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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第一节和第二节

发布时间:2019-12-09 14:11来源:未知

(二)民商立法
  这一时期的民商法令,主要以废除封建时期的各种民事和经济法规为主。
  1789年8月和1793年7月先后颁布关于废除封建制的立法,宣布无偿废除有关封建采邑的权利义务和人身徭役;无偿废除各种封建地租、赋税和各种封建特权,等等。1793年6月关于土地制度的两个法令,规定把收归国有的教会领地和逃亡贵族土地分成小块出售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地价可在10年或20年内还清,且不计利息;规定分配国有土地,凡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村社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全体居民协商分配。除霸占公有土地的领主外,所有居民不分性别、出身,都可以分得一块份地,该份地在10年内不得因债务而出卖和扣押。上述法令使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得了一小块份地,基本上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比较彻底地废除了加在农民身上的封建义务,把他们从封建经济体制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这些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大革命后在颁布其他民事法令的同时,颁布了一系列婚姻家庭法,用以限制亲权,实行婚姻世俗化,把婚姻家庭从封建家长制和宗教束缚下解放出来。1792年8月28日法律规定:成年人不再从属于亲权,亲权只适用于未成年人。1792年9月20日法令宣称:“通过离婚而解除婚姻的可能性是源于自由;牢不可破的义务意味着自由的丧失。”该法令还宣布取消封建的“尊敬请求”制度,允许年满21岁的青年在结婚问题上有完全的自主权。公民结婚应由市政机关的代表办理法律手续而无须由宗教僧侣来办理。
  大革命初期,资产阶级对市场经济采取鼓励自由竞争的政策,立法机关先后颁布法律取消国内层层关卡、取消行会制度、免税特权和封建政府的商业垄断权,实行粮食贸易自由、工商业自由和个人选择职业的自由。雅各宾专政建立后,由于商人对粮食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囤积居奇,法国国内粮食匮乏、日用品恐慌、物价高涨,经济形势极为严峻。为了挽救危机,国家放弃了对私人经济的反干涉政策,转而采纳限价政策,自1793年5月始陆续颁布了《粮食法令》、《严禁囤积垄断法令》、《全面限价律》等,对粮食、群众生活日用必需品的价格、销售方式、销售数额、商品质量等作了严格规定。以上法律、法令的颁布,对打击投机商,稳定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发生了重大影响,是大革命时期法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刑事立法
  人权宣言是大革命时期,乃至以后各历史时期法国刑事立法及其他各类部门法立法的指导性文件。宣言颁布后立法部门于1790年相继制定了几部单行刑事法令,贯彻了宣言提出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刑相适、罪及个人不得株连等。随着大革命的深入进行,雅各宾政权针对国内外封建复辟势力的猖狂反扑,颁行了一系列刑事法律,如1793年3月“惩办叛乱者”的法令和同年9月的“嫌疑犯令”等,对封建势力和其他反动势力采取了大革命以来最严厉的刑事镇压措施。雅各宾政权颁布的刑事法律沉重地打击了封建残余势力,有力地捍卫和发展了大革命的成果。当然,由于贯彻执行法律过程中出现失控,加之法律本身的偏激,也误伤了不少无辜。
  大革命时期刑事立法的另一重大成果是1791年刑法典草案的拟就。这部法典以制定法的方式确定了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则,在立法技术上创造性地把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为其后制定的刑法典提供了有益的经验。该法典还把封建时代150余种适用死刑的犯罪减为32种,废除了封建时代的大部分残害肢体刑,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刑罚的残酷性,推动了刑事法律制度的进步。
  综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立法活动十分频繁,所制定的法律涉及各主要的部门法领域,它们把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自然法思想、人文主义思想创造性地具体化、法律化,为其后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最终确立积累了丰富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19世纪初拿破仑全面立法
  1794年雅各宾专政结束,大革命的疾风暴雨已经过去,但是这场革命的影响却是十分深远的,革命变革了封建所有制,建立了资产阶级私有制;推翻了封建特权,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治统治;摧毁了森严的等级制度,实现了资产阶级的权利平等。这些成果需要进一步用法律手段加以确认,以便把社会生活纳入资产阶级法制所允许的轨道。1799年,法国资产阶级政权遇到国内封建复辟势力和国际上英、俄、奥等国反法联盟的内外夹击,形势异常险峻。大资产阶级选择了因屡建战功而在军队中享有威望的军官拿破仑作为他们的代表人物。同年11月,拿破仑发动政变,以武力解散议会两院,夺取了政权。拿破仑上台后,立即着手制定宪法,通过宪法建立他的个人军事独裁政权。接着,他利用在国内平息封建势力叛乱、国际上粉碎第二次反法联盟武装进攻的机会领导了大规模的资产阶级立法活动。
  拿破仑统治时期制定过3部宪法:1799年《共和国八年宪法》、《1802年宪法》和1804年《共和国十二年元老院整体决议表》。
  自1804年始先后制定了一整套体例完整的成文法典,它们是《法国民法典》(1804年)、《民事诉讼法典》(1806年)、《商业法典》(1807年)、《刑事诉讼法典》(1808年)、《法国刑法典》(1810年),这样,一个以宪法为根本法,以民法典为核心,在各主要部门法领域都制定有相应法典的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成功地建立起来,习惯上把这一体系称为六法体系。法国六法颁行后,西欧大陆各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纷纷效法,他们不仅把“六法”当作本国制定相应法典的样板,更把“六法”这样的法律结构作为构造近代国家法律体系的模式,所以说,法国六法的意义和影响远远超出了法国国界,超出了法典自身。
  
