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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节(四)

发布时间:2019-12-11 15:55来源:未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权利和义务
  (1)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规划草案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此类机构的设立一般需经国务院环保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认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它们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2)行为禁止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3)法律责任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保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6
  A化工厂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所在城市城区停水超过60小时。经查,A生产设备采用了落后的生产工艺,但B环评机构在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声称A在生产过程中“无废水外排”。此外,B还在环评报告书中编造了附近居民“坚决支持”该项目的公众调查结论。
  讨论:B环评机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5.“三同时”制度
  (1)定义
  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形成
  “三同时”制度首创于国务院1973年发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后经环境管理实践不断改革完善,并将其由“防治污染的措施”扩大到“环境保护的措施”,使得这项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道成为国家法律规定中有关预防和控制新污染源的重要手段
  (3)主要内容
  第一,同时设计,即在对有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并且环境保护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
  第二,同时施工,即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
  第三,同时投产并使用,即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相应的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正式投产使用后,非经审批部门的许可,该环境保护设施不得停止运营。
  【例题·单选题】环境法中的“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2009-1-5)
  A.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B.同时规划、同时投资、同时验收
  C.同时规划、同时投资、同时建设
  D.同时投资、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答疑编号506484030701]
 
 
【答案】A
【解析】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护条例》规定,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而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3.7
  2008年l2月某铁路客运专线全线贯通,2009年10月经某省环保厅同意投入试运行,但试运行期间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一直未申请环境保护部验收。2010年11月,环境保护部向该客运专线运行公司发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工程必须在201 1年3月底之前通过环保验收,否则将责令该客运专线停止使用。该客运专线运行公司认为,该工程是连接京沪铁路的繁忙干线,一旦停止使用、中断运输,将给国家社会、经济、国防造成重大损失,旅客出行受阻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拒绝执行环境保护部发出的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讨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四、环境费制度
  (一)概述
  1、几个核心概念
  (1)环境费
  是对所有环境收费的统称,指国家或者其他公法人团体以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为目的,依法向环境利用行为人收取的与其行为相对等的金钱。在各国环境立法上,环境费通常表现为环境规费、环境公课、环境受益费等形式。
  (2)环境规费
  是缴纳者基于公权力关系从环境获益而向政府支付一定报偿的对价,如废物处理处置费以及法律规定的许可费等。环境规费的确定以补偿成本为原则。
  (3)环境公课
  是政府为特定的环境保护财政需要而在财政预算外针对特定环境利用团体征收的费用,如对排污行为、废弃物倾倒行为、消费使用行为、产品原料或产品的征费等。环境公课的确定以补偿环境损害为原则,使用上必须专款专用。
  (4)环境受益费
  是公权力机关为满足财政需求,向公共环境设施的使用者或受益者收取的费用,如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公园的使用费、公害防止事业费企业负担金(日本)等。环境受益费的确定以效益/成本比为原则。
  2、各国环境费制度的三个共同特征
  第一,环境费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征收者为依法代表国家或地方专门行使环境管理的公权力机关或其他公法人团体;缴纳者则为特定的、基于公权力关系而从环境获益的环境利用行为人,其他人则无需担负此种缴费义务。
  第二,环境费的属性具有补偿性。根据公平原则和受益者负担原则,环境利用行为人所支付的金钱属于补偿其利用环境而造成环境利益损失的恢复和治理成本,这也是环境费与国家税赋的最大不同点。因此,对其数额的衡量应当以与环境利益损失相当为原则,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正。第三,环境费的用途具有确定性。环境费只能由征收者依法专门适用于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相关领域。
  3、我国的环境税与生态补偿金等制度
  (1)环境税
  也称生态税,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对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者征收的税种。由于环境税征收既涉及排污行为,也涉及能源利用和开发利用资源的行为,所以它与资源税、能源税有许多交叉,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如果仅以排污行为为限,环境税一般包括碳排放税、二氧化硫排放税、化学需氧量(COD)与生物需氧量(BOD)排放税以及重金属排放税等。
  (2)生态补偿金
  是最近十年我国政府在森林、湿地、草原、矿产、野生动植物、海洋和区域(含自然保护区)与流域等领域依照法律与政策实行环境费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与环境税一样,因其涉及面广且内容分散、资金来源分散、补偿金管理机关不一、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不一,目前正在逐渐规范之中。
  在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环境费制度具体表现为征收排污费制度和自然保护费制度。
  (二)征收排污费制度
  1.征收排污费制度的概念
  (1)定义
  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以适当补偿环境损失成本的行为规范。
  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经历了从超标排污收费到达标收费、超标违法的思路转变。
  (2)制度发展
  源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作为法律上的过渡措施,规定超标排污收费制度。
  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排污收费的目的、范围、标准以及费用的管理使用等作了具体规定。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将原来规定直接返还给企业的部分比例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采用贷款的方法实行有偿使用。
  在先后修改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均确立了“达标排污收费、超标排污违法”的新排污收费制度。
  2002年,国务院还修改制定了《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与排污收费性质相同的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制度。
  注意: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2.排污费的类别及其征收和使用
  (1)排污费的类别
  适用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若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具体类别:主要包括废气排污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五类。
  废气排污费,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即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对于陆源污水排放的,按照污水排污费的标准征收。
  污水排污费,即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噪声超标排污费,即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对于超标排污者,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超标排污的,按照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案例3.8
  A公司在开发利用贮灰场和清运粉煤灰的过程中,对清运作业监督不力,致使10吨粉煤灰被倾倒入B河流,造成水体污染。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厂罚款5万元,同时征收排污费20万元。A厂不服,认为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保部门不能在罚款的同时征收排污费。
  讨论:A厂的主张是否成立?
  提示:从排污费的法律性质角度进行分析。
  排污费的征收
  征收部门:
  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征收,对跨地域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排污口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征收。
  征收程序:
  环保部门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后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银行按照规定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缓缴与免缴:
  当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可以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后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保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当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但是,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未缴的法律责任: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排污费的使用。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在排污费的使用上,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费缴入省级财政,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人当地地方财政。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每季度向本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三)自然保护费制度
  1.自然保护费制度的概念
  (1)定义
  是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自然环境,应当依照自然资源或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对自然资源与环境要素的利用程度向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
  (2)性质及征收使用原则
  自然保护费是环境费在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上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征收和使用一般也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2.自然保护费的类别
  根据所收费用使用的目的不同,自然保护费可以分为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和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两大类。
  (1)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
  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主要包括与森林、草原与野生动物相关的收费等三个方面。
  《森林法》规定了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草原法》规定了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草原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用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资源调查、宣传教育、驯养繁殖、科学研究。其中,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由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向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供货方收取。
  (2)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
  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与土地复垦费、《水法》规定的水资源费、《渔业法》规定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四)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上的优惠和鼓励措施
  1、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优惠,是指对制造、使用对环境有益的产品或者综合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由政府依法赋予利用者、生产者或使用者一定利益予以鼓励的法律措施。
  2、优惠措施的表现形式
  表现为减、免征费或征税、给予金钱补助以及表彰等精神奖励方面,其效果是促使企业的竞争和产品市场的拓展符合环境保护目的。
  3、环境保护的鼓励措施
  通常是通过市场方法实现的,例如环境标志、IS0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及其认证体系等等。
  实践中,优惠的一般要件是以产品或行为低于法律限制性规定的上限、废弃物的循环程度、资源的利用和节约效率等为标准。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优惠的标准或条件也会相应地发生改变。因此,需要政府在实践中根据具体事项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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