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法国法 第一节
发布时间:2019-12-09 14:02来源:未知
第十一章 法国法
法国封建法是西欧封建法的典型,大革命以后建立的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其六法体系以及该体系内的各部著名法典在世界各地有着广泛的影响。法国有发达的行政法且行政法具有判例法性质。
第一节 法国法的形成和演变
一、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
法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至18世纪下半叶持续近一千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制度。其时间标志是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 。法兰西王国是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自文艺复兴时代起,即以其发达和高度统一的等级君主制称雄欧洲社会。长达千年的历史进程中,法兰西王国形成的封建法律制度与文化是非常丰富的,无论从法律形式的多样性还是法制进程的阶段性来看,它都具有典型意义,法国封建制法的发展历经三个阶段,由主要是以习惯法为主的极不统一、地方色彩浓厚的法律制度、分散的法律渊源逐步走向成文化、统一化和民族化,并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提供了创设的客观依据。
(一)以习惯法为主的时期(9-13世纪)
公元843年,根据《凡尔登条约》,法兰克查理曼王国一分为三。从此,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在原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法兰西王国形成之初,整个社会处于典型的封建割据状态:国王名义上享有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等大权,但其权力仅限于王室直辖领地;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在各自领地上享有独立的政治、军事、财政和审判大权,权力极不统一。总的来说,当时主要是适用各个领主领地的封建法和习惯法,在法国南部地区,由于贯彻属人主义原则,对罗马人也适用罗马法。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杂乱、分散,以习惯法为主,表现出以下特征:
1.法律分散、极不统一,没有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王室立法和中央立法及司法机构。在结构体系上,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极为分散、很不统一。首先,由于历史、经济和文化的原因,南部和北部的法律状况明显有别,分为南部成文法区或罗马法区和北部习惯法区或日耳曼法区;其次,在各个封建领地甚至每个庄园都有自己的习惯法、独立的法庭;最后,没有通行于全国的王室立法和中央立法、司法机构。
2.法律适用原则发生变化。11世纪之前是“法随人定”,即仍然采用过去通行的属人主义原则。罗马高卢人使用罗马法,日耳曼各部族适用自己的习惯法,基督教会采用教会法。12世纪以后,属地主义原则逐渐取代了原属人主义原则即“法随地定”,由此使得业已存在的两个法律区域的划分更为明显。以罗亚尔河为界,法国南部主要适用由查士丁尼编纂的罗马成文法和罗马习惯法。法国北部则较多地采用以日耳曼法为主的习惯法。其原因在于:当时南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在此地域居住的以罗马人为多;离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发源地及中心较近,受其影响是多方面的和深刻的。据西方学者考查研究,认为,12世纪注释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普莱森蒂纳曾在法国西南部的蒙彼利埃市举办罗马法讲座。法国北部经济相对落后,居民的构成上以日耳曼人居多。
3.法律渊源极为多样,主要有教会法、商法、城市法、罗马习惯和日耳曼法等。
(二)习惯法成文化时期(13-16世纪)
13-16世纪,手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区域间的经济联系,城市逐渐形成,引起社会关系的重要变化。市民阶层这一全新的社会力量,开始对封建制的演进发生重要影响。市民阶层与王权在一定程度上的结盟,成为法国等级代表君主制的社会基础。国王利用新兴城市和市民阶层力量削弱封建领主的势力,强化了王权,基本上实现政治上的统一,特别是设立了三级会议,使国家进入了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这一阶段法律制度也趋向统一,表现出以下特征:
1.习惯法成文化,法律的分散性逐步缩小。自13世纪开始的习惯法汇编使习惯法更趋成文化,减少了习惯法的分散性。较为著名的有:《诺曼底大习惯法》(1225年)和《波瓦希习惯集》(1283年)等。它们的出现使法学家们对习惯法的比较研究成为可能。 15世纪开始, 原来由私人进行的习惯法编纂工作渐渐由国家承担。1454年,查理七世发布谕令,要求将所有的习惯法予以成文化,到16世纪中叶,法国各地的习惯法不同程度地成文化了。所有的习惯法汇编都有利于减少习惯法的分散性而形成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促进封建习惯法律成文化和统一化。而且, 当时罗马法的复兴运动也深刻地改造了法兰西地方习惯法,使之转化为成文法。
