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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技术合同1

发布时间:2019-12-11 15:25来源:未知

第十五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

  一、技术合同的法律适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及技术咨询合同共四类合同。
  技术合同的标的为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成果。

  二、技术合同的性质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合同法》之所以能将四种类型的合同在一章中加以规定,其原因在于合同内容都与技术有关。但需注意,尽管这四类合同的内容均与技术有关,但各自的标的具有根本区别,这使得四类合同在属性上有所不同。
  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两种类型。
  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这两类合同所涉及的技术一般针对的是公有技术,不涉及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公知或非公知技术,也不涉及将来拟开发的技术。虽然技术咨询合同在名称中没有“服务”二字,但它与技术服务合同一样,旨在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某种技术服务,故这两类合同实质上均为服务合同。

  三、职务技术成果
  《合同法》第326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因此,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前,技术受让人首先应注意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一)职务技术成果界定
  参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职务开发与《专利法》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规则,根据完成的状况,技术成果可分为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除职务技术成果之外的其他技术成果为非职务技术成果。
  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的情形包括:(1)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2)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形包括:(1)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2)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
  (二)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主要有三种情况:
  1.权利归单位。一般情况下,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这些成果首先表现为技术秘密,此后可以产生或转化为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及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归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2.权利归个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约定优先原则,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亦可归属于技术成果完成人
  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1)个人与单位就个人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包括退职、退休、停薪留职、开除、辞退等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的情形)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权利归属;
  (2)个人虽然和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此外,技术成果完成人在技术成果完成后仅仅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并不影响技术成果权利归属于该技术成果完成人(即使其为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职工),因为认定技术成果归属的关键在于技术成果本身的完成,而不是验证与测试。
  3.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分享。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三)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权利
  当职务技术成果权利归属于单位时,作为技术成果的完成人(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署名权。《专利法》第17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获得奖励与报酬权。
  3.优先受让权。依据《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题】某大学李教授、刘教授与四海公司签订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四海公司提供实验条件、经费并向两教授支付报酬,由两教授研制开发可溶塑料制品。某大学曾给四海公司开这样的证明:“李××、刘××是我校××专业教授。”后技术开发成功,四海公司认为其出了钱,应当由其申请专利,大学校长认为两教授是学校的人,其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应当归学校。两教授认为,开发的技术不是学校交付的任务,也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不是职务技术成果;在与四海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力的归属。
  请问:专利申请权归谁?
  【答案】从两位教授与某大学的关系来看,他们的研究成果,既不是接受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也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从两位教授与四海公司的关系看,他们在委托开发合同中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依法归研究开发方。因此,两位教授享有专利申请权。
  【例题】王某是甲大学生物系教授,2004年王某将他利用甲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取得的一项技术成果通过乙公司生产出产品,市场销路很好。王某在该项技术研究过程中曾与甲大学签订过协议,约定倘利用该技术所生产的产品能够获得市场认可,则由乙公司一次性支付甲大学10万元。现王某、甲大学就该项技术成果的归属产生争议:甲大学主张该技术成果为职务技术成果,王某主张该技术成果为他所有。
  【答案】在该案中,王某与甲大学签订的协议是一个为第三人(乙公司)设定义务的合同,要取得第三人的同意,才对第三人生效,但即使第三人——乙公司不同意,不影响该合同在王某和甲大学间生效。按照《解释》第4条第1项,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缴纳使用费的,不认为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因而该技术成果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应由王某享有。但王某对甲大学负有一项10万元的金钱债务,在乙公司统一履行的情况下,由乙公司履行,王某负担保其履行的责任;在乙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由王某履行。

