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第七、八节
发布时间:2019-12-09 14:27来源:未知
第七节 司法制度
一、法院组织
法国实行司法双轨制,其法院组织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列,两者互不隶属,各自依法行使自己的司法权。这一传统来自大革命时期,特别是拿破仑一世统治时期。两个系列法院的内部结构原则上也奠基于19世纪的拿破仑一世时期。
(一)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由审理一般刑事、民事案件的普通司法法院和审理除行政案件外的某些专门案件的专门法院组成。
普通司法法院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一所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分别使用两个名称。这一系列的基层法院是初审法院,其前身是拿破仑时代的治安法庭。它负责审理关于动产的一审民事案件,当它审理刑事违警罪一审案件时便称为违警罪法院。初审法院之外的民事一审法院是大审法院,负责审理关于不动产的一审案件等,它审理一审刑事轻罪案件时称轻罪法院。初审法院和大审法院之上为上诉法院。内设民事审判庭和轻罪上诉庭等,分别受理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民事、刑事上诉案件。法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法院判决即为终审判决。普通司法法院中另一所刑事一审法院为重罪法庭,审理刑事重罪案件,重罪法庭是法国唯一适用陪审制的普通司法法院。
法国的专门法院主要有商事法院、少年法院、社会保险事务法院、劳资法院等。
普通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法院,不服普通司法法院或专门法院的一审判决,均可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
(二)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作为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一种法院组织最早出现于1799年拿破仑一世在位时,后逐渐完善,今天法国行政法院系统包括国家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院和基层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系列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组织称权限争议法庭,负责审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在案件管辖权方面的积极争议或消极争议。所谓积极争议指双方都认为自己享有该案件的管辖权,消极争议即双方都宣布自己无管辖权。当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出现上述管辖权争议时,权限争议法庭不仅有权裁决案件应由何方审理,而且有权就案件本身作出实体判决。
(三)商事法院
二、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
法国的诉讼制度主要通过系统完整的诉讼法典来规范,另外辅之以不同时期颁布的单行法律,以便修改、补充和完善法典。1973年法国批准了《欧洲人权公约》,该公约对法国的司法审判活动有高于国内法的效力,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判例对法国法院也有指导意义,从而使法国的诉讼制度更加完备。
(一)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和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
该两部法典和1804年民法典一样,在人类法制史,特别是大陆法系形成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典》制定于1806年2月24日,1807年1月1日生效。它主要仿照了1667年法国封建的民事诉讼法令,同时吸收了大革命时期的革命成果。它由2编组成,共1042条,第1编规定了法院的诉讼审级和起诉、传唤、证人、鉴定人、回避、辩护、调解以及行政诉讼费等程序和制度。第2编是关于继承开始的程序、仲裁程序、共同规则等方面的规定。这部法典确立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原则以及民事诉讼采用口头辩论的原则。根据当事人主义,除涉及公共秩序的案件外,案件一般由当事人提起。诉讼中当事人掌握诉讼的进行,他们有权放弃诉讼和同意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法官基本保持中立,他们行使职权受到限制,例如,不得传唤未经当事人指定的证人,不得索取当事人隐藏的书面材料等。根据口头辩论原则,除最高法院外,其他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实行书面审。
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制定于该年11月7日,同月27日公布实施,它由总则和2编组成,共643条。总则是关于起诉和侦查的规定,第1编是搜查程序,第2编是审判程序。它的一些内容来自1670年路易14时代的刑事诉讼法,更继承了大革命时期确认的无罪推定、法官自由心证等刑事诉讼原则,规定了重罪实行陪审的制度以及检审合一制,以及检察官行使起诉权,预审法官行使预审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追诉、预审与审判职能分离等制度。法典还融罗马法、日耳曼法、基督教会法的传统于一炉,规定在法庭审判前的诉讼程序中采用书面审理,不进行公开辩论。在法庭审理阶段再采用当事人公开辩论的控诉式审判制度。
(二)1959年新《刑事诉讼法典》和1976年《民事诉讼法典》拿破仑时期编纂的《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历经修改,分别于1959年、1976年被新的《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所取代。两部法典颁布后仍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目前,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典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内容涉及各种法院共同适用的规则,第二部分是关于各级法院诉讼程序的规定。这部法典保留了原法典确立的当事人主义的原则,但同时也加强了法院的作用,法官的权力更加明确。例如法典规定,诉讼的提起依据当事人意愿,第54条规定起诉的方式有:向法院书记室提出诉状或声明,当事人自愿到庭,当事人提出传唤状以及向法院书记室提交共同诉状等。诉讼的继续也依当事人自愿,同时法官有一定作用。法典第127条、128条指出:“在诉讼进行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得自行和解,或者由法官提议和解。”“在法官认为有利的地点与时刻,均得试行和解”。另外,法典的立法风格较接近于注重学理的德国风格。
