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学习中心网

咨询投诉0931-8254357
主办单位:元海德教育宗旨:富家 兴教
0931-8254357

当前位置:主页 > 学习中心新 >

第十一章 转移财产的合同2

发布时间:2019-12-11 15:16来源:未知

特种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按一定期限分期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在不动产或高档耐用消费品买卖中较为常见。
  1.分期付款买卖的特征:
  (l)买受人分期支付价款,所分期数不限。
  (2)出卖人在合同成立后、价金未全部付清之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3)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无论其所有权是否转移于买受人,标的物的风险均由买受人负担。
  (4)为保障出卖人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法律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作出了特别规定,并允许在交付标的物时保留所有权。
  2.有关分期付款买卖的特殊内容。
  (1)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出卖人负有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直接占有的义务。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进行特别约定的,在此情形下标的物的交付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间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未作特别约定,则应认定自交付时起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
  由于分期支付价金对于出卖人债权的实现其有特殊的风险,法律通常允许当事人进行如下特约,以保障出卖人债权的顺利实现:1)设定抵押权的特约。通常情况下,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所有权即转移于买受人,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标的物上设定以出卖人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抵押权。2)保留所有权的特约。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之前,标的物虽然交付,但所有权仍保留于出卖人。
  (2)买受人的分期付款义务。买受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每一期价金。如果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价金,则:1)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金额的1/5时,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2)因买受人原因致使出卖人解除合同时,由于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占有,故在双方基于合同解除而各自承担返还义务的同时,出卖人还有权要求买受人返还占有标的物期间所得的利益,这就表现为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相应价金或扣留相应价金,但数额不得超过相当于标的物通常使用费的金额。如果标的物毁损,则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
  【例题】甲方(出卖人)与买受人(乙方)约定,在甲方交付标的物之后的10个月内,乙方每一个月向甲方支付1万元的贷款。如果乙方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都没有交款,此时,出卖人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
  【答案】乙方应交而未交的金额达到了五分之一,此时甲方或者要求乙方支付全部10万元贷款,或者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作出决定通知对方后,不能再改变救济方式。也就是不能由解除改为要求支付全部贷款,也不能把支付全部贷款改为解除合同。理由是:甲方选择了一种救济方式等于放弃了另一种救济方式。当甲方选择了解除合同,而乙方又实际占有、使用了两个月,此时乙方应当支付两个月的使用费,其数额相当于两个月的租金。
  (二)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指买卖标的物依据特定样品作为确定品质标准的买卖。
  1.标的物与样品品质不符。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品质与样品品质不符,出卖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标的物与样品间存在细微差异的,可视为品质符合约定。
  2.如果样品本身存在瑕疵,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类物品的通常标准。即如果标的物品质未达到同种类物品的通常标准,出卖人仍然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
  【例题】甲方到乙方(纺织公司)买1万米色布,封存了样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色布掉色严重,而甲方在购买时并不知情。乙方主张,样品掉色,成批的货物也可以掉色,因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掉色是隐蔽瑕疵,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又不知情,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试验买卖
  试验买卖,又称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在约定的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1.试验买卖特征
  (1)标的物虽然已经交付买受人占有,但在买受人认可之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属出卖人。
  (2)在试验买卖中,决定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时点在于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之时。
  (3)买受人对标的物认可与否,得任意决定,且无解释其原因的义务。
  2.试验买卖的效力
  (1)试验期间。试验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如果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认可标的物,则试验买卖合同生效,并转化为一般买卖合同。如果买受人拒绝购买,则应当将标的物返还给出卖人,但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除非当事人间另有约定。
  【例题】甲与乙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乙试用(试耕)三天。在试用的第二天,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

  请问:(1)此案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答疑编号504187110201]
  『正确答案』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丙是正常取得,而不是善意取得。乙的出卖行为,是以所有权人自居,相对于甲,推定为购买。
 