2.巴黎高等法院的建立。确立了全国范围内的中央司法行政管辖权和诉讼制度,并有力地促进了全国统一的司法体制的确立。
3.王室立法加强。随着法兰西民族国家的形成,政治、经济的统一以及王权的加强,国王发布的敕令和国王政府的法令增多,而且在国王的王室领地外也发生效力。这一时期王室法令的主要内容集中在改革国家机关、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方面,其中包括巴黎高等法院的建立。
13世纪后半叶,法国国王路易九世为了强化和统一中央司法管辖权,削弱封建领主的审判权,对原中央御前会议进行改组,设立了两院制,即政务院和司法院,后者名为“巴列门”,即王室法院,也叫巴黎高等法院。巴黎高等法院是正式的上诉法院,其主要职能除了管辖领主法庭的上诉案件外,还有权组织司法委员会,对地方法院法官行使任免权。它的判决对地方尤其是北部各省的习惯法起补充作用。此外,各省级法院对封建领地法庭行使司法行政管辖权,由此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由国家统一控制的司法体制。高等法院的设立,对于统一全国法律体系尤其是北部法律起到了重要作用。
4.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对罗马法的研究和适用使得这一时期的法兰西渐渐成为罗马法复兴运动的中心,并产生了法学史上重要的人文主义法学派 。该学派的兴衰,不仅构成西欧中世纪后期文艺复兴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为罗马法在法国的复兴、运用乃至融入法国习惯法最后为资产阶级立法吸收架设了一座桥梁。当时的奥尔良大学和巴黎大学都是传播和研究罗马法的重要阵地,还曾经刊印了《罗马法简明教程》。如前所述,罗马法复兴运动深刻改造了法兰西封建法律制度,使其逐步走向罗马法化和成文化。
(三)王室立法成为主要法律渊源时期(16-18世纪)
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主权观念的传播以及宗教改革运动,有力地促进了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自16世纪起法国进入封建君主专制时期。这一时期,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其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是:
1.法律进一步统一。法律统一的途径主要是王室立法。
2.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法国大革命前已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令(1667年)、刑事诉讼法令(1670年)、商法典(1673年)和海商法典(1681年)等系统的王室立法,成为此后法国近代诸法典直接和重要的渊源,对法国资产季节法律体系的确立产生了深渊影响。
3.教会法仍然是重要的法律渊源。1598年颁布的“南特敕令”,明确宣布天主教为法国国教,因此,教会法一直是中世纪法国调整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规。
二、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初建
说明:为了使这部分内容的体系更完整,老师展开讲解较多,分别从宪政、民商立法、刑事立法角度展开。就考试而言,复习教材上的内容足够。
始于大革命的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法国法律史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世界法律史上最具影响的部分之一。大革命时期的法律制度则是它的一个主要渊源。
1789年法国大革命是一场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这场革命在农民、手工业者及其他城市贫民的推动下最终发展到顶峰,完成了其自身的历史使命。在革命的各个阶段,资产阶级利用其把持的制宪议会等权力机关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根据其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政方面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伊始,就有多部宪法性文件出台,反映了资产阶级创建资产阶级宪政体制的迫切要求。主要有国民议会于1789年6月17日颁布的宣布惟有国民议会能够代表全国、能够在治理国家问题上行使全权的法令;1789年6月23日颁布“议员不可侵犯案”,保证议员人身安全以对抗国王的武力威胁;1789年人权宣言;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和1793年人权宣言。
其中以1789年人权宣言最为重要,影响深远。
1789年8月,在制宪会议代表穆尼埃的积极倡议下,制宪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人权宣言,全称《人的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会议还决定,法国的宪法应当根据宣言的精神来制定。宣言是由曾撰写《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的作者西哀耶士起草的,他虽然出身贵族,但深受资产阶级自然法思想影响,在起草宣言过程中,他把伏尔泰、孟德斯鸠等人的政治法律思想贯穿进去,使宣言充满了资产阶级革命精神。
