党人为了改变厄运,使其能控制司法机构牵制立法和行政,在总统权力交接之前,利用亚当斯手中的总统权力,对司法机构作了重大调整。亚当斯改任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并迅速任命了一批联邦党人担任联邦法官。由于行事匆忙,有些新任命的联邦法官在得到国会批准,却未得到正式委任状的情况下,亚当斯的职务就被杰斐逊取代了。马布里就是未接到委任状的新任命的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官之一。杰斐逊上台后,指使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拒不颁发对马布里等人的委任状,以削弱联邦党人对司法权的控制。马布里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根据1789年的《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发布执行命令,强制麦迪逊交出委任状。马歇尔在宣布最高法院的裁决时提出:联邦宪法在规定最高法院的管辖权方面,并未把向行政官员颁布命令状包括在内。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最高法院究竟应当遵从联邦宪法,还是遵从1789年的《司法条例》?马歇尔指出:“极为明显而不容置疑的一个结论是: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案”。而判定何者符合宪法,当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他宣布:由于1789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超出了联邦宪法关于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因而是违宪无效的。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这一案件所确立的上述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或行政措施违宪。某项法律一经宣布违宪,下级法院便不能再援用。联邦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政治问题回避”,司法审查权的行使限于司法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联邦最高法院自取自封的“司法审查”权,使它在美国历史上,以至于今,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到20世纪70年代,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无效的联邦法律有102件,州法律有数百件。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作用
司法审查权在美国政治制度发展史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使刚性的联邦宪法经最高法院的解释而富有适应性,提高了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和作用。其主要表现是:
1.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司法部门有权制约立法和行政部门,是实现“分权制衡”宪法原则的有力手段。
2.联邦最高法院利用司法审查权,通过对一系列重大案件的判决,调整了联邦中央与州的分权关系,扩大了联邦权力,限制了州权,确立了联邦中央在宪法明确规定的权限内至高无上的国家主权原则,维护了宪法的最高权威。
3.联邦最高法院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演变,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的状况,灵活地解释宪法,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经常被联邦最高法院用来作为司法审查依据的宪法条款主要有:“法律的正当程序”条款,“贸易”条款、“平等保护”条款等,最高法院在不同时期根据需要赋予它们以新的解释。
二、法院组织
美国设有两套法院组织:一套是联邦法院组织;一套是州法院组织。
(一)联邦法院组织系统
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随时设立的低级法院。1789年,美国第一届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经过多次修改,基本部分至今有效。它规定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专门法院。
1.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成立于1790年,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组成,后来法官人数几经变动,至1869年国会以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至今未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可终身任职,除因“行为不当”受到国会弹劾,不得免职。最高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和以州为当事人的初审案件,以及不服州法院裁决又涉及到联邦法律问题的上诉案件。此外,最高法院还审理对联邦上诉法院或州最高法院判决不服,经过特别申请,最高法院法官投票表决获准,以最高法院调卷令的形式移送的案件。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开庭,担负行政职责,他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重大影响。从1882年起,最高法院的判决编成《美国判例汇编》,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2.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亦称巡回上诉法院,成立于1869年。全美50个州分为10个巡回区,哥伦比亚特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一巡回区设立1个上诉法院,共11个上诉法院。法院设法官3人至15人,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官一般为3人,要案、难案由全体法官参加审理。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负责受理不服本巡回地区法院判决和联邦某些管理机构裁决的上诉案件。一般来说,上诉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3.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在各州设立1至4个不等,全美共有90多个。每个法院的法官从1名至27名不等,全国共有400多名地区法院法官。地区法院对于联邦司法管辖权限内的案件具有初审管辖权。重大案件要有3名法官审理,一般只由1名法官独自开庭审理。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法院。
