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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发布时间:2019-12-09 15:29来源:未知

第十四章 俄罗斯法
  本章重点是罗斯真理;1918年苏俄宪法;1936年宪法;1993年宪法;1922年苏俄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1961年刑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第一节 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法律制度 

  一、俄罗斯封建制法的形成和确立
  公元882年,基辅罗斯建国。建国初期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由原始部落习惯转变而来的习惯法,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成文立法逐渐增多,公元11世纪,出现古罗斯国家最重要的成文法典《罗斯真理》,主要是关于血亲复仇和赔偿金的规定,体现了封建特权原则。《罗斯真理》的出现标志着俄罗斯法已初具规模。
  俄罗斯中央集权形成与巩固时期是15世纪开始到17世纪后期,俄罗斯国家在这个时期走向统一。这一时期,逐渐强化了农奴制度,以沙皇为中心的一套国家制度逐步形成,立法活动有明显发展,法律制度走向统一。主要立法有1497年的“大公律书”和1550年的“沙皇律书”,它们都是封建俄国代表性的法典,主要内容都涉及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其主要精神是巩固和强化中央集权制度。律书通过统一司法机构来集中司法权,限制地方贵族的权限,从而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的目的。
  
  二、俄罗斯封建制法的发展
  1682年,彼得一世即位,俄罗斯帝国形成,之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间,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例,其中1716年“军事条例”最为重要,它是一部军事法典,但有些内容往往适用于一般居民。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俄罗斯封建农奴制的逐步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但封建法律仍有发展。1830年《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第一版完成,在此基础上,1833年完成《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三、资本主义性质的立法改革
  1861年,在俄国农奴制度陷入深刻危机、革命运动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亚历山大二世发布了改革法令和关于废除农奴制度的特别宣言。这场改革尽管保留了大量农奴制残余,但仍然带有资本主义性质,表明俄国正在由封建君主制向资产阶级君主制迈进。此后,沙皇政府进行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其中最突出的是司法组织和诉讼制度等方面的改革。1864年的《司法条例》规定了司法侦查制、公开审理制、辩论制以及明确的审级制等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和程序。
  十月革命前,俄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大致是:
  (1)法律渊源比较统一。在早期封建制和封建割据时代,俄国成文法主要是《罗斯真理》,自15世纪建立中央集权制度后,全国统一立法不断加强,没有形成各地方分散的、封闭的法律形式。
  (2)世俗法与宗教法的统一,没有单独的教会法体系。由于俄罗斯的教会始终受世俗王公的控制,教会法律都被世俗法所吸收,以国家法的形态出现。总体上,封建俄国法仍然是世俗的法律。
  (3)与西欧封建法相比,封建专制色彩更浓厚。俄国封建法更强调居民的社会等级差异,体现了农奴制度的特点。
  (4)1861年改革很不彻底,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封建制度,其面貌没有根本性改观。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法律是封建专制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混合物。
第二节 苏联的法律制度 

  一、苏联的立法概况
  1.社会主义法的创建
  1917年11月7日(俄历10月25日), 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进行了武装起义,推翻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随之产生根本性变化。
  从苏维埃政权成立时起,就开始了苏俄社会主义法的创建,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和决议,它们对于推翻旧的国家机器和法律制度、建立苏维埃国家机关和法律制度、创立有利于无产阶级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有积极作用。其中比较重要的是1917年11月8日的两部法律:
  (1)《告工人、士兵与农民书》宣告“各地全部政权一律转归工农代表苏维埃,各地苏维埃应负责保证真正的革命秩序。”并保证“把地主、皇族与寺院的土地无偿地交给农民委员会处理;将使军队彻底民主化,以维护士兵的权利;将建立工人监督生产的制度”。
  (2)《土地法令》宣布立即没收地主、皇族和教会土地,废除土地私有制,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并无代价地交由农民使用。
  1918年的《苏俄宪法》后文详述。
  2.苏联社会主义法的发展
  1920年底,国内战争胜利后,苏维埃国家过渡到恢复国民经济阶段,法律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得到增强。这一时期,苏维埃国家先后制定了苏俄的《刑法典》、《民法典》、《劳动法典》、《土地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条例》等重要法典。1922年,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1924年通过第一部《苏联宪法》,1936年颁布新宪法。这些法典的相继颁布,标志着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面确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1980年底,苏联颁布了一系列新法律,有苏联与各加盟共和国的《法院组织立法纲要》、《刑事立法纲要》等十五部主要法律,其制定目的在于保证全苏联境内立法调整活动的统一。
  1977年10月苏联通过第三部宪法,1978年开始法律的系统编纂工作,1981年至1985年出版了《苏联法律汇编》,苏联法律体系更加完整和系统。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苏联的解体,完整意义上的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终结,代之而起的主要是俄罗斯联邦法律。
  