  四、“六法”颁布后法国的发展
  “六法”颁布后,世界先后发生了产业革命、信息革命,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这对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它们相继完成了由近代到现代的历史性转变,法国的法律制度也不例外。
  “六法”颁布至今法国又颁布了多部宪法。经过19世纪激烈的政治经济形势动荡,法国终于在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的修正案中明确“共和制度永远不许变更。”在民商法领域,对民法典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1945年还曾组织起草新民法典的委员会,起草了新民法典的部分草案,但这项工作后来被放弃。修改法典的同时制定了大量民事、商事的单行法,并于19世纪末以后形成了经济法、社会福利法等新的部门法。在刑法领域,自19世纪下半叶以后推行了新的刑法制度,1994年新的刑法典生效。程序法方面,1957年和1975年分别制定了新刑事诉讼法典和新民事诉讼法典。
  法国法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其一系列新的变革无疑会对大陆法系,乃至整个西方世界的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节 宪法 

  法国是世界上制定宪法较早、颁布成文宪法最多的国家。自1789年大革命以来至今共颁布14部宪法,它们是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1799年宪法(于1802年修正)、1804年《共和国12年元老院整体决议案》、1815年《帝国宪法附加法》、1814年《钦定宪章》、1830年《七月王朝宪章》、1848年《第二共和国宪法》、1852年《路易·波拿巴宪法》、1870年《拿破仑第三宪法》、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这些宪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其中有君主立宪制、帝制、独裁制宪法,也有民主共和制宪法,议会有一院、两院、三院、及至四院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多种不同规定,但它们大都承认《人权宣言》所确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基本原则和资本主义制度,很多还以《人权宣言》为宪法的序言。这里着重介绍其中的5部,即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1791年宪法、大革命以来最激进的一部宪法——1793年宪法、法国历史上适用时间最长的宪法——1875年宪法、二战后的第一部宪法——1946年宪法以及法国现行宪法——1958年宪法。
  
