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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二节(四)

发布时间:2019-12-11 16:43来源:未知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概述
  (1)固体废物的概念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立法概况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全面地开展了有关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管理工作,但是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
  1982年颁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试行)》对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作出了规定;l985年制定《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对向海洋倾废行为及其方法作出了规定;l989年制定《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垃圾等的卫生处理作出了规定。
  1995年专门颁布实施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进行修订。
  (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分别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2.一般规定
  (1)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A.“三化”管理原则
  对固体废物管理所实行的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被简称为“三化”管理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减量化是指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
  无害化是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
  B.全过程管理原则
  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
  C.分类管理原则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三类,其中对危险废物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例题·多选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所指的固体废物包括( )。
  A.工业固体废物
  B.城市生活垃圾
  C.有关危险废物
  D.陨石
  E.放射性物质
  [答疑编号506484040501]
 
 
【答案】ABC
【解析】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三类。
 
  【例题·多选题】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管理原则包括( )。
  A.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B.专门处置原则
  C.全过程管理原则
  D.就地处理原则
  E.分类管理原则
  [答疑编号506484040502]
 
 
【答案】ACE
【解析】考查固体废物管理原则,即“三化”管理原则、全过程管理原则和分类管理原则。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固体废物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3)固体废物转移及进出口管制
  A.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搬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
  B.转移管制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
  C.进出口管制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3.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1)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向相关部门提供有关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料。
  (3)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变更时应采取的措施
  4.生活垃圾管理
  (1)城市生活垃圾的放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3)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保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4)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5.危险废物管理
  A.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B.国家实行危险废物名录和标识制度
  C.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的管制: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有关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D.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保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案例4.6
  A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铬渣。在2010年5月之前,A公司一直将铬渣委托给专业处置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2010年6月,由于市场不景气,A公司无力继续支付高额的处置费用,遂将大量铬渣偷偷委托给没有任何资质的B公司进行处理。B则将铬渣堆放在C村的一块荒地上。
  讨论:环保部门应当如何处罚A公司和B公司?
  【分析要点】根据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对违反者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还可吊销经营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对违反者,处以罚款。
  D.转移危险废物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协商同意后批准转移→及时通知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E.意外事故的防范与应急
  F.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法律责任

  五、化学物质污染环境防治法
  1.立法概况
  l987年制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于2011年进行修订。
  1997年制定《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进行修订。
  在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方面,1994年制定《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2003年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9年进行修订。
  2.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主要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管制,同时还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各个部门在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分工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B.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C.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D.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E.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F.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G.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管制原则与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管制措施上,主要通过一系列的禁限措施和行政许可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救援作了详细的规定。
  3.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
  (1)化学品首次进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品,即使同种化学品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行了登记,仍被视为化学品首次进口。
  (2)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
  (3)国务院环保部门对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
  (4)主要采取登记发证的方式管理
  4.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
  (1)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2)管理制度
  实行风险分类管理、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
  A.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须提前申报并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B.新化学物质申报,分为常规申报、简易申报和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l吨以上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保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办理常规申报。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l吨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办理简易申报。
  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0.1吨的或者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办理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C.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的行为规范
  D.一般类新化学物质自登记证持有人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5年,由环保部公告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5年的6个月前,向登记中心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环保部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对实际活动情况报告进行回顾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公告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简易申报登记和科学研究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不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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