 
  (2)乙、丙之间的合同是否为效力未定?
  [答疑编号504187110202]
  『正确答案』乙、丙的合同有效,无须甲的追认。
  (3)如果乙杀牛,向甲支付价金还是赔偿金?
  [答疑编号504187110203]
  『正确答案』如果乙杀牛,是以所有权人自居,相对于甲,推定为购买,因而是支付价金,而不是支付赔偿金。
  (四)拍卖
  1.拍卖的概念。拍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拍卖泛指竞争缔约,即在参与缔约竞争的多数人中,选择条件最佳者与之缔约的方式。拍卖和投标均属于竞争缔约。狭义的拍卖则是指出卖人邀约多数竞买人公开竞价,并与出价最高者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最高价格的确定方法通常为竞买人竞相出价,直至无更高价格出现时,该价格即为最高价。也可以由出卖人渐次落价,直至应买人出现时,该价格即为最高价格。
  2.拍卖的标的。拍卖的标的包括物和权利。作为拍卖的标的应具有可流转性。
  3.拍卖的当事人。在拍卖中,为拍卖的意思表示的是拍卖人,对拍卖者出价的是应买人。拍卖人未必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此时,拍卖人究竟是出卖人,还是出卖人的代理人,应根据标的物所有权人的意思确定。如果所有权人表明代理意旨的,则拍卖人为出卖人的代理人。反之,如果出卖人未表明代理意旨的,则拍卖人即为出卖人。
  4.拍卖的成立
  (1)拍卖的意思表示。拍卖人通过拍卖公告或由拍卖师在拍卖开始时向不特定人发出拍卖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在性质上为要约邀请
  根据《拍卖法》第50条的规定,拍卖标的物有保留价的,竟买人的最高报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报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
  (2)应买的意思表示。应买人发出愿意以特定价格购买标的物的意思,通常被视为要约。要约一经作出,要约人受要约的拘束。
  (3)卖定的意思表示。卖定的意思表示指出卖人回意与出价最高者订立买卖台伺的意思表示。卖定的表示通常以拍板或依其他惯用的方法作出。卖定的表示一经作出,则买卖合同成立。我国法律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卖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卖定的意思表示为承诺。经拍卖人确认的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确认书。
  5.拍卖的效力
  买卖合同经卖定而成立后,其效力同于一般买卖合同。
  在下列情形中,出卖人或拍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其一,在拍卖公告中或在拍卖时,对拍卖标的物的瑕疵已经作出说明;其二,在拍卖公告中或在拍卖时,已经声明不能保证标的物的真伪或者品质。
  6.再拍卖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买受人不按时支付价金,出卖人有权不经催告而径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可以选择将标的物再拍卖。此时,原买受人应承担“再拍卖的损害赔偿责任”,即由原买受人支付再拍卖的费用。再拍卖所得价金低于原拍卖价金的,原买受人应当赔偿差额。
  (五)招投标买卖
  1.招投标买卖概述。所谓招投标买卖,是指招标人公布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选择投标条件最有利的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除买卖之外,加工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服务、承包等合同也可以适用招投标的形式。招投标买卖与拍卖同属于竞争缔约,但其与拍卖不同之处在于,投标人彼此不知其他竞争人所提出的条件。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是调整招投标买卖的特别法。招投标买卖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买卖或政府采购活动中。
  2.招标。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向他人发出的投标邀请。招标行为在性质上系要约邀请,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这一招标行为具有要约的性质。
  3.投标。投标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
  4.开标、验标。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召开投标人会议,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标书内容的行为被称为开标。开标之后,要对标书的效力进行检验,即所谓验标。对于不具有投标资格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逾期的标书,招标人可宣告其无效。
  5.评标、定标。招标人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从中选择条件最优者,决定其中标。定标如果完全接受投标的条件,则视为承诺。定标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确认文件。
  【例题·单选题】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请回答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
  B.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
  C.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
  D.丙应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
  [答疑编号504187110204]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考查一房多卖的行为。甲乙之间的合同满足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所以合同有效。甲和丙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甲要承担违约责任,甲存在一房二卖的行为。所以BC错误。甲和丙之间只是办理了变更登记,但是丙并未实际占有控制房屋,所以丙不承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D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例题·多选题】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答疑编号504187110205]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考查一房多卖和违约金。甲和丙之间签订的合同满足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所以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A项错误。由于甲和丙之间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无法实际履行,所以B项错误。但是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项正确。由于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属于偏高,所以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D项正确。因此正确答案是CD。
  【例题·单选题】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疑编号504187110206]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至于该画最后被甲的儿子取出给了乙,乙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乙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例题·单选题】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答疑编号504187110207]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第140条规定,标的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间既是合同生效时间。综上所述,摄像机8月7日已被宾馆占有,8月9日,某宾馆和电视台的购买摄像机的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故C正确。
  【例题·多选题】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 )
  A.拒绝接收货物
  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答疑编号504187110208]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依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的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A、D选项正确。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包括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又包括延迟给付,拒绝给付和不完全给付。而提前履行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所以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B、C选项错误。
  【例题·多选题】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末前往提货
  [答疑编号504187110209]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A项虽有卖方“代办托运”,即风险从货交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但还要更加注意“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这几个字。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代办托运的风险由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它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在本选项中,交付地点明确,所以不能适用第145条的规定,应按《合同法》第141条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因为出卖人还没有在约定地点交付,所以风险还由卖方负担。《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在买卖合同中即买方,故排除B项。《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故选C项。《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故排除D项。
  【例题·单选题】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
  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答疑编号50418711021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70条规定:“适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根据上述规定,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以后,说明拒绝购买,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根据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只要依法成立和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即买方应当交付货物,买方应当支付货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本题中,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的情况下,王某对在试用期内使用冰箱而不付款的行为并未构成违约,在试用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见,A项正确。
  【例题·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试用期。之后,双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达成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
  B.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出卖人确定
  C.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D.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
  [答疑编号504187110211]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依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故A错误,B正确。依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故C正确,D错误。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典型的继续性合同,也被称为长期供应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公益性。
  2.继续性。
  