宣言由序言和正文17条组成。序言集中论述了宣言的核心问题,也就是资产阶级人权问题的重要性。它指出:“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兰西人民的代表们,考虑到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现在决定在一项庄严的宣言中阐明自然的、不可让与的、神圣的人权……。”正文17条规定了资产阶级权利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关于资产阶级权利保障的设想。
宣言罗列的资产阶级权利涉及很多方面,其中最核心的权利是私有财产权。宣言第2条指出,人的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即“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17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权不得受到剥夺”。除财产权外,资产阶级权利还包括参与制定法律的权利,平等地按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的权利,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的权利,诸如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等,以及公民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和惩罚、平等纳税和决定税收的权利等。宣言的这些内容体现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主权在民等法制原则。
为了维护和保障各项资产阶级权利,宣言旗帜鲜明地倡导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三权分立等一系列资产阶级刑法、刑诉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其中第7条指出:“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程序,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第8、12、15条等规定:除非有明确的制定法作依据,任何人不得受到惩罚;国家需要建立新型武装力量;政府实行分权等。
人权宣言是带有国家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它所倡导的法律原则被视为法国法的重要渊源。自1791年法国颁布第一部宪法以来,它还一直是构成宪法的不可缺少的部分,由此足见其在法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宣言发表后,在世界范围内也产生了强烈反响。在北美,美国效仿它制定了1791年权利法案,弥补了1787年宪法的不足。在欧洲大陆,处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各国人民受到极大鼓舞,宣言的意义是不可估量的。
法国封建法是西欧封建法的典型,大革命以后建立的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其六法体系以及该体系内的各部著名法典在世界各地有着广泛的影响。法国有发达的行政法且行政法具有判例法性质。
第一节 法国法的形成和演变
一、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
法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至18世纪下半叶持续近一千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制度。其时间标志是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 。法兰西王国是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自文艺复兴时代起,即以其发达和高度统一的等级君主制称雄欧洲社会。长达千年的历史进程中,法兰西王国形成的封建法律制度与文化是非常丰富的,无论从法律形式的多样性还是法制进程的阶段性来看,它都具有典型意义,法国封建制法的发展历经三个阶段,由主要是以习惯法为主的极不统一、地方色彩浓厚的法律制度、分散的法律渊源逐步走向成文化、统一化和民族化,并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提供了创设的客观依据。
(一)以习惯法为主的时期(9-13世纪)
公元843年,根据《凡尔登条约》,法兰克查理曼王国一分为三。从此,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在原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法兰西王国形成之初,整个社会处于典型的封建割据状态:国王名义上享有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等大权,但其权力仅限于王室直辖领地;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在各自领地上享有独立的政治、军事、财政和审判大权,权力极不统一。总的来说,当时主要是适用各个领主领地的封建法和习惯法,在法国南部地区,由于贯彻属人主义原则,对罗马人也适用罗马法。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杂乱、分散,以习惯法为主,表现出以下特征:
1.法律分散、极不统一,没有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王室立法和中央立法及司法机构。在结构体系上,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极为分散、很不统一。首先,由于历史、经济和文化的原因,南部和北部的法律状况明显有别,分为南部成文法区或罗马法区和北部习惯法区或日耳曼法区;其次,在各个封建领地甚至每个庄园都有自己的习惯法、独立的法庭;最后,没有通行于全国的王室立法和中央立法、司法机构。
