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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一节

发布时间:2019-12-11 15:59来源:未知

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①环境污染的定义;
  ②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定义。
  领会:
  ①环境污染的特征和分类;
  ②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③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一、环境污染的概念
  1、定义
  通常是指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容量的物质或能量,导致环境质量降低,进而对人体健康、财产以及生态系统平衡等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用语使用:环境污染一词没有统一的用语,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文,较为完整的表述是“污染和其他公害”。
  污染物:指通常能够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或能量,即以高于天然浓度和一定滞留时间存在于环境中,从而影响环境的正常组成和性质,对人、生物及社会物质财富等造成直接或间接有害效应的物质。
  受我国法律控制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环境保护法》第24条所列举的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和因素有( )。
  A.废气   B.废渣
  C.恶臭气体 D.爆炸物
  [答疑编号506484040101]
 
 
【答案】D
【解析】考核法定污染物的种类,参见《环境保护法》第24条。
 
  2、环境污染的特征(三个)
  第一,须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
  第二,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者泄漏
  排放是指人类主动并有意识地利用环境容量,而向环境倾倒、释放、散发污染物的行为;
  泄漏则是指在人为活动中因疏忽大意或管理不善,导致物质和能量直接或者间接进入环境的行为。
  注意:区分排放与泄漏的重要意义。
  第三,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环境污染的实质就是环境质量恶化。
  3、分类
分类标准 主要类别
以产生污染的人类活动为标准 分为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等。
以被污染的环境要素为标准 分为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等。
以污染物的性质为标准 分为物质污染和能量污染两大类,前者主要是指有形的污染物所导致的环境污染,如固体废物污染、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等;后者主要是指无形的能量所导致的环境污染,如噪声与振动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污染以及光污染等。
 

  二、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
  1、定义
  是指以保护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为目的,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人类活动实施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环境容量利用的角度,环境污染实际上是人类超过环境容量限制排放污染物的必然结果,因此环境污染防治法也可以被定义为引导、规范、控制人类环境容量利用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以污染因子控制为直接目的的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广义的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所有与预防或减少污染物排放、恢复和治理环境污染有关的法律,如致力于从源头削减污染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与致力于在生产、流通和消费全过程中减少废弃物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2、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1)从内容上看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主要由海洋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以及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所组成。
  【例题·单选题】我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有六部,即《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C.《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 D.《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答疑编号506484040102]
 
 
【答案】D
【解析】考察我国现行六部环境污染防治专门法律。
 
  (2)从控制对象、目标与方法看
  第一,物质污染防治法。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化学物质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能量污染防治法。主要包括环境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振动与电磁辐射污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三,污染源头及全过程管理法。主要包括清洁生产促进与循环经济促进的法律。
  3、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是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而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方法主要有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两种。前者仅通过限制排污口所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的方式进行污染控制,后者通过限制一定时期内特定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方式进行污染控制。
  (1)浓度控制方法的缺陷
  一方面,浓度控制无法为企业提供额外的动力来更新生产技术、减少排污总量;另一方面,浓度控制无法有效实现污染控制目标,即使所有的排污者均遵守排放标准,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依然可能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并导致环境污染。
  (2)总量控制
  可以弥补浓度控制的不足,各个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不会超过环境容量,也就不会导致环境质量显著下降。
  但是其操作更加复杂,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总量以及公平、公正地分配总量都是十分困难的工作。目前,我国已开始在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领域对主要污染物或重点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
  (3)排污交易
  又称排污指标交易、排污权交易、可交易的许可等,是指排污者将其依法获得的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交易市场或者法定方式出售给购买者,该污染物排放许可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也随之转移的行为。
  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尚未规定排污交易制度。实践中,我国南方地区的许多省市开始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试行排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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