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技术合同2
发布时间:2019-12-11 15:26来源:未知
专利权转让合同
(一)一般专利权转让合同
一般专利权转让合同指专利权人(转让人)将某种发明创造专利权整体移转给受让人所有的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具有与上述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相同的效力。除此之外,其还具有以下效力:
1.专利转让合同应于专利权有效期内签订,并办理登记与公告。
2.根据《专利法》第47条规定,转让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受让人不得请求转让人退还已实际履行的转让金,尚未支付的转让金不再支付。
(二)特殊专利权转让合同
特殊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并未通过买卖形式对专利权进行转让,而是通过投资、入股等形式将专利权进行转让的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技术秘密转让于他方,他方支付转让金的合同。技术秘密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转让人的义务
1.权利保证义务。即技术秘密转让人应当保证所交付的技术秘密符合技术秘密的要求且为技术秘密的合法拥有者。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因此,转让人交付的技术秘密应当具有秘密性、信息性、商业价值性且转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交付技术秘密。让与人应保证技术的有效性,即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停止使用技术秘密。如果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系技术秘密权利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让与人自己已经使用技术秘密的,在合同生效后,让与人应当停止实施。否则,原技术秘密权利人构成侵权。同时,原技术秘密权利人应当在转让后对转让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二)受让人的义务
技术秘密受让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例题】甲工业公司设计了一种独一无二的新型注塑机,一共生产了两台。乙塑料制品公司得知消息后欲购买。双方约定:乙公司支付使用费550万元,甲公司交付新型注塑机一台和全套资料;乙公司可以仿造该新型注塑机并公开销售,但对生产新型注塑机的技术诀窍应当保密。后来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乙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
问题: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本质上属哪类合同?为什么?
【答案】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本质上属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因为独一无二的注塑机是秘密的载体,甲公司并没有将成批的货物卖给乙方,而是卖给其一台允许其仿造,同时又给其全套资料,且又规定了保密条款。这些都说明出卖的是技术秘密。
五、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
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是指一方将技术秘密许可他方使用,他方支付价金的合同。
(一)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许可人的义务
权利保证义务和交付技术秘密的义务该两项义务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相同。所不同的是,许可使用合同一方交付技术秘密的,并不发生移转作为技术秘密的专有技术权的后果,而转让合同一方交付技术秘密的,发生移转作为技术秘密的专有技术权的后果。
技术秘密许可方交付技术秘密后,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内是否有权继续使用技术秘密,取决于合同的约定。
(二)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的义务
1.支付使用费义务。
2.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技术秘密。
3.保密义务。
4.后续成果的归属。被许可人在使用技术秘密过程中所形成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或无法按惯例确定归属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改进方,他方无权分享。
5.合同期满返还技术资料,且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
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概述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当事人约定,在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一方许可他方使用专利技术,他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目的是以转移技术使用权为目的,许可人(专利权人)不因此而丧失对专利权的拥有。
专利许可是专利实施最佳、最主要的方式。
依据许可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的主体的数量不同,专利许可可分为以下类型:
1.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同时让与人也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或另行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
4.分许可合同。在上述三种合同中,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除有权自己使用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外,还可以将该专利技术部分或全部地再次许可给第三人使用。被许可人在进行分许可时,应事先或事后取得许可人的同意。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许可人的主要义务
(1)权利保证义务。专利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专利登记簿上的专利权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专利权有效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及持续有效的前提。
(3)协助义务。为了使技术受让方更好地实施专利技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除了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外,还应交付与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2.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
(1)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一般不得超越约定的范围实施,也不得使用许可人的其他专利,更不得违反约定将该专利技术进行分许可。否则,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2)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3)专利无效后,被许可人无须支付使用费。
(4)后续成果归属。对被许可人在实施专利中所形成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由当事人按照互利的原则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或按惯例确定归属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改进方,他方无权分享。
(三)专利权许可合同的特殊情形
《技术合同解释》第29条第2款、第3款规定:“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以当事人就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我国的实用新型实行形式审查制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在授权或驳回之前并不公开。在此阶段,申请人将该技术许可他人使用的,该许可实为技术秘密许可。
我国的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概述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委托的项目名称;(2)技术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3)约定提交咨询报告的期限、地点和方式;(4)委托人的配合或辅助义务;(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要求。(6)咨询报告的验收、评价方式;(7)报酬支付的方式;(8)违约责任;(9)争议的解决。
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二)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
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技术咨询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提供条件。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
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朴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以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如当事人对受托人为提供服务而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
(2)保密义务。委托人应遵守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2.受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交付咨询意见。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解答问题,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
(2)保密义务。受托人应遵守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未约定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认定为违约行为,但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责任免除。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服务合同概述
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技术知识为他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技术服务的项目名称;(2)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要求;(3)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4)委托方应向受委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5)验收标准;(6)报酬支付的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的方法。
在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二)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
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技术服务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提供条件。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2)保密义务。委托人应遵守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事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服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按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2)保密义务。受托人应遵守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事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一)一般专利权转让合同
