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第七、八节
发布时间:2019-12-09 15:25来源:未知
第七节 经济和社会立法
一、经济法。
明治维新以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日本社会一直是处在统制经济体制之下,这种否定私人企业经营自由的统制经济,必然要影响立法目的。强调国家的特定经济目标、垄断特权,忽略甚至不允许私人企业自由竞争,集中代表了这一时期日本经济法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所以,日本经济法学者称这一时期的经济法是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时期。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为适应战时需要,保护经济的继续发展,日本政府一方面采取了强权的战时经济统制,如大正3年(1914年)制定的《有关战时工业源料出口取缔事宜》,大正6年(1917年)制定的《黄金出口禁止令》和《战时船舶管理令》等;另一方面又对与战争有关的产业进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如《军需工业动员法》、《战时海上保险法补救法》、《染料医药制品奖励法》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在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利用法律手段改革、调整和管理经济,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规。各方面的经济活动几乎无一例外地被纳入法制轨道,从而使经济法成为日本战后发展最为迅速的法律领域。这一时期建立起的较为完整的经济法律体系,不仅对日本战后经济的恢复和迅速崛起、成为世界经济大国有重要作用,而且使日本成为经济立法相当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
战后日本经济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时期:
①盟军占领时期(1945年~1952年)
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是在占领政策指导下进行的,体现了占领当局对日本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经济非军事化、确立和平经济、建立民主化经济。这一时期的主要经济立法有《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农地调整法改正法案》、《自耕农创设特别法案》、《工业标准化法》、《企业合理化促进法》、《中小企业诊断制度》等。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规是《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又称《禁止垄断法》,它既有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限制不当交易,禁止控股公司,限制大企业的股份所有总量和金融公司的股份保有,禁止不当的区别对待、不当的价格、不当的引诱和强制顾客、附有约束条件的交易、不当利用交易上的地位、引诱他人采取不利于竞争的行为等不公正的交易方法这样的实体性的规则内容,又有实施机构和处理违法事件程序的规定。该法至今还具有效力,但已被多次修改。它对于维护日本战后经济秩序、繁荣企事业活动、确保消费者的利益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大多数学者都承认它在日本经济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称之为“经济宪法”。
到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前,三大经济改革任务基本完成,日本战后经济法体系得以确立。
②1952年以后以实现工业现代化为中心的经济高速发展进期
1952年日本结束了被占领状态,重新被纳入战后国际经济秩序之中,开始了独立自主的经济立法活动。至今50多年来,日本先后经历了经济恢复期、经济高度成长期和经济低成长期等阶段,由于每一阶段国家的经济重点和经济政策的中心不同,因此不同阶段颁布的经济法规各有其侧重点。“法与时转则治”,如独立初期经济立法主要体现放宽对垄断的限制、促使企业结构合理化的特点;60年代以发展重工业和化学工业为重心,改善产业结构、加强国际竞争力的经济法规是其重点,这一时期颁布的重要经济法规有:《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农业基本法》、《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职业训练法》、《出口检查法》等。
战后日本经济立法都规定了明确的目标及实现措施,并且几乎都立有罚则专章,这在日本也被称为“经济刑法”。
总之,日本是一个重视对经济活动进行强力国家干预和宏观控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是日本宏观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日本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之一。
二、社会立法。
日本的社会立法基本与德国同步,这是与日本自“明治维新”后经济上开始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相适应的。日本的社会立法主要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它随着日本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从无到有,逐渐得到发展。
①1898年明治政府制定了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劳工法案——“工场法案”,但未能付诸实施。1911年公布,1916年开始施行的“工场法”限制了劳动者的最低年龄,给予贫困职工以生活补助。
②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制定和实施的《职业介绍法》等单行法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失业引起的社会矛盾。
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劳动法的发展在劳动团体法、劳动保护法和失业者保护法各个方面都得到体现。
1945年的《工会法》、1946年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和1947年的《劳动标准法》,被称为“劳动三法”,它们构成了日本现代劳动法的基本体制。《劳动基准法》规定了劳动者具体劳动条件的标准,并附有罚则。此外,还制定了确保劳动场所安全卫生的法规和规定劳动者最低工资待遇方面的法规。此外,还有《公共企业体劳动关系法》、《地方公营企业劳动关系法》等,这些法律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团结权、交涉权及争议权。
