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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第三节和第四节

发布时间:2019-12-09 14:23来源:未知

三、行政法的基本特点
  法国行政法包括了行政活动的组织、手段、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等多方面的内容,几乎每个部分都有它不同于其他国家或不同于法国其他部门法的特点,其中最主要的是:
  (一)法国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
  资本主义国家审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之间行政纠纷的机构不尽相同,有的通过普通法院,有的通过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机关。法国是由既不隶属于普通法院,也不隶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案件的,由此在法国形成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并存的司法双轨制。
  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萌芽于封建时代的“移审制”,酝酿成立于大革命时期,正式诞生于拿破仑一世统治时,1872年以后定型为现代的体制并确立了现代行政法院制度最基本的法律原则。1799年在拿破仑执政后的第一部宪法中规定:“在执政的指挥下,设一参政院负责撰拟法律草案和行政规章,以及解决行政上所发生的疑难事件。”从此法国产生了专门审理行政诉讼的机构。不过这时的参政院行使的是“国家元首保留的审判权”,即参政院对行政案件拟定判决词,判决的最后决定权依法属于国家元首拿破仑,他有权任意更改判决。1872年5月24日,法国颁布了“参政院法”,规定了参政院的建制、职权、审判制度等。根据这项法律,参政院不再行使国家元首保留的审判权,而是以法国人民的名义独立行使审判权,从法律上取得了最高行政法院的地位。与此同时,正式确立权限争议法庭,负责解决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的管辖争议。至此,法国行政法院的组织机构基本定型。1873年2月8日权限争议法院审理的“勃朗科案”是法国行政法院制度发展的里程碑。该案判决词指出:“因国家在公务中雇佣的人员对私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而加在国家身上的责任,不应受在民事法典中为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间关系而确立的原则所支配,这种责任既不是通常的责任,也不是绝对的责任,这种责任有其固有的特殊规则,依公务的需要和调整国家权力与私权利的必要而变化。”这项判决确立了行政法上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依“公务标准”划分权限的原则以及行政案件不适用民法典的原则,从而彻底抛弃了旧的权限划分际准。1889年12月3日最高行政法院审理了“卡多案”,该案判决指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无需首先经过行政部门首脑的裁决,这就使行政法院取得了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地位,完成了行政法院为唯一行政诉讼机构的制度。卡多案件的判决,是行政法院创建的最后一个阶段。
  通过以上行政法院制度的演变可以看出,法国在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后,建立健全了一套独立的行政法院组织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判例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法的重要原则都存在于判例之中。
  (二)法国行政法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即支配行政活动的法律规则不同于支配私人活动的法律规则;行政诉讼纠纷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受行政法院管辖。当然,这并不表示行政法院绝对不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只是这种适用不是行政法官的一种义务,他并不是必须要适用私法。
  (三)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
  判例在行政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原因主要是:法国行政法院产生较早,处理的行政事务太多而且杂乱,经常要从法的原则或精神推论出有关案件处理规则,随着判案的增多,便形成了一系列行政法原则和判例规则。后来虽然有一部分判例为法律所吸收,但大多数仍然处于判例状态,如行政行为无效理由、行政赔偿责任的条件、公产制度、行政合同制度、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等都出自判例并仍以先例存在。法国学者维戴尔说,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不在成文法中而存在于判例之中。
  (四)法国行政法没有编纂完整的行政法典。
  近年来法国也编辑了一些行政法典,如矿业法典、森林法典等,但这都是关于某一部门行政的法典,不是适用于全部行政事项的行政法通则。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由行政主体的公务过错引起公民权利受到损害,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节 民法 

