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劳动法律责任1
发布时间:2019-12-09 14:27来源:未知
第一节 劳动法律责任概述
一、劳动法律责任概念
劳动法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机关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二、劳动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形式。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用人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其内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而给予的处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旨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的法律责任形式。
(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劳动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犯罪有:重大安全事故罪、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强迫劳动罪、妨碍执行公务罪、滥用职权罪等。
第二节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无效:
(1)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即内容违法;
(2)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未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意见,且并未通过平等协商确定。
3.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用人单位安排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名受侵害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5.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用人单位违反工资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法律责任的特点是:
(1)责任体系涉及范围广
(2)责任形式多样化。
(3)“并罚”责任承担方式。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合法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建筑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3)未为劳动者依法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责任。
(4)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5)用人单位违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6)用人单位以合同条款形式免除或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法律责任。
(7)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法律责任。
(8)用人单位未对有关责任人及其员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法律责任。
(9)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五、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行为及处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招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由于使用童工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法律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4)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5)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6)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法律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7)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注意】《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的内容是新增知识点,考生需特别注意。
六、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七、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及处理
(一)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缺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三)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违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行为及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六)用人单位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行为及处理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及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八)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新用人单位招用尚未终结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造成损失的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理
1.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理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个人承包经营的违法行为及处理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 )以上(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A.50%,50%
B.50%,100%
C.100%,50%
D.100%,150%
[答疑编号1111101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劳动法律责任概念
劳动法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机关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二、劳动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形式。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用人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其内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而给予的处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旨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的法律责任形式。
(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劳动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犯罪有:重大安全事故罪、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强迫劳动罪、妨碍执行公务罪、滥用职权罪等。
第二节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无效:
(1)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即内容违法;
(2)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未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意见,且并未通过平等协商确定。
3.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用人单位安排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名受侵害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5.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用人单位违反工资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法律责任的特点是:
(1)责任体系涉及范围广
(2)责任形式多样化。
(3)“并罚”责任承担方式。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合法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建筑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3)未为劳动者依法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责任。
(4)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5)用人单位违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6)用人单位以合同条款形式免除或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法律责任。
(7)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法律责任。
(8)用人单位未对有关责任人及其员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法律责任。
(9)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五、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行为及处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招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由于使用童工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法律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4)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5)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6)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法律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7)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注意】《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的内容是新增知识点,考生需特别注意。
六、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七、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及处理
(一)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缺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三)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违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行为及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六)用人单位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行为及处理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及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八)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新用人单位招用尚未终结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造成损失的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理
1.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理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个人承包经营的违法行为及处理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 )以上(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A.50%,50%
B.50%,100%
C.100%,50%
D.100%,15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