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社会保险法4
发布时间:2019-12-09 14:24来源:未知
第五节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失业劳动者。
国际劳工组织对失业者作了如下界定:
失业是指在调查期内达到一定年龄并满足以下条件者:
(1)没有工作,即未被雇用同时也未自谋职业者;
(2)目前可以工作,即可被雇用或自谋职业者;
(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已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者。
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定义:“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二)失业保险的特点
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失业保险以失去劳动机会为前提,只适用于失业的劳动者,而且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2.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我国规定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3.待遇水平较低
4.保险功能的特殊性
(1)通过预先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经济援助,以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实现劳动力再生产;
(2)通过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组织生产自救等综合性服务措施,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提供帮助,以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力,并尽早实现重新就业的愿望。
【例题·单选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
A.12个月
B.15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答疑编号111090401]
『正确答案』D
二、失业保险立法概况
1993年4月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劳动法》把失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第一次用“失业”代替“待业”,将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
1999年1月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城镇企业、事业组织及其职工。
2010年全通过《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三、我国现行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有:
(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
各国一般采取5种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
(1)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
(2)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
(3)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
(4)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
(5)全部由雇主负担。全部由雇主负担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国家,主要采取征收保险税的办法,目前只有个别国家采用。各国主要采取的是征缴费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我国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
《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例题·单选题】王某在某私营企业工作,月工资780元,其每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 )。
A.7.8元
B.10元
C.15.6元
D.23.4元
[答疑编号11109040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障基金的其他资金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支出项目为:
(1)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向其遗属发放的抚恤金等。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六节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与意义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
1.保障生育女职工和婴儿的身体健康,促进优生优育
2.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3.有助于妇女解放,实现男女平等
二、生育保险的立法概况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和1952年制定了《妇女生育前后工作公约》(第3号公约)和《生育保护公约》(第103号公约),第102号公约也有关于生育保险实施范围、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的规定。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对生育保险有关待遇作了明确规定。
1955年4月26日颁发《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通知》。
1988年颁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4年发布《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2010年通过《社会保险法》第六章专门对生育保险作了规定。
三、我国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内容
(一)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生育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专门为生育女职工支付有关待遇的款项。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是由参加统筹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的待遇
1.产假
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
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2.生育津贴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2)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3.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职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
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55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5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注意】以上内容容易以选择题形式出现,是选择题题眼。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失业劳动者。
国际劳工组织对失业者作了如下界定:
失业是指在调查期内达到一定年龄并满足以下条件者:
(1)没有工作,即未被雇用同时也未自谋职业者;
(2)目前可以工作,即可被雇用或自谋职业者;
(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已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者。
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定义:“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二)失业保险的特点
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失业保险以失去劳动机会为前提,只适用于失业的劳动者,而且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2.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我国规定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3.待遇水平较低
4.保险功能的特殊性
(1)通过预先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经济援助,以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实现劳动力再生产;
(2)通过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组织生产自救等综合性服务措施,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提供帮助,以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力,并尽早实现重新就业的愿望。
【例题·单选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
A.12个月
B.15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正确答案』D
二、失业保险立法概况
1993年4月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劳动法》把失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第一次用“失业”代替“待业”,将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
1999年1月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城镇企业、事业组织及其职工。
2010年全通过《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三、我国现行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有:
(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
各国一般采取5种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
(1)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
(2)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
(3)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
(4)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
(5)全部由雇主负担。全部由雇主负担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国家,主要采取征收保险税的办法,目前只有个别国家采用。各国主要采取的是征缴费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我国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
《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例题·单选题】王某在某私营企业工作,月工资780元,其每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 )。
A.7.8元
B.10元
C.15.6元
D.23.4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障基金的其他资金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支出项目为:
(1)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向其遗属发放的抚恤金等。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六节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与意义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
1.保障生育女职工和婴儿的身体健康,促进优生优育
2.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3.有助于妇女解放,实现男女平等
二、生育保险的立法概况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和1952年制定了《妇女生育前后工作公约》(第3号公约)和《生育保护公约》(第103号公约),第102号公约也有关于生育保险实施范围、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的规定。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对生育保险有关待遇作了明确规定。
1955年4月26日颁发《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通知》。
1988年颁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4年发布《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2010年通过《社会保险法》第六章专门对生育保险作了规定。
三、我国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内容
(一)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生育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专门为生育女职工支付有关待遇的款项。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是由参加统筹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的待遇
1.产假
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
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2.生育津贴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2)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3.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职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
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55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5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注意】以上内容容易以选择题形式出现,是选择题题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