现行刑诉法典包括卷首和5卷,共803条。卷首:公诉和民事诉讼。第1卷:提起公诉和进行预审。第2卷:审判管辖。第3卷:非常上诉的途径。第4卷:特别诉讼程序。第5卷:执行程序。该法典在审判方式上倾向于进一步消除纠问式的审判方式残余,更注意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同时注意加强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如尽量减少审判前的羁押;预审程序由书面秘密审理改为当面讯问并进行对质,讯问和对质时应有辩护人在场以及简化某些刑事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等。
第八节 法国法的历史地位和大陆法系
法国法具有丰硕的思想基础和完备的体系结构,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拿破仑时代创立的“六法体系”,不仅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主导作用。而且对近代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法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法国法是西欧封建法的典型,资产阶级革命后又成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
恩格斯曾指出“法国在中世纪里是封建制度的中心,从文艺复兴时代起是统一的等级君主制的典型国家,它在大革命时期粉碎了封建制度,建立了纯粹的资产阶级统治,这种统治所具有的典型性是欧洲任何其他国家所没有的”。
法国是欧洲大陆较早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而且革命较为彻底,这为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创立和传播创造了条件。大革命结束后,法国开始的大规模法典编纂活动最先创立了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完整而系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法国民法典》成为许多资产阶级国家立法的范本,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并以此为基础,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
(二)法国法以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说为指导,其机构以成文法为基本形式,基本原则明确,具体制度完整系统。
马克思称法国的资产阶级制度起源于卢梭、孟德斯鸠的学说,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建立法治国家的思想,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在《人权宣言》中都得以贯彻和体现。此外,法国大革命中极力倡导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权学说也与前述原则和思想一起成为法国资产阶级立法,尤其是拿破仑立法的理论根基。
(三)法国法沿袭罗马法传统,确立了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并且出现了社会经济立法的新领域。
(四)法国的法院组织被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
二、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大陆法系基本特征的形成与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法的创制,尤其是拿破仑立法有非常紧密的联系,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母法国。近代法国六法体系的创立,为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并作为范例为其他成员国所效仿,使大陆法系带有显著的成文法典化特点。大陆法系的共同历史基础是罗马法,而罗马法的近代化可以说是通过法国的实践完成的。以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法国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成文法传统,而且继续采用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不仅把法的时代精神与法的传统良好地结合在一起,而且使罗马法获得了升华。法国民法典所体现的这一历史性成就促使大陆法系能够在罗马法基础上跨越时代而成长。从大陆法系的形成、发展、基本制度与理念各方面来看,近代法国法的建立和完善,都对大陆法系起着奠基和导向作用。
(二)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1.在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它不仅继承了罗马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再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英美法系则不同,它是独立于罗马法之外的法律体系,是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虽然受到过罗马法的影响,但并没有系统地接受罗马法。
2.从法律渊源上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主要的部门法领域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立法权与司法权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英美法系国家则将判例法奉为主要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原则为主要特征。
3.大陆法系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英美法第以判例为基础,以制定法、习惯法、惯例等为补充,法律体系庞杂,缺乏系统分类,部门法之间缺少逻辑联系。因此,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作用,英美法也被称作“法官法”。