  四、技术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技术合同条款
  技术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项目名称;(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7)验收标准和方法;(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二)技术合同的形式
  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五、技术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定
  (一)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所订立技术合同后果的承担
  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无民事权利能力,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技术合同解释》第7条专门规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二)技术转让合同转化为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合同解释》第3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处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可以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前款规定,技术转让费税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合理确定。”
  (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
  《技术合同解释》第10条采取列举方式列举了6种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四)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这主要涉及委托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
  【例题】甲是某知名教授乙的助手,利用工作便利,偷得乙所属的一项技术秘密的资料,并以正常价格卖给丙公司,丙公司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甲偷窃所得,遂应用于生产,后乙发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丙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承担责任。丙公司主张自己对于技术秘密乃善意取得,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答案】按照《合同法》329条、《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这种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转让合同无效,但是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如下:
  其一,技术开发的对象是尚待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拟开发完成的成果应当具有创新性,并可成为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
  其二,技术开发合同为双务、诺成合同。

  二、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担某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任务并进行实际开发,他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承担研究开发任务的一方称受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一方称委托人。
  (一)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依合同约定支付金钱(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提供资料(提供技术开发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及完成其他协作事项,以保证受托人按约定进行开发。
  2.保密。
  3.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当受托人完成开发成果后,委托人应按期接受开发的成果。若委托人逾期或不接受开发成果的,免除受托方相应的责任。
  4.如对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享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二)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依合同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4.向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5.保密。受托人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与技术开发有关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

  三、合作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共同完成特定的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负担下列主要义务:
  1.依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
  2.依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开发工作。
  3.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4.保密。在开发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对合作方交付的不对外公开的资料及开发过程中的各种数据进行保密(失败数据亦属于技术秘密范畴)。

  四、技术成果的归属
  对于技术开发成果的归属,遵循的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权利归属于研究开发人。
  (一)申请专利保护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此时该技术成果只能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二)技术秘密保护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木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法》第34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例题】甲、乙、丙三方签订研究开发合同,甲、乙各出资40万元,丙出资20万元。甲、乙主张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丙反对,认为将发明创造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使用可以带来更大的收益。甲、乙向法院起诉了丙,并详细论证了申请专利比不申请专利可以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要求法院判决允许他们就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答案】在本案中,丙不必证明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使用可以给第三方带来更大的利益,只要援引《合同法》第340条第3款的规定就可胜诉。法律规定单方否决权的原因,在于是否申请专利是涉及各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问题,需要取得合意。否则,就等于赋予了当事人处置他人财产的权利。

  五、技术开发的风险分担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当事人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从而导致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对此失败的风险负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由当事人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或按交易习惯处理。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有可能导致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他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例题】A、B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双方约定:开发成功,A对开发成果享有70%的利益;B对开发成果享有30%的利益。但双方对开发失败的风险负担没有约定。
  【答案】若因不可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开发失败,则A应负担70%的损失,B应负担30%的损失。
  【例题】甲公司对市面上流行的一种冰箱很有兴趣,就委托乙公司开发这种专有技术,约定3个月开发成功。但经过6个月,也没有开发成功。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分担其不可克服的技术困难致开发失败的费用。经调查,这种技术不是国际和国内极端技术。
  问题:
  乙公司的主张应否支持?
  【答案】乙公司不能因自己开发失败,就把它归于风险,让甲公司分担。是不是不可克服的技术困难,不能以乙公司的标准衡量。该技术并非该领域的尖端技术。乙公司是“没有金刚钻,偏揽瓷器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研究开发风险的认定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看研究开发课题本身在国际和国内现有水平下是否具有足够难度;二是看当事人在研究开发中是否充分发挥了主观努力并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三是看同行业专家对因科研风险导致的这次失败是否认为属于合理的一个条件。上述观点向我们明确指出,研究开发失败,不等于风险。研究开发失败,可能因为风险,也可能因为违约。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技术转让合同是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总称。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指转让人将其特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下:
  1.办理登记公告。专利申请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支付转让金。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转让人支付转让金。受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并应返还专利申请权,归还技术资料。如有损失,应赔偿损失。
  3.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对转让人的影响。
  4.买卖不破许可。依据《技术合同解释)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或许可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5.保密义务。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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