在失业者保护法方面:1947年制定的《职业安定法》具体确立了公共职业安定所免费介绍职业的原则;1966年的《雇佣对策法》以达到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与完全雇佣为目的;1974年的《雇佣保险法》确定了失业劳动者一定期间的生活保障等。
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方针是向平等性、国家统一责任的方向发展。《日本国宪法》第25条规定的“全体国民都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努力于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的工作”为社会保障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宪法依据。
战后,日本相继制定了《劳动者补偿保险法》、《失业保险法》、《雇佣保险法》、《社会福利事业法》等法规,使日本社会保障法逐渐形成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补助(救济)三个方面在内的完整体系。
第八节 日本法的历史地位
一、日本法与大陆法系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创建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时,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以大陆法系为模式。这是因为:
(1)日本封建法律属于中华法系,它以制定法为主要模式,制定过许多法典式的法律文件,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和基础;
(2)法国大革命、法国启蒙思想家以及法国当时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的影响。开始,日本以法国法典为蓝本起草或制定了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典。但由于它们与日本当时的国情不符,因而没有发生应有的效力。继而日本借鉴德国法,制定了包括宪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在内的完整的六法体系。因此,日本近代法属于大陆法系,并更具有德国法的特点。
二、日本法与英美法系
20世纪以后,日本法又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20世纪20年代,为适应垄断经济的发展需要,提高日本在国际交往中的政治形象,适应资本主义世界的发展潮流,日本在法律制度上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部分内容,制定了《信托法》、《陪审法》、《少年法》,引进英美国家的信托制度、陪审制度和对少年罪犯的特殊保护原则。
二战结束后,由于历史原因,日本对英美法系的吸收范围更为广泛,君主立宪制、责任内阁制、行政委员会制、违宪审查制以及刑法、商法、经济法、司法诉讼等方面均有体现,说明了对英美法系的效仿。但这些吸收从广度、深度、吸收方法等各个方面来看,都无法与创制近代法律制度时对大陆法系的效仿和接受相比,因而并未改变日本法的法系属性。
三、日本法的特点:
1.日本法是在不断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对中国的学习、对法国和德国的学习。因此,日本法一直被看成法律移植的成功范例。移植外国法律,必然有内在的和外在的各种原因(完全被迫的,如被征服,不能算是移植,那完全是征服者强制推行自己的法律到被征服地,如香港)。纯粹的“被迫”或纯粹的“自觉”都是极少的。不过在有的情形,被迫的成分大一些;有的情形,自觉的成分多一些。日本继受外国法,可说属于前者。明治维新时是这样,二次战败后更是这样。明治年间的那一次,固然是迫于外界的压力(条约改革的必要),但日本民族为此而下的决心与所作的努力,仍是难得的,艰巨的,是值得赞许与令人敬佩的。日本移植外国法律的方式,今天看来,有的过于简单和草率。例如把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几乎逐条译过来,在旧民法中也有这样的情形。但这些都是限于当时的具体情况而不得已的做法。
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因此被称为“混合法”。
3.现代日本法既体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融合,也体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在法律的形成、发展过程中,日本非常重视对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即使今天仍未停止,从而使日本法兼具两大法系的混合色彩,也为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积累了经验,架起了桥梁。与此同时,它还保持了作为东方国家和民族所独有的传统法律内容和习惯,从而体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
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日本经济的急速发展带来了日本法律的不断完善,而不同时期法律的制定和生效又反过来促进了日本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二者有机联系。
四、日本法的历史地位:
日本法发展、完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完整的法学理论。日本法律制度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占有一席之地。