4.大陆法系的法院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英美法系在19世纪80年代以前,采用普通法法院与衡平法法院平等的法院体系。行政诉讼和普通诉讼不分,由普通法院管辖。长期以来奉行“程序中心主义”,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
5.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重视法律理论的概括,法学有重要推动作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强调法律的实际效用和经验,重视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
尽管两大法系之间存在不少差异,但仍有许多共同之处。其一,本质相同,都是建立在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上的法律体系。其二,传统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只不过在以何为主方面不同。其三,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都深受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深刻影响。其四,法律背景相同。
自测题:
一、单选
1.在法国近代宪法中,寿命最长的是( )
A.第二共和国宪法
B.《七月王朝宪章》
C.共和三年宪法
D.第三共和国宪法
2.1946年法国宪法规定享有最高和最广泛权力的机关是( )
A.国民议会
B.参议院
C.内阁
D.总统
3.现代法国民法的变化不包括( )
A.对所有权的限制
B.承认定式契约的法律效力
C.法官干预当事人的订约自由
D.有关严格责任原则的立法没有得到发展
4.下列属于法兰西王国私人编纂的习惯法汇编的是( )
A.圣路易习惯汇编
B.奥尔良习惯汇编
C.巴黎习惯汇编
D.不列塔尼习惯汇编
5.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是( )
A.1791年宪法
B.1793年宪法
C.1795年宪法
D.1848年宪法
6.法国第三共和国后期宪法的重要变化是( )
A.参议院地位提高
B.充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
C.单独规定了司法权
D.总统权力提高
7.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产生的方式是( )
A.始终由选民间接选举
B.始终由选民直接选举
C.先是间接选举后改为直接选举
D.先是直接选举后改为间接选举
二、多选
1.现代法国经济法主要包括( )
A.国家财产法
B.公共经济法
C.农业法
D.知识产权法
E.环境保护法
2.组成法国1875年宪法的法律文件有( )
A.1789年人权宣言 B.参议院组织法
C.众议院组织法
D.政权组织法
E.政权关系法
三、名词解释
法国六法、《巴黎习惯汇编》、《人权宣言》、“半总统制”、大陆法系、积极公民、消极公民、法国《1958年宪法》
四、简答
1.1789年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2.简述1958年法国宪法对议会权力的限制。
3.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
4.简述1804年法国民法典贯彻的资本主义民法原则。
5.大陆法系的特点。
五、论述
1.论现代法国民法的主要变化。
2.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主要特点及世界影响。
一、法院组织
法国实行司法双轨制,其法院组织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列,两者互不隶属,各自依法行使自己的司法权。这一传统来自大革命时期,特别是拿破仑一世统治时期。两个系列法院的内部结构原则上也奠基于19世纪的拿破仑一世时期。
(一)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由审理一般刑事、民事案件的普通司法法院和审理除行政案件外的某些专门案件的专门法院组成。
普通司法法院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一所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分别使用两个名称。这一系列的基层法院是初审法院,其前身是拿破仑时代的治安法庭。它负责审理关于动产的一审民事案件,当它审理刑事违警罪一审案件时便称为违警罪法院。初审法院之外的民事一审法院是大审法院,负责审理关于不动产的一审案件等,它审理一审刑事轻罪案件时称轻罪法院。初审法院和大审法院之上为上诉法院。内设民事审判庭和轻罪上诉庭等,分别受理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民事、刑事上诉案件。法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法院判决即为终审判决。普通司法法院中另一所刑事一审法院为重罪法庭,审理刑事重罪案件,重罪法庭是法国唯一适用陪审制的普通司法法院。
法国的专门法院主要有商事法院、少年法院、社会保险事务法院、劳资法院等。
普通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法院,不服普通司法法院或专门法院的一审判决,均可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
(二)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作为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一种法院组织最早出现于1799年拿破仑一世在位时,后逐渐完善,今天法国行政法院系统包括国家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院和基层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系列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组织称权限争议法庭,负责审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在案件管辖权方面的积极争议或消极争议。所谓积极争议指双方都认为自己享有该案件的管辖权,消极争议即双方都宣布自己无管辖权。当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出现上述管辖权争议时,权限争议法庭不仅有权裁决案件应由何方审理,而且有权就案件本身作出实体判决。
(三)商事法院
二、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
法国的诉讼制度主要通过系统完整的诉讼法典来规范,另外辅之以不同时期颁布的单行法律,以便修改、补充和完善法典。1973年法国批准了《欧洲人权公约》,该公约对法国的司法审判活动有高于国内法的效力,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判例对法国法院也有指导意义,从而使法国的诉讼制度更加完备。