一般专利权转让合同指专利权人(转让人)将某种发明创造专利权整体移转给受让人所有的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具有与上述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相同的效力。除此之外,其还具有以下效力:
1.专利转让合同应于专利权有效期内签订,并办理登记与公告。
2.根据《专利法》第47条规定,转让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受让人不得请求转让人退还已实际履行的转让金,尚未支付的转让金不再支付。
(二)特殊专利权转让合同
特殊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并未通过买卖形式对专利权进行转让,而是通过投资、入股等形式将专利权进行转让的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技术秘密转让于他方,他方支付转让金的合同。技术秘密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转让人的义务
1.权利保证义务。即技术秘密转让人应当保证所交付的技术秘密符合技术秘密的要求且为技术秘密的合法拥有者。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因此,转让人交付的技术秘密应当具有秘密性、信息性、商业价值性且转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交付技术秘密。让与人应保证技术的有效性,即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停止使用技术秘密。如果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系技术秘密权利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让与人自己已经使用技术秘密的,在合同生效后,让与人应当停止实施。否则,原技术秘密权利人构成侵权。同时,原技术秘密权利人应当在转让后对转让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二)受让人的义务
技术秘密受让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例题】甲工业公司设计了一种独一无二的新型注塑机,一共生产了两台。乙塑料制品公司得知消息后欲购买。双方约定:乙公司支付使用费550万元,甲公司交付新型注塑机一台和全套资料;乙公司可以仿造该新型注塑机并公开销售,但对生产新型注塑机的技术诀窍应当保密。后来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乙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
问题: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本质上属哪类合同?为什么?
【答案】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本质上属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因为独一无二的注塑机是秘密的载体,甲公司并没有将成批的货物卖给乙方,而是卖给其一台允许其仿造,同时又给其全套资料,且又规定了保密条款。这些都说明出卖的是技术秘密。
五、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
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是指一方将技术秘密许可他方使用,他方支付价金的合同。
(一)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许可人的义务
权利保证义务和交付技术秘密的义务该两项义务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相同。所不同的是,许可使用合同一方交付技术秘密的,并不发生移转作为技术秘密的专有技术权的后果,而转让合同一方交付技术秘密的,发生移转作为技术秘密的专有技术权的后果。
技术秘密许可方交付技术秘密后,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内是否有权继续使用技术秘密,取决于合同的约定。
(二)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的义务
1.支付使用费义务。
2.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技术秘密。
3.保密义务。
4.后续成果的归属。被许可人在使用技术秘密过程中所形成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或无法按惯例确定归属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改进方,他方无权分享。
5.合同期满返还技术资料,且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
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概述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当事人约定,在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一方许可他方使用专利技术,他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目的是以转移技术使用权为目的,许可人(专利权人)不因此而丧失对专利权的拥有。
专利许可是专利实施最佳、最主要的方式。
依据许可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的主体的数量不同,专利许可可分为以下类型:
1.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同时让与人也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或另行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
4.分许可合同。在上述三种合同中,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除有权自己使用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外,还可以将该专利技术部分或全部地再次许可给第三人使用。被许可人在进行分许可时,应事先或事后取得许可人的同意。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许可人的主要义务
(1)权利保证义务。专利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专利登记簿上的专利权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专利权有效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及持续有效的前提。
(3)协助义务。为了使技术受让方更好地实施专利技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除了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外,还应交付与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2.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
(1)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一般不得超越约定的范围实施,也不得使用许可人的其他专利,更不得违反约定将该专利技术进行分许可。否则,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2)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3)专利无效后,被许可人无须支付使用费。
(4)后续成果归属。对被许可人在实施专利中所形成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由当事人按照互利的原则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或按惯例确定归属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改进方,他方无权分享。
(三)专利权许可合同的特殊情形
《技术合同解释》第29条第2款、第3款规定:“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以当事人就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我国的实用新型实行形式审查制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在授权或驳回之前并不公开。在此阶段,申请人将该技术许可他人使用的,该许可实为技术秘密许可。
我国的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概述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委托的项目名称;(2)技术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3)约定提交咨询报告的期限、地点和方式;(4)委托人的配合或辅助义务;(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要求。(6)咨询报告的验收、评价方式;(7)报酬支付的方式;(8)违约责任;(9)争议的解决。
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二)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
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技术咨询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提供条件。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
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朴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以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如当事人对受托人为提供服务而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
(2)保密义务。委托人应遵守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2.受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交付咨询意见。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解答问题,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
(2)保密义务。受托人应遵守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未约定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认定为违约行为,但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责任免除。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服务合同概述
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技术知识为他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技术服务的项目名称;(2)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要求;(3)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4)委托方应向受委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5)验收标准;(6)报酬支付的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的方法。
在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二)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
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技术服务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提供条件。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2)保密义务。委托人应遵守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事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服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按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2)保密义务。受托人应遵守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事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