  二、苏联宪法制度
  1.1918年苏俄宪法
  1918年7月10日,苏维埃全俄第五次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了宪法草案,1918年苏俄宪法产生。这部宪法以《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首篇,宣布俄国为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均归苏维埃掌握;其余各篇为宪法总纲、政权结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预算法、国徽与国旗。其主要内容是
  (1)明确规定国家的阶级实质为无产阶级专政, 国家的基本任务是镇压资产阶级,消灭剥削。
  (2)贯彻社会主义原则, 建立公有制经济。宣布一切土地、矿藏、企业、铁路等均为国家所有,提出“不劳动者不得食”。
  (3)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规定劳动者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国家为人民实现民主权利提供物质保证。
  1918年苏俄宪法确认了十月革命的成果,它是俄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开创了宪法发展的新篇章,对各国制宪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2.1924年苏联宪法
  1924年苏联宪法,全称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是根据1922年为成立苏联而召开的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成立条约》制定的。它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成立宣言》,第二部分是《成立条约》和11章本文。《成立宣言》总结了苏联共产党和苏维埃政权的民族政策,《成立条约》规定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苏联各机关的管辖权限和组织制度等。按照宪法规定,有关外交、军事、财政、对外贸易、铁路和邮电事务,制定各加盟共和国的政治和经济生活的指导原则,规定法院组织、诉讼程序以及全联盟的民事和刑事的立法原则等,均归苏联领导;至于内政、农业、教育、司法、社会保障、卫生等方面,则由各加盟共和国直接管辖。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只有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才受到限制。除此之外,每一加盟共和国均独立行使其主权,并受苏联的保护。各加盟共和国有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未经加盟共和国的同意,不得变更其疆界;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的纠纷,由苏联出面调解。
  1924年宪法巩固了苏联的成立,促进了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的团结合作,推动了苏联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迅速发展。
  3.1936年宪法
  1936年《苏联宪法(根本法)》是在斯大林的主持下制定的,故称斯大林宪法,它是根据1924年宪法修改而成的,主要内容有:
  (1)明确宣布苏联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政权属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并肯定了苏联共产党是一切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的领导核心。
  (2) 宣告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及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
  (3)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立法权,并组织最高执行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
  (4)规定全体苏联公民一律平等, 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并由国家提供实现这种权利的物质保证。
  斯大林宪法实施了41年,是整个苏联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它对苏联各方面的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同时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制定也有着巨大的影响。
  4.1977年宪法及其修改
  1977年10月7日,苏联重新制定了宪法,其原因是:在1936年宪法制定后,经过40多年的时间, 特别是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发展,苏联及国际情势发生了巨大变化。1977年宪法由一个序言和九篇组成,共174条。较此前的几个宪法而言,其主要内容变化有:
  (1)宣布苏联已完成无产阶级专政任务,是一个全民国家,发达的社会主义已经建成。以后的任务是进一步使之完善,改造为共产主义社会。
  (2)突出了“人民”的概念,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人民代表苏维埃取代劳动者代表苏维埃。
  此后,在1988年的修订中建立了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以此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同时还设立了宪法监督委员会等,最后又设立由公民直接选举的总统作为国家元首。
  
  三、苏联民法制度
  1.1922年《苏俄民法典》
  1922年《苏俄民法典》是十月革命后第一部民法典,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它在体系和内容上都有不同于传统民法典的特征,开创了社会主义民事立法的新体例和新原则。
  在体系上,分为四编: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大体上沿用传统民法典体系安排,但将婚姻家庭法从民法中划分出去,另外制定婚姻家庭与监护法典。并且,将涉及土地关系、雇佣关系等传统民法典的内容删除。在具体内容方面,表现出以下特点:
  (1)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强调国家利益至高无上的原则。凡有损于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一概无效,国家所有权高于其他所有权,给予特别保护。
  (2)在物权中,强调所有权的地位,忽略其他物权。同时,对所有权依据主体进行分类,不同类型所有权的地位并不一致。物的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也被取消。
  (3)整个法典规定都较为原则和简略,因而较之传统民法典,篇幅减少。
  2.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和1964年《苏俄民法典》
  1961年的民事立法纲要对涉及知识产权与涉外民事关系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指出民事立法不适用于一方在行政上从属于另一方的财产关系。1973年和1977年对该纲要作了补充和修改。1964年,根据上述纲要,苏俄制定了新民法典,比之1922年《苏俄民法典》,其体例发生了变化;在民事权利方面,加强了对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的调整和保护;扩大了调整对象。
  
