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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发布时间:2019-12-11 14:48来源:未知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内容提要:本章分析了作为合同内容的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分析了三种合同条款的区别,阐述了《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内客,介绍了合同的解释目的、解释对象,阐述了合同的解释标准和方法,介绍了合同的口头、书面等形式。
  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内容:掌握《合同法》对合同内容的提示性规定;了解合同的和对象;理解合同解释的标准和方法;了解合同的形式。
  重点:合同解释的标准和方法;合同书面形式的各种具体类型
  难点:《合同法》第12条关于合同内容的提示性规定
  考点: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的概念、类型及其相互关系;《合同法》第12条关于合同内容的提示性规定;合同解释的目的和对象、标准和方法;合同书面形式的各种具体类型;
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内容概述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
  就合同条款对合同成立所起的作用而言,合同条款可分为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
  (一)概念
  绝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如果不具备则合同不能成立的条款。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一般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相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不具备则依习惯或者依法推定成立的条款。
  任意条款是指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以外的合同条款。
  (二)概念之间异同比较
  1.绝对必要条款与相对必要条款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均为合同必要内容,不可缺少;区别之处在于前者之欠缺影响合同的成立,后者之欠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前者因约定而存在,后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存在,没有约定的推定存在。
  2.依据习惯推定成立的相对必要条款与依据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附随义务的异同:
  相同之处:
  (1)两者均没有在合同中记载,否则无需推定。
  (2)两者都是必备的、应当成为约束当事人的合同内容。
  (3)两者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交易习惯推定而存在。
  区别:
  (l)前者包含的内容不是给付义务的内容而是给付义务的质量、数量或履行规则;后者包含的内容是给付义务的内容。
  (2)前者包含的内容可以被预先约定,如果被预先约定,则凭需再依据习惯推定;后者包含的内容难以被预先约定,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发展的进程中形成的。
  (3)前者的目的是实现合同权利人的给付利益。依据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相对必要条款虽不产生新的义务,但是缺乏这些内容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者虽然产生新的合同义务,但是其目的在于辅助实现合同权利人的给付利益和避免侵害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3.任意条款的特点:若有约定,将依约定发生合同效力;若无约定,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且不推定该条款的存在。
  相对必要条款与任意条款的共同点是:没有约定该条款的,都不会导致合同不成立。
  相对必要条款与任意条款的区别点是:前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习惯和法律推定成立;后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合同便无此内容。

  二、《合同法》关于合同内容的提示性规定
  《合同法》对于合同内容作了提示性规定。依据该规定,合同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义务的履行受时间限制。履行时间的确定对于合同双方都有积极意义。
  其一,它决定给付与受领的具体时间,以便双方作履行前的准备,适时地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其二,它是确定违约与否的标准;
  其三,它明确了义务完成的时间要求;
  其四,它直接关乎合同双方的期限利益,
  合同存续期限和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不同——前者为合同效力的持续时间,
  如租期;后者为履行义务的时间,如租金给付时间。通常所说的合同有效期指的是前者,如雇佣合同的有效期;合同的履行期指的是后者,如给付报酬的时间。
  履行地点是实施合同义务行为的地方。履行地点的确定对于合同双方具有积极意义。
  其一,它决定给付行为的地点以及受领给付的地点;
  其二,它确定了违约与否的标准;
  其三,它明确了义务完成的空间要求;
  其四,它关乎合同双方的空间利益,
  (七)违约责任
  (八)解次争议的方法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

  一、合同解释的目的和对象
  合同的解释是对合同内容的说明。

  二、合同解释的标准和方法
  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第2款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合同法)第6l条、第62条规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虚当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整体解释;不能依整体解释得出解释结论的,按照交易习惯进行解释;没有交易习惯的,按照任意法(《合同法》第62条或其他相关条文、关于调整合同关系的其他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释。
  据此,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释标准有如下四项
  (一)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解释合同
  l合同文义解释
  2合同整体解释
  3合同目的解释
  (二)以交易习惯解释合同
  交易习惯的成立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其一,交易习惯应当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是一种业内普遍实行的行为。
  其二,作为交易习惯的通常做法必须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存在,并为合同当事人于缔约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三,合同当事人没有通过约定排除,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排除以交易习惯解释和补充合同的内容。
  其四,作为交易习惯的普遍做法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背离诚实信用原则。
  交易习惯分为特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交易习惯和一定地域或一定行业间形成的交易习惯。前者为合同各方数次交易形成的通常做法,这种习惯只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后者为某一领域、某一区域内交易者之间因长期交易形成的通常做法。无论何种交易习惯,主张依据交易习惯解释合同内容的当事人都应当证明交易习惯的存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运用任意规范解释合同
  任意规范解释合同的作用在于两个方面。其一,补充合同内容(意思表示内容)的欠缺;其二,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解释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内容。
  (四)遵循诚信原则解释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两个平衡,即合同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解释合同条款必须顾及两个平衡。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即合同意思表示的方式。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0条第1款列举兼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一定方式的意义在于确定合同的生效条件。例如,租赁合同有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两种。《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一规定表明,租期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具备该成立要件的租期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被转换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一、合同的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以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手段。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书面形式并不限于合同书形式。当事人各方在同一载体上(往往表现为纸)记载合同内容,并签字或盖章的,属于书面形式;当事人各方的往来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变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文字内容的形式也是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以确认书的方式固定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的合意,是长期以来实践经验的总结。

  二、合同的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以口头交谈表达内心意思的手段。
  口头合同往往适用于交易能够当时清结的合同。

  三、合同的其他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除书面、口头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形式。《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10条第1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本章的关键问题: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关于合同条款的划分标准以及划分价值。区分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的意义。《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的意义。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合同内容的解释标准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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