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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社会保险法1

发布时间:2019-12-09 14:13来源:未知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对遭遇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等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或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
  1.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3.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
  4.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念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社会保险法仅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
  广义的社会保险法除《社会保险法》单行法,还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
  (二)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指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成员或者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具体为: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提示】此部分内容考生需注意把握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容易以名词解释的形式考核。
  (三)社会保险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法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
  1.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2.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
  3.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社会保险主体之间依法形成的收取和交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
  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依法参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和承担社会保险义务的人。
  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其他社会保险的服务主体、管理人和监督人等。
  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和给付等服务行为。
  3.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各项社会保险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社会保险法律事实
  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指由社会保险法所规范的,能够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各种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

  四、社会保险基金制度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以法律形式强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以政府财政补贴的形式集中起来的由专门机构管理并用于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资金。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与征缴
  1.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有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政府补贴、保险金的收入和罚款等四部分构成。
  2.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如下内容:
  (1)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
  (3)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
  (4)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
  应当在保障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前提下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运营。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
  1.人大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2.行政监督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
  (1)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2)从两个方面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
  营情况实施监督。
  3.社会监督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1)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主要职责。
  (2)规定了工会的监督。

  五、社会保险的经办服务
  1.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包括:
  (1)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原则。
  (2)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的经费保障。
  (3)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
  2.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作了原则规定。
  3.规定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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