  四、苏联刑法制度
  1.1922年《苏俄刑法典》和1924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
  19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苏俄刑法典》是第一部苏维埃刑法典,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典,是在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以及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共227条。其主要内容是:
  (1)明确提出犯罪的概念:凡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革命秩序的一切有社会危险性的作为或不作为,均为犯罪行为。
  (2)宣布刑罚的目的是预防重新犯罪,通过劳动改造施行感化。
  (3)规定了多样化的刑罚种类,并使用社会保卫方法。
  (4)采用类推原则。
  (5)强调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认为要把遵守法典的规定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结合起来,使法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苏联成立后,为进一步统一整个苏联领域内的刑事立法,1924年制订了刑事立法纲要,对1922年《苏俄刑法典》进行了修正和补充,成为全联盟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的基础。
  2.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和1960年《苏俄刑法典》
  1958年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新的刑事立法纲要。它实际上只是刑法一般原则的规定,相当于刑法典的总则,有关分则中的具体犯罪及其处罚方法,由各加盟共和国刑法典予以规定。该纲要主要内容是:
  (1)废除适用类推的规定,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并据此对犯罪的概念进行了修订。
  (2)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3)明确规定了法院判刑的一般原则、免除刑事责任、免除刑罚的条件。
  根据刑事立法纲要的精神,苏俄于1960年10月通过新的《苏俄刑法典》,其基本特点是:①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这是苏俄刑法的一个重大变化。②虽然仍保留了死刑,但规定为“非常刑罚”,只适用于特别范围内,没有规定的不能适用。③刑罚之外,规定有“医疗性和教育性的强制方法”,如强制性治疗等。④在分则体系中,反映了对国家安全和国有财产的特别保护。该刑法典实施后,又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
  
  五、苏联的司法制度
  1.法院与检察组织系统
  苏维埃政权成立之初,摧毁了旧法院,建立了苏维埃法院体系。为了进一步完善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与活动原则,自1922年起,苏维埃国家相继通过一系列法规,对法院、检察院的任务、组织、活动原则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基本原则和主要特点是:
  (1)法院和检察院单独设置,实行审检分立制。
  (2)法院实行双重领导,检察院实行垂直领导。
  (3)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实行陪审制、公开审理制和辩护制。
  1958年12月,苏联颁布《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组织立法纲要》。1980年颁布新纲要,根据纲要精神,各加盟共和国先后修订或制定了法院组织法。
  2.诉讼制度
  (1)1924年10月, 苏联颁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奠定了统一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基础。其主要规定有:刑事诉讼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法院和调查机关提起;法院不受任何形式的证据约束,审判员只依照内心确信判断各种证据等。
  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立法纲要》与此前刑事诉讼立法的不同点主要在于:规定非依法定根据和法定程序,不得把任何人当作刑事被告人加以追究;扩大了受害人的诉讼权;准许辩护人从向被告人宣布侦查终结并让被告人了解案件的全部进行情况之时起参加诉讼,根据检察长的决定,也可准许辩护人从提出控诉之时起参加诉讼。依据这一立法,苏俄于1961年批准施行了新的《苏俄刑事诉讼法典》。
  (2)民事诉讼制度。1923年的《苏俄民事诉讼法典》是最早的一部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典,贯彻了以下主要原则:诉讼的民主原则;诉讼中国家利益与劳动人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一切民事诉讼均由法院合议审理,并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讯是公开的、口头的、直接的和辩论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同等权利;法院必须积极干预诉讼,以便查明真相;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声明不服。
  1961年,苏联通过《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各加盟共和国根据其精神,制定、修改、补充了自己的民事诉讼法典。
  