4.联邦专门法院。除上述联邦普通法院外,美国联邦法院还另有专门法院。主要有联邦权利申诉法院、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税务法院、军事上诉法院。某些联邦行政上的独立管理机构也具有部分司法权,可以就它职权范围内的争议作出裁决,如联邦贸易委员会、全国劳工关系局等。
(二)州法院组织系统
美国的州法院组织系统极不统一,各州的各级法院的名称、组成、管辖权均不一致。
州的最高一级法院一般称作州最高法院,只审理上诉案件,并且有权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宣布州的立法是否违反州宪法。州的最高法院配置法官5人至9人,其中包括首席法官1人。法官多由选举产生,有的州则由州长任命、州参议院批准。各州对法官的任期规定不一,多数州为6年至10年。
州的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或称郡法院、巡回法院或高级法院。它负责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审,也处理治安法院的上诉案件。法官定期巡回,开庭时由1名法官主持,陪审团参加案件的审理。州地区法院对于认定事实的判决,即为终审;但不服关于法律问题的判决,则可上诉。
州的基层法院一般是治安法院,设于农村或市镇。法官多由民选产生,任期2年。治安法院只能处理一般民、刑事案件的预审,以决定是否送交上级法院审理。在市区,这种法院由各种市法院、警察法院、公证法院、青少年法院等代替。
三、联邦和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联邦和州法院在管辖权上没有从属关系,两套法院相互平行、独立,但两者之间又有联系。
1.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
根据宪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联邦司法管辖的范围依案件的性质可分为两类:其一是发生在联邦宪法、法律以及美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上的涉及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其二是关于海上法律及海上管辖权的案件。联邦司法管辖权的范围,依当事人的身份可分为七类:其一是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其二是合众国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其三是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其四是州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其五是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其六是同一州公民之间为不同州所让与土地而争执的诉讼;其七是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诉讼。
由于对一州受理他州公民或外国公民或属民控诉的案件的管辖权的宪法规定存在争议,1798年美国国会通过第11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他州公民、外国公民或外国属民对美国某一州起诉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案件,不得由联邦法院受理。据此,一州公民控诉另一州的案件,只能首先在州法院起诉,联邦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只有上诉管辖权。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约束联邦司法权,在美国宪法史上仅此一例。
一般来说,发生在联邦法律下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争讼、州与州之间的争讼、州与外国间的争讼,在联邦法律下发生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诉讼,由联邦法院管辖。其他案件,国会允许各州法院有共同管辖权,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向何种法院起诉。
2.州法院的管辖范围
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规定:“举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种权力,均保留给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这一“保留条款”是划分联邦与州的权力,包括司法权的基本原则之一。凡宪法未规定属于联邦法院管辖又未禁止各州管辖的案件,皆由州法院管辖。所以,州的司法权较为广泛。由州法院审理的案件约占全国案件的9/10。
州司法权所包括的案件大多不涉及联邦问题,主要有:关于普通法上的案件,涉及州宪法、州法律、法令的案件,发生于地方政府颁行的特许状和命令上的案件,一州与本州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联邦政府还准许州法院享有对归化、签发护照及破产事宜的管理权。
第九节 美国法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一、美国法的基本特点
(一)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
美国法采用了英国普通法、衡平法、 制定法的传统形式,并继承了英国法的概念和许多法律原则,特别是在法律风格上保持了一致。英国判例法和制定法,凡符合美国国情的,均作为美国法的渊源或劝说性渊源。
1.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美国法律的主体部分是判例法,法律的创制、法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解释往往是通过判例形式实现的。尽管19世纪下半叶以来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但始终保持判例法的主体地位,奉行判例法主义。
2.美国也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享有司法审判权,而且享有司法解释权以及由“遵循先例”所决定的实际上的立法权;在审判风格上,同样采用归纳法推理方式。
3.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程序中心主义,正当程序原则的影响。
4.没有对法律部分进行系统分类。法律体系庞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美国同样不采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方式,也没有独立的民商法部门。
(二)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不同点
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 美国法继承了英国普通法传统,英国的很多普通法判例被美国直接援用,但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的不予适用。最突出的表现是:改革了英国法中的不成文宪法传统,创造了成文宪法和富有特色的宪法制度;改变普通法的诉讼制度, 取消了“普通法之诉”与“衡平法之诉”的区分, 简化了诉讼程序; 通过制定法消除了土地法的封建因素;在适用“遵循先例”原则时,美国法认为,如果固守先例会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或不利于法律的发展时,决不恪守先例。因此,英美两国法律相比较,英国法常常过分强调传统,较为保守,而美国法则更富于批判和创新。