  二、供用电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概述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主体具有特殊资质要求。供电人必须是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作为供电人。受供电企业委托的营业网点、营业所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用电人订立供用电合同。
  2.供用电合同通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
  3.电力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二)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1.供电人的义务
  (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的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供电;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地为履行地点。
  (2)通知义务。此处所谓通知义务,指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需要而停电的通知义务。
  (3)抢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供电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电力不能正常供应的,供电人应迅速实施抢修,以恢复供电。如果供电人末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供电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用电人的义务
  (l)支付电费的义务。
  (2)安全用电的义务。
  (3)对合理停电、限电的容忍义务。
  【例题】张某放牛,牛将电线杆子撞倒,造成断电,使得李某的养鸡通风设备停机。李某找到供电部门,供电部门说很快修复(从当地情况来看,两个小时即可修复),李某苦等6个小时后通电,尽管李某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其养鸡场仍有200只鸡因通风不足而闷死。李某起诉,要求供电人赔偿。供电人主张,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自己并无赔偿责任。
  请问:供电人有无赔偿责任?
  [答疑编号504187110212]
  『正确答案』本案供电人有赔偿责任。6个小时才恢复供电,说明供电人未及时检修,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如果供电人及时抢修,则可免责。
  【例题】某大学因扩建,欠款人民币5个亿。流动资金因用于归还贷款,到期没有支付电费。
  问题:供电人能否拉闸停电?
  [答疑编号504187110213]
  『正确答案』大学是事业单位,供电人可以起诉,要求强制执行电费,但是不能采取拉闸停电的制裁办法。供电人对这类事业单位没有履行抗辩权。
  【例题·多选题】九华公司在未接到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被断电,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下列哪些情况下供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
  A.因供电设施检修中断供电
  B.为保证居民生活用电而拉闸限电
  C.因九华公司违法用电而中断供电
  D.因电线被超高车辆挂断而断电
  [答疑编号504187110214]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供电人中断供电应事先通知用电人,否则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ABC三项正确。《合同法》第181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D项而言,供电人事实上不可能事先通知用电人,无须承担事先通知义务,而只须承担及时抢修义务,因此D项不正确。
   