第三节 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 

  1985年,戈尔巴乔夫出任苏共中央总书记后,推行了全方位改革,但是并没有消除旧有体制中的弊端,反而激化了各方面的矛盾。1990年,波罗的海三国首先掀起脱离苏联独立的浪潮,在3-5月间宣布独立。苏俄于同年6月发表《国家主权宣言》,称俄罗斯是一个主权国家,俄联邦的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之后,其他加盟共和国相继发表主权宣言。1991年12月21日,俄罗斯等11个共和国首脑签署《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协议》,发布《阿拉木图宣言》,宣布独联体成立,苏联将停止存在。12月25日,苏联总统辞职,苏俄改国名为俄罗斯联邦。12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发表最后一个宣言,宣布苏联在法律上终止存在。
  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继续进行已经开始的全面改革。同时,在原苏联法和苏俄法基础上,颁布大量法律法规,进行法律改革,构筑新的法律体系。
  
  一、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
  1992年6月俄罗斯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草案经1993年12月全民公决通过生效,它由序言及两编组成, 共146条,主要内容是:
  (1)规定俄罗斯是一个共和政体的、 民主的、联邦的法治国家。取消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实行政治的多样化、多党制。任何一种思想体系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思想体系。
  (2)取消社会主义公有制,任何自然资源可以有多种所有制形式,并且互相地位平等。
  (3)强调人与公民的权利,并强调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可割让、直接起作用。
  (4)设立权力广泛的总统为国家元首,任期4年,可连任两届。
  (5)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联邦议会,行使立法权。
  (6)宣布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权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和联邦总检察长行使,各司其职。
  俄罗斯是苏联的法定继承国,1993年12月通过现行宪法后,逐步建立起现行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的特点,是不仅借鉴欧美宪政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而且保留了自己60%—70%的法律文化传统。由于中俄两国在过去有着相同或相似的法律体系,目前又都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面临着相同或相似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二、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民法发生重大变化。1994年10月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新的民法典的上卷,包括总则、所有权与他物权、债的一般原则三编,共29章、453条。其主要特点是:
  (1)宣布民事权利能力人人平等,并较之旧民法大大扩展了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2)对所有权,扩大了权能范围并新增他物权的规定,完善了物权法。
  (3)对债的规定,体现了周密性和具体化,不仅仅停留在原则规定之上。
  它的颁行是俄罗斯一系列法律改革中的重大举措之一。新民法典下卷尚未颁行,当代俄罗斯的民法仍在继续改革中。
  
  三、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1996年5月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新的刑法典,共12编、34章、360条。其内容主要有如下特点:
  (1)改变原刑法中对犯罪的定义,规定:以刑罚相威胁而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
  (2)将犯罪分四类: 轻罪、中等严重的犯罪、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以最高处罚为剥夺自由的不同年限为区分界限。
  (3)规定了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禁止类推。
  (4)广泛适用罚金。
  (5)仍然保留死刑,但作了严格的适用限制,只能适用于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法典只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故意杀人罪、侵害国务活动家生命罪、侵害参加审判工作人员生命罪以及种族灭绝罪等少数几个罪名规定可以适用死刑,而且对妇女不适用死刑。
  (6)在分则中,对罪名顺序作了调整。在六大类罪名中把侵犯人身的犯罪放在第一位;取消了原来的国事罪,与之类似的反对国家政权罪排在第四位;增加了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和经济领域的犯罪。
  (7)针对俄罗斯当前犯罪发展的新特点,增设关于有组织犯罪的规定;加重了累犯的刑事责任;以专章调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规定相应刑罚;首次载入法人的刑事责任。
  新刑法典的内容,既反映了俄罗斯刑法的传统风格,又反映了俄罗斯社会发生重大变化后,俄罗斯人对犯罪的认识和刑事立法态度的变化,反映了现代世界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
第四节 俄罗斯联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特点
  如果按目前通行的划分法系的方法把世界各国的法律归为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则俄罗斯的法律应归入大陆法系之中。俄罗斯的法律之所以属于大陆法系,是因为它具有大陆法的一些基本特征:第一,强调议会立法,在司法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法律、法令,而不像英、美等普通法国家中,法官可以在司法中自己创造新的法律。第二,强调国家法律的法典化,如制订统一的民法典、商法典等。第三,司法中极少遵从先例,即在审理一个新案时未必要按照别的法院以往对类似案件的裁定作出相似的判决。
  1.随着几次重大的社会转型,俄罗斯法律制度在性质上发生了剧烈变化,呈现出不同样式;
  2.俄罗斯联邦现行法与苏联发之间存在较强的继承关系;
  3.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并且具有明显的国家主义色彩;
  4.在宪法和法律保障上,实行议会和司法机关相结合的双重保障制度。

  二、历史地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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