现代日本,几乎所有法律领域都存在几派具有代表性的学说,使日本法学理论独树一帜。法律制度的发展促进了法学的繁荣,而各派学说对立法、执法中的问题,判例的解释、立法走向等问题相互争鸣的结果客观上又促进了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日本法的发展促进了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利于日本社会的安定。在创建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国民的法律意识得到培养,并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普遍得到提高。在现在的日本,国民的义务观念很强,对各种秩序遵守的自觉性相当高。国民良好的守法意识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发挥法律的效率,从而促进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在继受(移植)外国法的过程中,发现外国法与本国原有的国情有不合或冲突的地方发生争论甚至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现象。日本的“法典论争”是一个典型例子。问题是如何判断所谓“国情”,对那种国情应持何种态度。不论哪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没有特点的国家和民族是没有的。因而在继受外国法时,辨别自己的特点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机械地、盲目地照搬外国的法律,当然不一定好;强调、甚至借口自己的特点,而拒绝接受先进的外国法律,也是不对的。要敢于接受,善于研究,不断修改,这是继受外国法律很重要的原则。日本可以给我们提供不少经验教训。日本在接受了外国法律后,很注意对之进行研究。在继受法律之后,日本接着就从事理论研究。不仅继受法律条文,也要继受法律条文后面的理论。日本学者(如北川善太郎)把日本法学界在20世纪对德国法学理论的研究称为“理论继受”。只有从理论上继受了外国法,外国法才能在日本扎下根来,日本又可在理论继受过程中,发现哪些东西适合于日本对日本有利,哪些不是的,这样又可以修改继受来的法律,使外国法律“日本化”。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自测题
一、单选题
1.646年日本颁布诏书废除奴隶制度,按照中国隋唐封建集权国家的形式进行经济、政治改革,这次改革称为( )
A.明治维新 B.大化改新
C.自由民权运动 D.天保改革
2.根据1889年日本宪法的规定,内阁直接对之负责的机关是( )
A.帝国议会 B.枢密院
C.元老院 D.天皇
3.战后日本民法典的修改,在婚姻制度上基本贯彻了( )
A.父母对子女控制支配原则 B.男尊女卑原则·
C.户主及家族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4.日本最早制定的西方式的刑事诉讼法典是( )
A.法院组织法 B.治罪法
C.刑事诉讼法典 D.非诉讼事件程序法
5.日本二战后,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法律是( )
A.《禁止垄断法》 B.《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
C.《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D.《不当赠品类与不当标志防止法》
6.日本陪审制度只适用于( )
A.民事案件 B.刑事案件
C.违反选举法案件 D.经济案件
二、多选题
1.在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于二战后制定了新宪法的国家有(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联邦德国
E.日本
三、名词解释
武家法典、混合法、二重内阁、劳动三法、经济刑法、福利六法
四、简答
1.简述日本法的基本特点
2.简述1946年日本《宪法》的特点
五、论述
1.论近代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
2.试论日本近代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3.论战后日本1946年宪法的变化、特点和意义。
一、经济法。
明治维新以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日本社会一直是处在统制经济体制之下,这种否定私人企业经营自由的统制经济,必然要影响立法目的。强调国家的特定经济目标、垄断特权,忽略甚至不允许私人企业自由竞争,集中代表了这一时期日本经济法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所以,日本经济法学者称这一时期的经济法是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时期。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为适应战时需要,保护经济的继续发展,日本政府一方面采取了强权的战时经济统制,如大正3年(1914年)制定的《有关战时工业源料出口取缔事宜》,大正6年(1917年)制定的《黄金出口禁止令》和《战时船舶管理令》等;另一方面又对与战争有关的产业进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如《军需工业动员法》、《战时海上保险法补救法》、《染料医药制品奖励法》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在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利用法律手段改革、调整和管理经济,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规。各方面的经济活动几乎无一例外地被纳入法制轨道,从而使经济法成为日本战后发展最为迅速的法律领域。这一时期建立起的较为完整的经济法律体系,不仅对日本战后经济的恢复和迅速崛起、成为世界经济大国有重要作用,而且使日本成为经济立法相当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
战后日本经济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时期:
①盟军占领时期(1945年~1952年)
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是在占领政策指导下进行的,体现了占领当局对日本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经济非军事化、确立和平经济、建立民主化经济。这一时期的主要经济立法有《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农地调整法改正法案》、《自耕农创设特别法案》、《工业标准化法》、《企业合理化促进法》、《中小企业诊断制度》等。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规是《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又称《禁止垄断法》,它既有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限制不当交易,禁止控股公司,限制大企业的股份所有总量和金融公司的股份保有,禁止不当的区别对待、不当的价格、不当的引诱和强制顾客、附有约束条件的交易、不当利用交易上的地位、引诱他人采取不利于竞争的行为等不公正的交易方法这样的实体性的规则内容,又有实施机构和处理违法事件程序的规定。该法至今还具有效力,但已被多次修改。它对于维护日本战后经济秩序、繁荣企事业活动、确保消费者的利益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大多数学者都承认它在日本经济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称之为“经济宪法”。