第三节 赠与合同

  一、一般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概念
  赠与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移转于他方所有的合同。将财产无偿移转于他方的人是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受赠人。
  【例题】张某对李某享有1万元的金钱债权,张某与王某达成协议,将对李某的1万元债权无偿地给予王某(债权的赠与)。
  [答疑编号504187110215]
  『正确答案』在张某通知李某后,李某应当向王某清偿。
  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赠与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5.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赠与的合意,赠与合同便成立、生效。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
  B.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C.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D.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答疑编号504187110216]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是无偿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赠与的合意,赠与合同便成立、生效。所以答案是ABCD。
  (二)赠与义务的履行
  1.给与标的物的义务
  2.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对标的物也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赠与属无偿合同,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弱于买卖合同。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不负担保责任。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者保证其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害的,赠与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例题】甲方送乙方一台价值10000元的仪器,乙方为履行所附义务须付出5000元,乙方收到仪器后,发现仪器价值仅4000元。
  [答疑编号504187110217]
  『正确答案』乙方有权要求交付1000元,否则其有权拒绝履行所附的相应义务。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
  1.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及其效力
  (l)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据此,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任意撤销:以非经登记不得转移权利的财物(如不动产)为标的物的赠与合同,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任意撤销。但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
  【例题】北京市有一个地下通道,一位断腿的老人躺在那里7天,没有人理睬他,最后一个过路人把他送到了医院,答应给医院留1万元钱治疗费。
  [答疑编号504187110218]
  『正确答案』这就是针对老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基于道德义务赠与的性质,是不允许任意撤销的。
  【例题】张某答应陆续送某希望小学10万元,以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
  请根据案情分析下列各项:
  1.张某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将已赠与的2万元和未赠与的8万元全部撤销,此观点是否正确?
  [答疑编号504187110219]
  『正确答案』张某不得任意撤销,因为是公益性质的赠与。
  2.在赠与2万元后,张某表示要撤销8万元的赠与。此撤销是否有效?
  [答疑编号504187110220]
  『正确答案』撤销8万元的赠与也无效,理由同上。
  3.在赠与2万元后,张某家庭生活艰难,无以为计,因此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张某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答疑编号504187110221]
  『正确答案』张某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4.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能否适用法定撤销的规定?
  [答疑编号504187110222]
  『正确答案』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与经过公证的赠与,都可以适用法定撤销的规定。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或者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例题】张某送给儿媳一对价值不菲的耳环,一次儿媳寻衅打了张某两个耳光,张某即要求返还耳环。请问:张某是否有请求返还赠与物的权利?
  [答疑编号504187110223]
  『正确答案』儿媳对张某已经构成严重侵害,张某享有法定撤销权,有权请求返还赠与物。
  【例题·多选题】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答疑编号504187110224]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考查赠与的撤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或者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尚未履行的,赠与人可拒绝履行。赠与已经履行,因撤销行为的效力溯及至赠与行为实施时,所以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与的财产,所以AD正确。
  2.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
  赠与合同尚未履行的,赠与人可拒绝履行。赠与已经履行,因撤销行为的效力溯及至赠与行为实施时,所以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与的财产。
  (四)拒绝履行赠与合同义务
  在特殊情形下,赠与人有权拒绝履行赠与义务而不承担责任。赠与合同的拒绝履行,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固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的拒绝履行性质上是一种抗辩权,且此抗辩权不得预先抛弃。既然此种情况下发生抗辩权,则赠与合同并未消灭,只是赠与人免除债的不履行责任而已。
  
  二、特别赠与
  (一)附负担的赠与
  附负担的赠与指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款的赠与,又称附义务的赠与或附条件的赠与。在附负担的赠与中,享受负担利益的人可以是以下三种人:
  1.赠与人本人。
  2.特定的第三人。
  3.不特定的多数人。
  对于附负担的赠与,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履行其负担。附负担的赠与,其赠与物如有瑕疵,赠与人在受赠人负担的限度内负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
  (二)赠与的其他类型
  1.混合赠与
  赠与为无偿行为,但也可以是有偿行为。同时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的赠与称为混合赠与。
  混合赠与的特征是:
  (1)双方所为的给付不等价;
  (2)对差价部分,一方有无偿给予对方的意思。
  2.死因赠与
  死因赠与指赠与人生前与受赠人订立的于赠与人死亡时生效的赠与。死因赠与具有以下特征:
  (1)无偿行为。
  (2)死后行为。死因赠与是赠与人生前所为的行为,但该行为以赠与人死亡为条件而发生效力。
  (3)双方行为。死因赠与的成立,除赠与人作出无偿给予的意思表示外,还必须有受赠人的承诺。这一点区别于遗赠,遗赠只需遗赠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属于单方行为。
  3.定期赠与
  定期赠与指赠与人按每一确定的时期无偿给付受赠人财产的赠与。
  4.目的赠与
  目的赠与指为实现某种目的而为的赠与。
  【例题·单选题】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答疑编号50418711022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对于神牛公司尚未支付的50万,受赠人有权利请求其支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本题中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S省红十字会和神牛公司,所以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的50万元,答案C是正确的。
  【例题·单选题】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否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 )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答疑编号504187110226]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的债券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本题中,周某无偿转让财产1000元,而周某有1000元的抚养费债务,他的捐赠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林某作为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捐赠行为。因此答案是D。
  【例题·多选题】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答疑编号504187110227]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赠与的效力瑕疵。关于以逃避法定义务为目的的赠与的效力,法律无专门规定,但《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前段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孩子对林享有请求给付抚养费之债权,因而对林的赠与行为享有撤销权。在撤销之前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答案是AD。
   