2.法律适用原则发生变化。11世纪之前是“法随人定”,即仍然采用过去通行的属人主义原则。罗马高卢人使用罗马法,日耳曼各部族适用自己的习惯法,基督教会采用教会法。12世纪以后,属地主义原则逐渐取代了原属人主义原则即“法随地定”,由此使得业已存在的两个法律区域的划分更为明显。以罗亚尔河为界,法国南部主要适用由查士丁尼编纂的罗马成文法和罗马习惯法。法国北部则较多地采用以日耳曼法为主的习惯法。其原因在于:当时南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在此地域居住的以罗马人为多;离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发源地及中心较近,受其影响是多方面的和深刻的。据西方学者考查研究,认为,12世纪注释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普莱森蒂纳曾在法国西南部的蒙彼利埃市举办罗马法讲座。法国北部经济相对落后,居民的构成上以日耳曼人居多。
3.法律渊源极为多样,主要有教会法、商法、城市法、罗马习惯和日耳曼法等。
(二)习惯法成文化时期(13-16世纪)
13-16世纪,手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区域间的经济联系,城市逐渐形成,引起社会关系的重要变化。市民阶层这一全新的社会力量,开始对封建制的演进发生重要影响。市民阶层与王权在一定程度上的结盟,成为法国等级代表君主制的社会基础。国王利用新兴城市和市民阶层力量削弱封建领主的势力,强化了王权,基本上实现政治上的统一,特别是设立了三级会议,使国家进入了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这一阶段法律制度也趋向统一,表现出以下特征:
1.习惯法成文化,法律的分散性逐步缩小。自13世纪开始的习惯法汇编使习惯法更趋成文化,减少了习惯法的分散性。较为著名的有:《诺曼底大习惯法》(1225年)和《波瓦希习惯集》(1283年)等。它们的出现使法学家们对习惯法的比较研究成为可能。 15世纪开始, 原来由私人进行的习惯法编纂工作渐渐由国家承担。1454年,查理七世发布谕令,要求将所有的习惯法予以成文化,到16世纪中叶,法国各地的习惯法不同程度地成文化了。所有的习惯法汇编都有利于减少习惯法的分散性而形成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促进封建习惯法律成文化和统一化。而且, 当时罗马法的复兴运动也深刻地改造了法兰西地方习惯法,使之转化为成文法。
2.巴黎高等法院的建立。确立了全国范围内的中央司法行政管辖权和诉讼制度,并有力地促进了全国统一的司法体制的确立。
3.王室立法加强。随着法兰西民族国家的形成,政治、经济的统一以及王权的加强,国王发布的敕令和国王政府的法令增多,而且在国王的王室领地外也发生效力。这一时期王室法令的主要内容集中在改革国家机关、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方面,其中包括巴黎高等法院的建立。
13世纪后半叶,法国国王路易九世为了强化和统一中央司法管辖权,削弱封建领主的审判权,对原中央御前会议进行改组,设立了两院制,即政务院和司法院,后者名为“巴列门”,即王室法院,也叫巴黎高等法院。巴黎高等法院是正式的上诉法院,其主要职能除了管辖领主法庭的上诉案件外,还有权组织司法委员会,对地方法院法官行使任免权。它的判决对地方尤其是北部各省的习惯法起补充作用。此外,各省级法院对封建领地法庭行使司法行政管辖权,由此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由国家统一控制的司法体制。高等法院的设立,对于统一全国法律体系尤其是北部法律起到了重要作用。
4.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对罗马法的研究和适用使得这一时期的法兰西渐渐成为罗马法复兴运动的中心,并产生了法学史上重要的人文主义法学派 。该学派的兴衰,不仅构成西欧中世纪后期文艺复兴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为罗马法在法国的复兴、运用乃至融入法国习惯法最后为资产阶级立法吸收架设了一座桥梁。当时的奥尔良大学和巴黎大学都是传播和研究罗马法的重要阵地,还曾经刊印了《罗马法简明教程》。如前所述,罗马法复兴运动深刻改造了法兰西封建法律制度,使其逐步走向罗马法化和成文化。
(三)王室立法成为主要法律渊源时期(16-18世纪)
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主权观念的传播以及宗教改革运动,有力地促进了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自16世纪起法国进入封建君主专制时期。这一时期,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其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是:
1.法律进一步统一。法律统一的途径主要是王室立法。
2.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法国大革命前已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令(1667年)、刑事诉讼法令(1670年)、商法典(1673年)和海商法典(1681年)等系统的王室立法,成为此后法国近代诸法典直接和重要的渊源,对法国资产季节法律体系的确立产生了深渊影响。
3.教会法仍然是重要的法律渊源。1598年颁布的“南特敕令”,明确宣布天主教为法国国教,因此,教会法一直是中世纪法国调整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规。
