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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09 14:25来源:未知

第十章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第一节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概述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执法活动的总称。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公正原则
  (五)高效、便民原则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七)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
  (八)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
  (一)劳动保障监察是加强和完善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劳动保障监察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力保证
  (三)劳动保障监察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二节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在国外亦称“劳工检查机构”,是经法律授权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实行监督的专门机构。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职责与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履行的4项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规定了9项具体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7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就业促进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也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国外亦称“劳工检查员”或“劳工检查官”,是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各地在充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时,除机关内部调剂解决以外,凡面向社会招收的,必须要组织进行考核或考试;考核或考试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录用。
  我国《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对劳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主要职责划分、任命与考核都作了明确规定。
  1.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4)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3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
  2.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的基本职权划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
  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
  兼职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会同专职检查员进行。
  3.任命与考核
  专职劳动监察员的任命,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提出任命建议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员审批表,经同级人事机构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兼职劳动监察员的任命,由有关业务工作机构按规定推荐人选,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员审批表,经同级劳动监察机构和人事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领导批准。
  经批准任命的劳动监察员由劳动监察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员证件。劳动监察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劳动监察任务时,由任命机关免去任职,监察机构负责收回其监察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劳动监察员实行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制度。对经考核合格的换发新证。持证人未按规定考核验证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劳动行政部门对模范执法、成绩优异的劳动监察员应按照《公务员法》给予奖励。
  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劳动监察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任命机关撤销任命,收缴其劳动监察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任命与考核这部分比较容易出选择题,考生需特别注意。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动监察员实行每( )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制度。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疑编号1111001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劳动监察员实行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制度。
 
 
  
第三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一、劳动保障监察管辖
  (一)地域管辖
  是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级别管辖
  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分工和权限划分,是一种纵向划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这是对包括级别管辖在内的监察管辖的全面授权规定。
  (三)指定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四)移送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作出处理,如果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注意】管辖的概念可能出名词解释题目。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
  (一)日常巡视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订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二)书面材料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三)专项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四)对举报和投诉的查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五)应急预案制度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六)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一)受理与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二)调查与检查
  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相关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案件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 )。
  A.1人
  B.2人
  C.3人
  D.4人
  [答疑编号11110010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相关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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