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学习中心网

咨询投诉0931-8254357
主办单位:元海德教育宗旨:富家 兴教
0931-8254357

当前位置:主页 > 学习中心新 >

第三章:第三节(五)

发布时间:2019-12-11 15:57来源:未知

五、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
  (一)定义
  是指当环境利用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时而对行为人采取的以恢复环境与自然的原状为中心的行政命令措施。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治理、恢复与补救措施所保护的法益,应为公众的环境权益与自然资源的共益权,也包括维护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秩序。
  (二)治理
  1、定义
  治理特指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者,由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利用行为人的实际状况制订专门的治理计划并设定一定治理期限,命令环境利用行为人在该期限内完成治理事项、达到治理目标的行政强制措施。
  2、对环境污染实行的限期治理
  (1)定义
  是指对于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以及位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排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污染源进行治理并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2)性质:行政法律责任,具有行政强制性。
  (3)限期治理的对象
  主要包括两大类:
  第一, 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
  第二, 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主要指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4)限期治理决定权
  对造成大气污染和海洋污染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即由环保部门对企业提出限期治理意见,报省级以下同级人民政府最后决定。
  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则将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5)法律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6)治理期限
  一般情况下,限期治理的期限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并且对同一污染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应当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此外,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第2款规定,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对生态破坏实行的治理
  (1)限期治理,即环境利用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自然环境的使用功能降低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治理责任。
  其主要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治理措施可以迅速恢复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破坏区域,在水土保持、草原、防沙治沙与土地等法律中都有限期治理的规定。
  (2)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即国家或地方政府依照环境与资源保护计划的安排,通过投入专门的治理资金等对生态破坏实行的治理。
  综合治理是指将治理对象和措施纳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投入资金对生态破坏施行的大规模、长时期的整治活动。
  专项治理是指由各级政府在确定的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计划时期内,将环境退化或生态破坏地区纳入该计划所划定的治理区,有目的地从事治理活动的政府行为。
  (三)恢复、补救和拯救
  1、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因开发利用规划的失误或者违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导致自然资源受到破坏或者自然环境可能遭受损失的区域。
  2、两种措施
  恢复原状措施主要适用于因开发利用规划的失误造成土地资源过度开垦,或改变原自然环境的使用功能和生态功能而造成生态不良影响的区域,如恢复土地原状、土地复垦等,其目的在于恢复该土地的原有功能和使用用途。
  补救措施适用于依据众所周知的事实与自然规律可以判定行为的结果将会造成生态破坏及其损害的领域,如在水生动物涸游通道处建闸筑坝的行为、开发矿产资源的行为以及从事工程建设导致供水影响的行为等都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拯救措施主要是针对生长受到人为活动或自然灾害威胁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行为,目的在于保护或者恢复野生动植物的生长环境。
  (四)突发环境事件处理
  1.概述
  国务院于2006年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纳入了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范畴。
  专项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的应急响应:超出事件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国务院或者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2007年8月,我国颁布实施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作出了规定。
  2.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和分类
  (1)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2)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大类:
  第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
  第二,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人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
  第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另外,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例题·多选题】《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 )。(2008-10-28)
  A.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B.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C.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D.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
  E.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答疑编号506484030801]
 
 
【答案】ABCD
【解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大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属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和综合协调机构
  (1)应急组织体系
  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综合协调机制
  国务院成立了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有关成员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白上而下地成立了相应的应急指挥或者领导机构。
  【例题·单选题】依照我国《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协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机构是( )。
  A.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
  B.环境保护部
  C.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D.国务院突发事件应对办公室
  [答疑编号506484030802]
 
 
【答案】A
【解析】国务院成立了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运行机制
  (1)预防和预警机制
  要求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国内(外)有关环境、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蓝、黄、橙、红四级。当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例题·单选题】《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分别用不同的颜色加以表示。其中预警级别最高的是( )。(2007-10-5)
  A.蓝色
  B.红色
  C.黄色
  D.橙色
  [答疑编号506484030803]
 
 
【答案】B
【解析】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蓝、黄、橙、红四级。
 
  (2)应急响应机制
  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1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第二,实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实行l小时报告制,即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l小时内上报事件的初步情况。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l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1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l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重大(Ⅱ级)、特别重大(1级)突发环境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例题·单选题】我国《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等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的时限是( )。(2006-10-5)
  A.半小时内
  B.1小时内
  C.2小时内
  D.3小时内
  [答疑编号506484030804]
 
 
【答案】B
【解析】初报实行l小时报告制,即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l小时内上报事件的初步情况。
 
  续报是在查清有关情况后随时上报,主要报告就事件等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际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3)应急保障机制
  该机制确立了资金保障、装备保障、通信保障、人力资源保障、技术保障等应急保障的内容,并对宣传、培训与演练以及应急能力评价等作出了规定。
  (4)后期处置机制
  要求地方政府在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工作后,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此外,还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
  (5)责任追究机制
  对各种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行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3.9
  2010年7月,A公司发生严重的污染物泄漏事件,大量污染物流入某河流。为了不影响社会稳定,A公司决定自己尽快处理善后事宜,暂不向政府和公众公布此次事件的信息。不料,第二天天降大雨,河水猛涨,污染物下泄的速度大大加快。 A公司见情况已经无法控制,只好向当地政府报告了该事件。当地政府指示A公司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污染扩散,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该消息。三天之后,该河下游的养殖户发现鱼类大量死亡,损失超过1000万元,遂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渔业部门举报。迫于压力,A公司和当地政府在事发九天之后,才向社会公布了发生污染事故的事实。
  讨论:A公司和当地政府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总结: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预防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也称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承载力,使环境和资源既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又能够使环境资源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适当环境质量要求的水平上,从而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贯彻实施协调发展原则的措施包括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一体化决策;通过“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通过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通过绿色GDP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实施和保障实现协调发展原则。
  预防原则,也称环境损害预防原则,是指针对一切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行为,事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损害结果的发生:风险预防也已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预防原则的应有之义。贯彻预防原则的措施包括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受益者负担原则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贯彻受益者负担原则的措施包括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征收环境税,实行土地复垦制度。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经济决策和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贯彻公众参与原则的措施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是指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的、具体表现并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费制度,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五类。
  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等五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经环境立法确认并由环保部门决定适用后才具有相应的法的拘束力。
  我国环境与资源自然保护规划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专项环境保护规划等共同组成的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目的的规划的统称。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主要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规划所确立的项目具有指导和准据作用,一般不对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具有直接的法的强制力。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主要包括筛选评价对象和决定评价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或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三个环节以及其中包含的公众参与程序。“三同时”制度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联的法律制度,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费是对所有环境收费的统称,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排污费和自然资源费。排污费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当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缴纳的一定费用。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自然保护费是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自然环境者,应当依照自然资源或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对自然资源与环境要素的利用程度向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缴纳的一定费用。
  环境法上的治理、恢复与补救,是指针对环境利用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对行为人采取的以恢复环境与自然的原状为中心的行政命令措施。其保护法益为公众的环境权益与自然资源的共益权,此外还包括维护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秩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是指为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由政府事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方案及其应急机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该应急预案以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等规范性措施的总称。

免费咨询

  • 甘肃: QQ
  • 四川: QQ
  • 山西: QQ
  • 陕西: QQ
  • 0931-8254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