(一)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和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
该两部法典和1804年民法典一样,在人类法制史,特别是大陆法系形成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典》制定于1806年2月24日,1807年1月1日生效。它主要仿照了1667年法国封建的民事诉讼法令,同时吸收了大革命时期的革命成果。它由2编组成,共1042条,第1编规定了法院的诉讼审级和起诉、传唤、证人、鉴定人、回避、辩护、调解以及行政诉讼费等程序和制度。第2编是关于继承开始的程序、仲裁程序、共同规则等方面的规定。这部法典确立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原则以及民事诉讼采用口头辩论的原则。根据当事人主义,除涉及公共秩序的案件外,案件一般由当事人提起。诉讼中当事人掌握诉讼的进行,他们有权放弃诉讼和同意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法官基本保持中立,他们行使职权受到限制,例如,不得传唤未经当事人指定的证人,不得索取当事人隐藏的书面材料等。根据口头辩论原则,除最高法院外,其他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实行书面审。
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制定于该年11月7日,同月27日公布实施,它由总则和2编组成,共643条。总则是关于起诉和侦查的规定,第1编是搜查程序,第2编是审判程序。它的一些内容来自1670年路易14时代的刑事诉讼法,更继承了大革命时期确认的无罪推定、法官自由心证等刑事诉讼原则,规定了重罪实行陪审的制度以及检审合一制,以及检察官行使起诉权,预审法官行使预审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追诉、预审与审判职能分离等制度。法典还融罗马法、日耳曼法、基督教会法的传统于一炉,规定在法庭审判前的诉讼程序中采用书面审理,不进行公开辩论。在法庭审理阶段再采用当事人公开辩论的控诉式审判制度。
(二)1959年新《刑事诉讼法典》和1976年《民事诉讼法典》拿破仑时期编纂的《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历经修改,分别于1959年、1976年被新的《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所取代。两部法典颁布后仍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目前,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典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内容涉及各种法院共同适用的规则,第二部分是关于各级法院诉讼程序的规定。这部法典保留了原法典确立的当事人主义的原则,但同时也加强了法院的作用,法官的权力更加明确。例如法典规定,诉讼的提起依据当事人意愿,第54条规定起诉的方式有:向法院书记室提出诉状或声明,当事人自愿到庭,当事人提出传唤状以及向法院书记室提交共同诉状等。诉讼的继续也依当事人自愿,同时法官有一定作用。法典第127条、128条指出:“在诉讼进行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得自行和解,或者由法官提议和解。”“在法官认为有利的地点与时刻,均得试行和解”。另外,法典的立法风格较接近于注重学理的德国风格。
现行刑诉法典包括卷首和5卷,共803条。卷首:公诉和民事诉讼。第1卷:提起公诉和进行预审。第2卷:审判管辖。第3卷:非常上诉的途径。第4卷:特别诉讼程序。第5卷:执行程序。该法典在审判方式上倾向于进一步消除纠问式的审判方式残余,更注意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同时注意加强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如尽量减少审判前的羁押;预审程序由书面秘密审理改为当面讯问并进行对质,讯问和对质时应有辩护人在场以及简化某些刑事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等。
第八节 法国法的历史地位和大陆法系
法国法具有丰硕的思想基础和完备的体系结构,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拿破仑时代创立的“六法体系”,不仅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主导作用。而且对近代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法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法国法是西欧封建法的典型,资产阶级革命后又成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
恩格斯曾指出“法国在中世纪里是封建制度的中心,从文艺复兴时代起是统一的等级君主制的典型国家,它在大革命时期粉碎了封建制度,建立了纯粹的资产阶级统治,这种统治所具有的典型性是欧洲任何其他国家所没有的”。
法国是欧洲大陆较早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而且革命较为彻底,这为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创立和传播创造了条件。大革命结束后,法国开始的大规模法典编纂活动最先创立了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完整而系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法国民法典》成为许多资产阶级国家立法的范本,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并以此为基础,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
(二)法国法以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说为指导,其机构以成文法为基本形式,基本原则明确,具体制度完整系统。
马克思称法国的资产阶级制度起源于卢梭、孟德斯鸠的学说,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建立法治国家的思想,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在《人权宣言》中都得以贯彻和体现。此外,法国大革命中极力倡导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权学说也与前述原则和思想一起成为法国资产阶级立法,尤其是拿破仑立法的理论根基。
