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劳动法律责任2
发布时间:2019-12-09 14:28来源:未知
九、用人单位违反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我国《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均未明确规定有关集体合同的责任,需要通过立法不断完善。
十、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行为及处理
(一)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及处理
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及处理
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行为及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及处理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及处理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六)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及处理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七)有关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违法的行为及处理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八)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处理
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用人单位违反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行为及处理
(一)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及处理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工会法》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2)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3)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4)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三、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监察条例》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对有前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以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及处理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行为及处理
由于劳动者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既是劳动合同解除程序,也是劳动合同解除的生效要件。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为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自动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
四、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五、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
(1)支付违约金(如果双方约定违约金);
(2)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计算,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赔偿。
七、劳动者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而建立双重劳动关系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
【例题·多选题】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内容包括( )。
A.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B.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C.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D.因劳动设备故障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答疑编号111110201]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劳动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考生需特别注意上述法律责任中的具体比例规定,容易出选择题。
第四节 劳动服务机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1)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二、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
(1)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3)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5)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②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③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④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⑤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4)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及处理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节 劳动行政部门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国《促进就业法》的规定
(1)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第60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七、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均未明确规定有关集体合同的责任,需要通过立法不断完善。
十、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行为及处理
(一)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及处理
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及处理
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行为及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及处理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及处理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六)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及处理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七)有关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违法的行为及处理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八)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处理
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用人单位违反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行为及处理
(一)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及处理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工会法》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2)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3)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4)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三、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监察条例》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对有前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以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及处理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行为及处理
由于劳动者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既是劳动合同解除程序,也是劳动合同解除的生效要件。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为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自动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
四、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五、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
(1)支付违约金(如果双方约定违约金);
(2)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计算,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赔偿。
七、劳动者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而建立双重劳动关系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
【例题·多选题】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内容包括( )。
A.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B.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C.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D.因劳动设备故障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劳动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考生需特别注意上述法律责任中的具体比例规定,容易出选择题。
第四节 劳动服务机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1)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二、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
(1)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3)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5)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②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③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④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⑤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4)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及处理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节 劳动行政部门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国《促进就业法》的规定
(1)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第60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七、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