到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前,三大经济改革任务基本完成,日本战后经济法体系得以确立。
②1952年以后以实现工业现代化为中心的经济高速发展进期
1952年日本结束了被占领状态,重新被纳入战后国际经济秩序之中,开始了独立自主的经济立法活动。至今50多年来,日本先后经历了经济恢复期、经济高度成长期和经济低成长期等阶段,由于每一阶段国家的经济重点和经济政策的中心不同,因此不同阶段颁布的经济法规各有其侧重点。“法与时转则治”,如独立初期经济立法主要体现放宽对垄断的限制、促使企业结构合理化的特点;60年代以发展重工业和化学工业为重心,改善产业结构、加强国际竞争力的经济法规是其重点,这一时期颁布的重要经济法规有:《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农业基本法》、《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职业训练法》、《出口检查法》等。
战后日本经济立法都规定了明确的目标及实现措施,并且几乎都立有罚则专章,这在日本也被称为“经济刑法”。
总之,日本是一个重视对经济活动进行强力国家干预和宏观控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是日本宏观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日本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之一。
二、社会立法。
日本的社会立法基本与德国同步,这是与日本自“明治维新”后经济上开始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相适应的。日本的社会立法主要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它随着日本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从无到有,逐渐得到发展。
①1898年明治政府制定了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劳工法案——“工场法案”,但未能付诸实施。1911年公布,1916年开始施行的“工场法”限制了劳动者的最低年龄,给予贫困职工以生活补助。
②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制定和实施的《职业介绍法》等单行法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失业引起的社会矛盾。
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劳动法的发展在劳动团体法、劳动保护法和失业者保护法各个方面都得到体现。
1945年的《工会法》、1946年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和1947年的《劳动标准法》,被称为“劳动三法”,它们构成了日本现代劳动法的基本体制。《劳动基准法》规定了劳动者具体劳动条件的标准,并附有罚则。此外,还制定了确保劳动场所安全卫生的法规和规定劳动者最低工资待遇方面的法规。此外,还有《公共企业体劳动关系法》、《地方公营企业劳动关系法》等,这些法律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团结权、交涉权及争议权。
在失业者保护法方面:1947年制定的《职业安定法》具体确立了公共职业安定所免费介绍职业的原则;1966年的《雇佣对策法》以达到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与完全雇佣为目的;1974年的《雇佣保险法》确定了失业劳动者一定期间的生活保障等。
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方针是向平等性、国家统一责任的方向发展。《日本国宪法》第25条规定的“全体国民都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努力于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的工作”为社会保障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宪法依据。
战后,日本相继制定了《劳动者补偿保险法》、《失业保险法》、《雇佣保险法》、《社会福利事业法》等法规,使日本社会保障法逐渐形成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补助(救济)三个方面在内的完整体系。
第八节 日本法的历史地位
一、日本法与大陆法系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创建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时,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以大陆法系为模式。这是因为:
(1)日本封建法律属于中华法系,它以制定法为主要模式,制定过许多法典式的法律文件,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和基础;
(2)法国大革命、法国启蒙思想家以及法国当时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的影响。开始,日本以法国法典为蓝本起草或制定了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典。但由于它们与日本当时的国情不符,因而没有发生应有的效力。继而日本借鉴德国法,制定了包括宪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在内的完整的六法体系。因此,日本近代法属于大陆法系,并更具有德国法的特点。
二、日本法与英美法系
20世纪以后,日本法又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20世纪20年代,为适应垄断经济的发展需要,提高日本在国际交往中的政治形象,适应资本主义世界的发展潮流,日本在法律制度上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部分内容,制定了《信托法》、《陪审法》、《少年法》,引进英美国家的信托制度、陪审制度和对少年罪犯的特殊保护原则。
二战结束后,由于历史原因,日本对英美法系的吸收范围更为广泛,君主立宪制、责任内阁制、行政委员会制、违宪审查制以及刑法、商法、经济法、司法诉讼等方面均有体现,说明了对英美法系的效仿。但这些吸收从广度、深度、吸收方法等各个方面来看,都无法与创制近代法律制度时对大陆法系的效仿和接受相比,因而并未改变日本法的法系属性。
三、日本法的特点:
1.日本法是在不断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对中国的学习、对法国和德国的学习。因此,日本法一直被看成法律移植的成功范例。移植外国法律,必然有内在的和外在的各种原因(完全被迫的,如被征服,不能算是移植,那完全是征服者强制推行自己的法律到被征服地,如香港)。纯粹的“被迫”或纯粹的“自觉”都是极少的。不过在有的情形,被迫的成分大一些;有的情形,自觉的成分多一些。日本继受外国法,可说属于前者。明治维新时是这样,二次战败后更是这样。明治年间的那一次,固然是迫于外界的压力(条约改革的必要),但日本民族为此而下的决心与所作的努力,仍是难得的,艰巨的,是值得赞许与令人敬佩的。日本移植外国法律的方式,今天看来,有的过于简单和草率。例如把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几乎逐条译过来,在旧民法中也有这样的情形。但这些都是限于当时的具体情况而不得已的做法。
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因此被称为“混合法”。
3.现代日本法既体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融合,也体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在法律的形成、发展过程中,日本非常重视对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即使今天仍未停止,从而使日本法兼具两大法系的混合色彩,也为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积累了经验,架起了桥梁。与此同时,它还保持了作为东方国家和民族所独有的传统法律内容和习惯,从而体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
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日本经济的急速发展带来了日本法律的不断完善,而不同时期法律的制定和生效又反过来促进了日本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二者有机联系。
四、日本法的历史地位:
日本法发展、完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完整的法学理论。日本法律制度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占有一席之地。
现代日本,几乎所有法律领域都存在几派具有代表性的学说,使日本法学理论独树一帜。法律制度的发展促进了法学的繁荣,而各派学说对立法、执法中的问题,判例的解释、立法走向等问题相互争鸣的结果客观上又促进了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日本法的发展促进了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利于日本社会的安定。在创建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国民的法律意识得到培养,并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普遍得到提高。在现在的日本,国民的义务观念很强,对各种秩序遵守的自觉性相当高。国民良好的守法意识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发挥法律的效率,从而促进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在继受(移植)外国法的过程中,发现外国法与本国原有的国情有不合或冲突的地方发生争论甚至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现象。日本的“法典论争”是一个典型例子。问题是如何判断所谓“国情”,对那种国情应持何种态度。不论哪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没有特点的国家和民族是没有的。因而在继受外国法时,辨别自己的特点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机械地、盲目地照搬外国的法律,当然不一定好;强调、甚至借口自己的特点,而拒绝接受先进的外国法律,也是不对的。要敢于接受,善于研究,不断修改,这是继受外国法律很重要的原则。日本可以给我们提供不少经验教训。日本在接受了外国法律后,很注意对之进行研究。在继受法律之后,日本接着就从事理论研究。不仅继受法律条文,也要继受法律条文后面的理论。日本学者(如北川善太郎)把日本法学界在20世纪对德国法学理论的研究称为“理论继受”。只有从理论上继受了外国法,外国法才能在日本扎下根来,日本又可在理论继受过程中,发现哪些东西适合于日本对日本有利,哪些不是的,这样又可以修改继受来的法律,使外国法律“日本化”。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自测题
一、单选题
1.646年日本颁布诏书废除奴隶制度,按照中国隋唐封建集权国家的形式进行经济、政治改革,这次改革称为( )
A.明治维新 B.大化改新
C.自由民权运动 D.天保改革
2.根据1889年日本宪法的规定,内阁直接对之负责的机关是( )
A.帝国议会 B.枢密院
C.元老院 D.天皇
3.战后日本民法典的修改,在婚姻制度上基本贯彻了( )
A.父母对子女控制支配原则 B.男尊女卑原则·
C.户主及家族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4.日本最早制定的西方式的刑事诉讼法典是( )
A.法院组织法 B.治罪法
C.刑事诉讼法典 D.非诉讼事件程序法
5.日本二战后,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法律是( )
A.《禁止垄断法》 B.《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
C.《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D.《不当赠品类与不当标志防止法》
6.日本陪审制度只适用于( )
A.民事案件 B.刑事案件
C.违反选举法案件 D.经济案件
二、多选题
1.在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于二战后制定了新宪法的国家有(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联邦德国
E.日本
三、名词解释
武家法典、混合法、二重内阁、劳动三法、经济刑法、福利六法
四、简答
1.简述日本法的基本特点
2.简述1946年日本《宪法》的特点
五、论述
1.论近代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
2.试论日本近代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3.论战后日本1946年宪法的变化、特点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