第四节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述

  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贷款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交付借款人使用,借款人到期归还同等数额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出借钱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向其借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

  
  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诺成性。
  2.要式性。
  3.有偿性。
  4.为双务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成立后,借款人有权请求贷款人支付贷款,并有义务依约到期还本付息;贷款人有义务交付贷款,有权请求借款人到期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双方的义务互为对价,故为双务合同。
  (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成立
  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
  1.贷款种类。根据贷款行业、贷款用途等不同,贷款可分为工商贷款、农业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等。不同种类的贷款,其期限、数量及利率都有不同的规定。
  2.贷款币种
  3.贷款用途。
  4.贷款金额。
  5.贷款利率。对贷款利率,国家有明文规定,双方均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6.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还款付息,不得拖延。
  7.返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8.担保条款。贷款担保以财产担保为原则,特定场合下也可以采取保证担保。由保证人担保时,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及保证方式。
  9.违约责任。
  (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
  (2)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的利息
  【例题】刘某向某市商业银行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新房,提供了自己的旧房(经评估价值为30万元)作为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按照商业银行的格式条款合同,商业银行扣下了贷款的20%,以借款人的名义存入本行,以存款单作为质押。刘某只拿到了16万元。后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按16万元还本付息。
  [答疑编号504187110228]
  『正确答案』《合同法》第200条,应当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按照实际借款支付本息。
  (3)通知义务。
  (4)保密义务。
  2.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受领借款。
  (2)按照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借款。
  (3)借款人的容忍义务。
  (4)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贷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退还。
  (5)支付利息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以下规则处理: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支付逾期利息。
  (6)依约提供担保。
  
  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皆为自然人,出借方不以贷款作为营业,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其存在如下不同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
  1.实践合同。
  2.不要式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并无法定形式要件的限制,除非当事人有特约,借款合同可采口头形式。
  3.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可“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无息。若当事人就利息的支付未作明确约定,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视为无息。而在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场合,因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就是其营利的重要途径,故即使合同未约定利息,借款依然是有息的。
  4.单务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既为实践合同,自借款交付时起生效,则自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已无给付义务,仅借款人有给付义务(还款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例题】2009年2月5日,公民甲向外国公民乙提出借款10万元,用于翻盖旧房,双方约定,乙在2月26日提供10万元现金。
  请问:
  1.该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该合同于何时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答疑编号504187110229]
  『正确答案』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于2009年2月5日要约与承诺取得一致的时候合同成立,于2月26日提供现金的时候合同生效。区分的意义在于诺成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反悔权(赠与合同除外),实践合同的当事人有反悔权。
  2.若乙在提供借款前反悔,乙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答疑编号504187110230]
  『正确答案』若乙在提供借款前反悔,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因过错造成借款人损失的除外。
  3.该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答疑编号504187110231]
  『正确答案』该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例题】2009年1月1日,张某答应李某,借给其现金2万元,约定第2天(1月2日)交付。至1月10日,张某提交了1万元,张某与李某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利息。至2009年4月1日,张某找李某索要本金,并要求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并让李某在4月15日前还清。
  问题:
  (1)张李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生效的金额是多少?
  [答疑编号504187110232]
  『正确答案』在2009年1月1日成立,1月10日生效,生效的金额是1万元。
  (2)张某能否通过请求返还?
  [答疑编号504187110233]
  『正确答案』因是不定期借款,张某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要给债务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张某已经给了李某必要的准备时间,符合要求。
  (3)支付利息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答疑编号504187110234]
  『正确答案』不应支持,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合同。
  【例题·多选题】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答疑编号504187110235]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考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未约定还款期限,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款,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可“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无息。若当事人就利息的支付未作明确约定,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视为无息。所以A、B项正确,C错误。逾期不还,贷款人有权主张逾期利息,所以D项正确。答案是ABD。
  本章小结:学习本章应理解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作为转移财产的合同的共性。买卖合同双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掌握买卖合同的关键。赠予合同的特征和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掌握赠与合同的关键。

免费咨询

  • 甘肃: QQ
  • 四川: QQ
  • 山西: QQ
  • 陕西: QQ
  • 0931-8254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