二、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初建
说明:为了使这部分内容的体系更完整,老师展开讲解较多,分别从宪政、民商立法、刑事立法角度展开。就考试而言,复习教材上的内容足够。
始于大革命的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法国法律史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世界法律史上最具影响的部分之一。大革命时期的法律制度则是它的一个主要渊源。
1789年法国大革命是一场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这场革命在农民、手工业者及其他城市贫民的推动下最终发展到顶峰,完成了其自身的历史使命。在革命的各个阶段,资产阶级利用其把持的制宪议会等权力机关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根据其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政方面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伊始,就有多部宪法性文件出台,反映了资产阶级创建资产阶级宪政体制的迫切要求。主要有国民议会于1789年6月17日颁布的宣布惟有国民议会能够代表全国、能够在治理国家问题上行使全权的法令;1789年6月23日颁布“议员不可侵犯案”,保证议员人身安全以对抗国王的武力威胁;1789年人权宣言;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和1793年人权宣言。
其中以1789年人权宣言最为重要,影响深远。
1789年8月,在制宪会议代表穆尼埃的积极倡议下,制宪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人权宣言,全称《人的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会议还决定,法国的宪法应当根据宣言的精神来制定。宣言是由曾撰写《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的作者西哀耶士起草的,他虽然出身贵族,但深受资产阶级自然法思想影响,在起草宣言过程中,他把伏尔泰、孟德斯鸠等人的政治法律思想贯穿进去,使宣言充满了资产阶级革命精神。
宣言由序言和正文17条组成。序言集中论述了宣言的核心问题,也就是资产阶级人权问题的重要性。它指出:“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兰西人民的代表们,考虑到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现在决定在一项庄严的宣言中阐明自然的、不可让与的、神圣的人权……。”正文17条规定了资产阶级权利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关于资产阶级权利保障的设想。
宣言罗列的资产阶级权利涉及很多方面,其中最核心的权利是私有财产权。宣言第2条指出,人的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即“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17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权不得受到剥夺”。除财产权外,资产阶级权利还包括参与制定法律的权利,平等地按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的权利,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的权利,诸如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等,以及公民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和惩罚、平等纳税和决定税收的权利等。宣言的这些内容体现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主权在民等法制原则。
为了维护和保障各项资产阶级权利,宣言旗帜鲜明地倡导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三权分立等一系列资产阶级刑法、刑诉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其中第7条指出:“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程序,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第8、12、15条等规定:除非有明确的制定法作依据,任何人不得受到惩罚;国家需要建立新型武装力量;政府实行分权等。
人权宣言是带有国家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它所倡导的法律原则被视为法国法的重要渊源。自1791年法国颁布第一部宪法以来,它还一直是构成宪法的不可缺少的部分,由此足见其在法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宣言发表后,在世界范围内也产生了强烈反响。在北美,美国效仿它制定了1791年权利法案,弥补了1787年宪法的不足。在欧洲大陆,处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各国人民受到极大鼓舞,宣言的意义是不可估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