2.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 与英国的单一制结构不同,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根据宪法分别行使,各成体系。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各自独立行使权力。各州普通法自成体系。
3.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理论与实践互补。美国法与英国法相比较, 较早地表现出重视制定法的趋向。尤其是19世纪下半叶以来,制定法大量出现并迅速发展,国会立法成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因此,很多学者评价美国法是一种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的“混合体制”。
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美国法院对先例, 对制定法条文都享有司法解释的权力,这种解释往往造成判例规则和制定法条文含义的极大伸缩性。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常常在不停时期做出前后矛盾的判决。
5.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这一特点,不仅表现在美国独立以前各州颁布的相关法典上,而且明显地表现在1787年宪法中。南北战争后,虽然宪法废除了奴隶制,但广大黑人等少数民族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直到今天,司法上的种族歧视依然可见。
二、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在普通法法系中,美国法占有重要地位,是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法律。
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了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宪法中所体现的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资产阶级宪法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
2.美国首创了违宪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真正赋予了宪法以根本法的地位,它将一切法律都置于宪法精神的统治之下,一切法律权利最终都起源并归结于宪法权利。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对维护法制的统一、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有着积极意义,而且创造了发展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和保障的独特模式。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仿效,先后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如英国、瑞士等国建立了议会立法监督制度,依照立法程序来行使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日本等国建立了由各级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司法审查制度;而法国、德国等国家则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行使司法审查权。在违宪审查权的行使过程中,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还进一步创造了被称为“抽象的原则审查”或“预防性审查”的制度,即由宪法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某项法律颁布以前对其进行合宪审查。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开世界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的先河,推进了宪政制度的发展。
3.美国根据宪法的分权原则和本国实际, 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4.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 并将教育刑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法律。
5.美国法将反垄断作为法的重要职能,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此外,美国法在继承普通法和建立本国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批判和革命精神也是值得各国法制建设予以借鉴的。所以,这些因素决定了美国法在普通法体系乃至西方资产阶级法中的重要地位。
自测题
一、单选
1.1803年《英国法注释》在美国出版,该书的作者为( )
A.边沁 B.肯特
C.布拉克斯顿 D.斯托利
2.美国保持着大陆法系传统的州是( )
A.马萨诸塞 B.康涅狄格
C.夏威夷 D.路易斯安娜
3.美国联邦宪法正式生效于( )
A.1777年 B.1787年
C.1789年 D.1791年
4.美国宣布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是( )
A.第13条 B.第14条
C.第15条 D.第l6条
5.美国总统行使的权力中无需得到参议院批准的有( )
A.缔结国际条约 B.任命部长
C.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D.发布行政命令
6.美国最高法院确认联邦拥有“默示权力”的判例是( )
A.马伯里诉麦迪逊 B.斯威福特诉泰森案
C.埃里铁路公司诉汤普金斯案 D.麦卡洛诉马里兰州案
二、多选
1.美国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力有( )
A.管理州际商业 B.制定婚姻立法
C.管理邮政 D.发行和铸造货币
E.维持地方治安
2.下列对美国联邦权力扩大起重要作用的有( )
A.麦卡洛诉马里兰州一案的判例 B.宪法第16条修正案
C.宪法第20条修正案 D.“补助制”
E.联邦对州际组织的控制
三、名词解释
《法律重述》、司法审查权、《五月花号公约》、《统一商法典》、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四、简答
1.什么是美国的“权利法案”?
2.美国制定了哪些反托拉斯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3.1787年美国宪法是如何体现分权制衡原则的?
五、论述
1.论现代美国刑法的基本特点。
2.论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3.论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