  一、《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法国大革命的高潮中制定的政治经济施政纲领,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政陷巴士底狱是法国革命开始的标志。国民议会为了号召群众,进一步将革命推向高潮,认为有必要仿照北美独立战争时期的做法,宣布一个权利宣言,把保障人权和自己在社会、经济、 政治、 法律制度方面的基本主张公诸于世,作为施政纲领,就在7月14日开始了起草工作。8月26日通过并公布了《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以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以及其他法治思想为基础,并借鉴北美《独立宣言》的内容。全文由序言和正文17个条文组成,其核心是规定人民权利及其保障,同时涉及到国家政权和法治方面的一些原则。其主要内容有:
  (1)人权方面(《人权宣言》阐述的资产阶级人权理论)——这是《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宣言强调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人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人人都有言论、写作和出版自由权。《人权宣言》在阐明了平等、自由、主权、法律等的内容和意义后,特别在最后一条宣布,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显然是自由竞争时代资产阶级的心声。
  (2)国家政权方面(《人权宣言》阐述的资产阶级国家理论)——明确宣布“主权在民”、 “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宣言指出:“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地来自国民的权力”。“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定权力分立,即无宪法可言”,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卢梭和孟德斯鸠的思想。
  (3)法制方面(《人权宣言》阐述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明确提出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如: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不得非法逮捕等。
  《人权宣言》的发表是法国乃至欧洲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促进了法国革命, 对法国宪法和法制的发展起到了先导作用。 《人权宣言》不仅全面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政治纲领和法治纲领,全面体现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卢梭和孟德斯鸠的政治法律思想,集中反映了革命成果和一系列资产阶级统治原则,以致法国历次宪法都将其作为序言或把它重新宣布,或确认和扩大它所宣布的人权,而且对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二、1791年宪法
  该宪法由制宪会议酝酿草拟,于1791年9月3日正式通过。它由序文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序文即1789年人权宣言,正文包括前言和“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条款”、“王国的区划及公民的资格”、“国家权力”、“武装力量”、“赋税”、“法国与外国的关系”、“宪法的修改”、“其他规定”等8篇内容,前言与序文相呼应,旗帜鲜明地宣布废除封建贵族爵位和特权,废除等级制度、卖官和官职世袭制度,废除封建行会制度。其余8篇确定了君主立宪制政体、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及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各项经济制度。
  根据宪法,行政权属于世袭的国王,“国王是国家全部行政权的最高首脑。”他拥有广泛的权力:任命各部大臣、高级文武官员和驻外大使;代表国家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对除宪法和有关财政法案以外的议会立法搁置、否决等等。但是,国王不再是封建时代的专制君主,他是“法兰西人的国王”,必须宣誓效忠于宪法。他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每年收入王室经费2500万里弗。国王的行为须经大臣附署才能生效,对外宣战、缔结条约也应事先经议会同意。宪法关于行政权的规定体现了大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他们总是企图和封建势力结成联盟来统治国家。
  立法权属于一院制的国民立法议会。它由745名议员组成,任期两年。立法议会有权提议并制定法律、决定公共支出、创立赋税、决定官职的设立或废止等,同时可以“向全国最高法庭诉追部长和行政权方面主要官员的责任”,“向全国最高法庭提起公诉并追究被控为侵犯或阴谋危害国家安全或宪法的人”。议会每年5月第一个星期一集会,可自行决定会议地点和会期长短,国王不得干涉,也不能解散议会。
  议会选举沿用1789年旧制,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凡没有财产的人、被雇佣的人、被提起公诉的人、破产和无力清偿债务的人都列为消极公民,消极公民没有选举权。积极公民的条件是年满25岁,有法国国籍,有法律所指定的一定时期的住所,能够缴纳相当于当地三个工作日收入的直接税,不是私人佣工。只有积极公民有选举权。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每一百名积极公民中选出一名“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举议员。“选举人”须有能力缴纳相当于10个工作日收入的直接税。当选议员则应有不动产,并能缴纳50法郎的直接税。宪法确立的这种以纳税为标准的选举制度完全把劳动人民排斥到了国家政治生活之外,它使拥有财富的贵族代替了传统的门阀贵族,把国家权力由封建统治者转移到了富有的大资产阶级手中。据统计,在当时法国2600万人口中,被列为消极公民从而剥夺了选举权的人就达300万,能够当选为选举人的只有5万人。
  司法权属于由资产阶级代表按时选出的审判官。全国设大理院一所,负责审理关于要求撤销各级法庭所作终审判决的案件、关于管辖的争议及控告法庭失职的诉讼等。
  1791年宪法是一部资产阶级革命性极不彻底的宪法。它保留了封建上层建筑的残余,特别是公然剥夺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政治权利,充分体现出资产阶级蔑视人民、惧怕群众的阶级本性,体现了资产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阶级偏见,根据这种偏见,只有有产者才是“巨大社会企业的真正股东”,而劳动人民只能处于消极被管理的地位,不能“积极参加公共权力的组成”。对此连资产阶级激进派也认为不可容忍,他们认为:制宪会议就是从这些穷人手中夺走了他们所赢得的自由果实。不许穷人参加他们本国人的会议的法令,不只是不公开的、荒谬的,而且是丧尽天良的忘恩负义的行为。这个法令玷辱了法国人民的革命史册使自由时代的第一年蒙受耻辱。按照这个宪法的规定,卢梭等还活着的话,也没有当选议会代表的权力。
  宪法制定后由国王路易十六批准颁布实施。制宪会议根据宪法组织了立法议会的选举。当选为议员的都是资产阶级代表,其中大工商业主、大金融家占优势,法国从此建立了大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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