(三)法国法沿袭罗马法传统,确立了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并且出现了社会经济立法的新领域。
(四)法国的法院组织被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
二、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大陆法系基本特征的形成与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法的创制,尤其是拿破仑立法有非常紧密的联系,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母法国。近代法国六法体系的创立,为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并作为范例为其他成员国所效仿,使大陆法系带有显著的成文法典化特点。大陆法系的共同历史基础是罗马法,而罗马法的近代化可以说是通过法国的实践完成的。以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法国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成文法传统,而且继续采用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不仅把法的时代精神与法的传统良好地结合在一起,而且使罗马法获得了升华。法国民法典所体现的这一历史性成就促使大陆法系能够在罗马法基础上跨越时代而成长。从大陆法系的形成、发展、基本制度与理念各方面来看,近代法国法的建立和完善,都对大陆法系起着奠基和导向作用。
(二)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1.在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它不仅继承了罗马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再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英美法系则不同,它是独立于罗马法之外的法律体系,是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虽然受到过罗马法的影响,但并没有系统地接受罗马法。
2.从法律渊源上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主要的部门法领域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立法权与司法权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英美法系国家则将判例法奉为主要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原则为主要特征。
3.大陆法系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英美法第以判例为基础,以制定法、习惯法、惯例等为补充,法律体系庞杂,缺乏系统分类,部门法之间缺少逻辑联系。因此,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作用,英美法也被称作“法官法”。
4.大陆法系的法院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英美法系在19世纪80年代以前,采用普通法法院与衡平法法院平等的法院体系。行政诉讼和普通诉讼不分,由普通法院管辖。长期以来奉行“程序中心主义”,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
5.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重视法律理论的概括,法学有重要推动作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强调法律的实际效用和经验,重视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
尽管两大法系之间存在不少差异,但仍有许多共同之处。其一,本质相同,都是建立在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上的法律体系。其二,传统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只不过在以何为主方面不同。其三,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都深受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深刻影响。其四,法律背景相同。
自测题:
一、单选
1.在法国近代宪法中,寿命最长的是( )
A.第二共和国宪法
B.《七月王朝宪章》
C.共和三年宪法
D.第三共和国宪法
2.1946年法国宪法规定享有最高和最广泛权力的机关是( )
A.国民议会
B.参议院
C.内阁
D.总统
3.现代法国民法的变化不包括( )
A.对所有权的限制
B.承认定式契约的法律效力
C.法官干预当事人的订约自由
D.有关严格责任原则的立法没有得到发展
4.下列属于法兰西王国私人编纂的习惯法汇编的是( )
A.圣路易习惯汇编
B.奥尔良习惯汇编
C.巴黎习惯汇编
D.不列塔尼习惯汇编
5.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是( )
A.1791年宪法
B.1793年宪法
C.1795年宪法
D.1848年宪法
6.法国第三共和国后期宪法的重要变化是( )
A.参议院地位提高
B.充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
C.单独规定了司法权
D.总统权力提高
7.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产生的方式是( )
A.始终由选民间接选举
B.始终由选民直接选举
C.先是间接选举后改为直接选举
D.先是直接选举后改为间接选举
二、多选
1.现代法国经济法主要包括( )
A.国家财产法
B.公共经济法
C.农业法
D.知识产权法
E.环境保护法
2.组成法国1875年宪法的法律文件有( )
A.1789年人权宣言 B.参议院组织法
C.众议院组织法
D.政权组织法
E.政权关系法
三、名词解释
法国六法、《巴黎习惯汇编》、《人权宣言》、“半总统制”、大陆法系、积极公民、消极公民、法国《1958年宪法》
四、简答
1.1789年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2.简述1958年法国宪法对议会权力的限制。
3.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
4.简述1804年法国民法典贯彻的资本主义民法原则。
5.大陆法系的特点。
五、论述
1.论现代法国民法的主要变化。
2.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主要特点及世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