  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它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也是影响最广泛的一部民法典,直到今天,虽经修改、增删,但仍在法国施行。
  (一)民法典的制定
  法国制定民法典,一是为了进一步统一法制,二是为了巩固大革命的成果。资产阶级需要一部大规模完整的民法典,系统而周密地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促进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进行。自1789年国民议会通过法律,要求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统一的民法典以来,法国先后于1793年、1796年和1799年由著名法学家康巴塞雷斯主持起草了三部民法典草案,但都因政局动荡、立法思想不统一而被否决。1799年拿破仑就任第一执政,他雷厉风行地进行了政治经济改革,以铁的手腕稳定了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为大规模立法工作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1800年,拿破仑任命波塔利斯、特龙谢、比戈·德·普雷·阿梅纳、马尔维尔4人组成法典编纂委员会。4个月后,民法典起草完毕。1801年,根据拿破仑命令,法典草案送交各法院征询法官的意见,并由参政院逐条讨论修改,在参政院讨论时,拿破仑亲自参加会议并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他倾听法学家们的讨论,当讨论纠缠不清时,他便出面清理头绪,并以醒目的方式,把结论归纳出来。1803年讨论修改后的民法典草案正式提交立法院通过。1804年3月21日经拿破仑签署,民法典颁布实施。通观以上全部过程不难看出,资产阶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政治经济需求是民法典所以产生的客观依据,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制定法典的重要条件,拿破仑等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活动和思想则对民法典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二)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原则
  民法典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36章、2281条。总则是关于法律的公布、效力和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一编编名为“人”,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及其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证书、住所、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未成年、监护及亲权的解除、成年禁治产及裁判上的辅助人计11章。第二、三编是有关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规定。第二编编名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役权或地役权等4章。第三编编名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生前赠与及遗嘱、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买卖、互易、租赁、合伙、借贷、寄托及讼争物的寄托、赌博性的契约、委任、保证、和解、民事拘留、质押、优先权及抵押权、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受分配的顺位、时效共20章。法典各章有的是对罗马法基本原则的继承,有的借鉴了日耳曼习惯法,还有的则是借鉴了教会法、大革命前王室颁布的某些法令以及大革命时期的民事立法。
  《法国民法典》作为在近代民事立法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并且对近代西方国家民事立法有广泛影响的立法,其中包含了很多经典性的条款,主要有:第8条:“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488条:“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民事生活上的一切行为”;第544条:“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第545条:“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第546条:“物之所有权,不问其为动产或不动产,得扩张至该物由于天然或人工而产生或附加之物”;第552条:“土地所有权并包含该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第1101条:“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第1382条、1383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
  民法典的主要原则有4个:民事权利平等原则、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
  (三)民法典的主要特点
  1.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
  2.法典贯彻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以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营利主义为立法指导思想,着重强调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无限私有、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17、18世纪至19世纪初,西方世界普遍泛滥着个人最大限度自由、国家和社会最小限度的干涉,为了营利的目的而追逐最高额的利润是合乎理性的这样一些思潮。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各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无一例外地遵循了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缔结契约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效力神圣以及无过失便无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国是最早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它的民法典,即1804年民法典第一次用简明扼要的法律语言,用经典式的法律条文系统而准确地表达了以上所述民法基本原则,这在人类立法史上是一个创举。当然,个人权利、个人自由都是相对而非绝对的,这在民法典里都有所体现。但从民法典的内容里我们还是看到,它所刻意强调的乃是个人主义的民法原则,而不是对这种原则的限制。
  除以上所讲,它鲜明地体现了早期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外,法典里没有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民事权利主体“人”主要指的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这充分反映出当时的社会还处于早期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产阶级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商人个人的活动,法人组织还极为罕见。关于法典的编制顺序,由于法典产生于大革命刚取得成功之时,这时资产阶级迫切需要的是保护其通过革命而取得的私有财产权,同时这一时期资产阶级的债权债务关系还不够发达,所以法典突出了物权法的地位,而把债权法置于了物权法之后。
  3.法典保留了旧制度的若干残余。
  这集中体现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法典强调夫权、亲权,在亲权中父权居于首要地位。法典还剥夺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4.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法国民法典》的名称直译意为“法国市民法典”,仅此便可看出它与罗马法之间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是多方面的。它的体例仿照了《罗马法大全》中法学阶梯的模式,它的很多制度、原则,乃至法律概念、术语都来自罗马法,特别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的内容更直接渊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关于以个人权利为本位,高度重视公民个人私权的立法精神,关于对所有权本质属性的认识以及所有权、用益权、役权等物权法的规范,关于债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关于债的原因的理论等等,所有这些无不对民法典有着深刻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并不是简单的照抄照搬,而是把罗马法的制度和原理资本主义化、法国化,这就为近代西方其他国家继承罗马法树立了样板。
  5.法典注重实际效用,通俗易懂。
  民法典贯彻了拿破仑的意图,没有刻意追求体例的严密性,而是从使用方便的角度出发,其编排体例密切结合实际,法律用语言简意赅,很少抽象概念和弹性条款。
  (四)民法典的意义
  1804年法国民法典内容丰富,风格突出,对近代西方国家具有经典的意义。它颁行后,在世界各地产生了广泛影响,在欧洲,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希腊、丹麦、罗马尼亚、葡萄牙等国,或者采用了这部法典,或者在制定本国民法典时不同程度地参考了它的立法成果。在拉丁美洲、智利、阿根廷、巴西等国编纂民法典时也受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在亚洲,它对日本和中国的民法典,对一些前法属殖民地,如中东、印度支那地区的民法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即使在素有普通法传统的北美,由于历史的原因,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其民法制度也承袭了《法国民法典》的传统。正因为如此,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形成了世界一大法律体系——大陆法系。恩格斯评价这部法典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直到现在还是包括英国在内的所有其他国家在财产法方面实行改革时所依据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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