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二节(二)
发布时间:2019-12-11 16:05来源:未知
二、水污染防治法
1、概述
(1)立法概况
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水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l984年,制定了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专门法律《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颁布与之配套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6年第一次修改 。2000年3月,国务院制定了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8年第二次修改。
(2)水污染的概念:我国立法中所谓的“水污染”特指陆地水污染,即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一般规定
(1)监督管理体制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海事部门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2)水环境标准制度
水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将地表水水域功能区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对24种项目规定了具体的标准限值。
除综合性的《地表水质量标准》外,我国还分别制定了《渔业水质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水质标准。
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最重要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另外,我国还制定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案例4.2
A公司是B市的纳税大户,员工超过2000人,其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是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A公司长期向某河流超标排污,被附近居民多次举报。2009年1月,当地环保部门责令A限期治理,期限为l年。l年之后,环保部门发现A公司并未完成治理任务。考虑到A公司对B市财政和就业的重要性,环保部门决定继续责令A公司限期治理。
讨论:环保部门的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要点】限期治理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行政责任形式,具有行政强制性。一般情况下,限期治理的期限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并且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应当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第2款规定,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预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A.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内容
应当包括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以及具体实施措施、流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
B.规划编制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C.法律效力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4)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然后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5)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6)排污监测制度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3、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4、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协商不成的,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该人民政府批准。
(2)划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3)禁止性规定
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案例4.3
2012年1月,A市为了改善市区供电状况,批准电力公司在引水渠一级保护区100米内新建数十座高压线铁塔。许多居民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
A市《引水渠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引水渠一级保护区为非建设区和非旅游区,禁止在引水渠两侧各水平外延l00米以内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或者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A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授权对该条进行了解释:该条例规定的禁止建设的工程项目不包括对水质不产生污染或污染威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讨论:你是否认同A市人民政府的解释?
【分析要点】从法的效力等级来看,A市《引水渠环境保护条例》属于政府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水污染防治法》,因此其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违反《水污染防治法》中的限制性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高压线铁塔不属于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因此,不得建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人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例题·单选题】我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 )。
A.三级保护区 B.缓冲区 C.准保护区 D.储备区
[答疑编号506484040301]
5、防治农村和农业水污染
(1)农药的使用规则
(2)畜禽养殖
(3)水产养殖
(4)农田灌溉水质
6、防治船舶水污染
(1)船舶污染物排放
(2)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地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3)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
7、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1)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2)企事业单位事故应急方案启动
(3)渔业污染事故
(4)水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
案例4.4
A公司一直向小清河排污。2012年10月8日,A公司接到一笔大订单,要求必须在10月底之前交货。A公司遂开足马力加班加点生产。恰在此时,A公司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无法使用。A公司董事长B得知,要完全修好该污染物处理设施至少需要3天时间。为了尽快完成订单,B决定不停工,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直接排入小清河,结果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l200万元。
讨论:A公司及其董事长B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分析要点】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单位即A公司采取责令关闭、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360万元)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董事长B可以处以罚款。另外,根据《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有关规定,对B董事长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1、概述
(1)立法概况
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水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l984年,制定了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专门法律《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颁布与之配套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6年第一次修改 。2000年3月,国务院制定了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8年第二次修改。
(2)水污染的概念:我国立法中所谓的“水污染”特指陆地水污染,即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一般规定
(1)监督管理体制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海事部门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2)水环境标准制度
水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将地表水水域功能区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对24种项目规定了具体的标准限值。
除综合性的《地表水质量标准》外,我国还分别制定了《渔业水质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水质标准。
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最重要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另外,我国还制定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案例4.2
A公司是B市的纳税大户,员工超过2000人,其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是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A公司长期向某河流超标排污,被附近居民多次举报。2009年1月,当地环保部门责令A限期治理,期限为l年。l年之后,环保部门发现A公司并未完成治理任务。考虑到A公司对B市财政和就业的重要性,环保部门决定继续责令A公司限期治理。
讨论:环保部门的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要点】限期治理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行政责任形式,具有行政强制性。一般情况下,限期治理的期限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并且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应当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第2款规定,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预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A.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内容
应当包括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以及具体实施措施、流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
B.规划编制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C.法律效力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4)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然后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5)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6)排污监测制度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3、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4、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协商不成的,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该人民政府批准。
(2)划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3)禁止性规定
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案例4.3
2012年1月,A市为了改善市区供电状况,批准电力公司在引水渠一级保护区100米内新建数十座高压线铁塔。许多居民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
A市《引水渠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引水渠一级保护区为非建设区和非旅游区,禁止在引水渠两侧各水平外延l00米以内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或者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A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授权对该条进行了解释:该条例规定的禁止建设的工程项目不包括对水质不产生污染或污染威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讨论:你是否认同A市人民政府的解释?
【分析要点】从法的效力等级来看,A市《引水渠环境保护条例》属于政府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水污染防治法》,因此其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违反《水污染防治法》中的限制性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高压线铁塔不属于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因此,不得建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人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例题·单选题】我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 )。
A.三级保护区 B.缓冲区 C.准保护区 D.储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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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的使用规则
(2)畜禽养殖
(3)水产养殖
(4)农田灌溉水质
6、防治船舶水污染
(1)船舶污染物排放
(2)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地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3)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
7、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1)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2)企事业单位事故应急方案启动
(3)渔业污染事故
(4)水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
案例4.4
A公司一直向小清河排污。2012年10月8日,A公司接到一笔大订单,要求必须在10月底之前交货。A公司遂开足马力加班加点生产。恰在此时,A公司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无法使用。A公司董事长B得知,要完全修好该污染物处理设施至少需要3天时间。为了尽快完成订单,B决定不停工,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直接排入小清河,结果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l200万元。
讨论:A公司及其董事长B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分析要点】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单位即A公司采取责令关闭、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360万元)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董事长B可以处以罚款。另外,根据《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有关规定,对B董事长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