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四节
发布时间:2019-12-11 16:50来源:未知
第四节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促进法
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识记:
① 清洁生产的概念;
② 循环经济的概念。
领会:
① 清洁生产促进的主要法律规定;
② 循环经济促进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清洁生产促进法
1、概述
2002年,我国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并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
我国法律上的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2、清洁生产促进的法律制度
(1)清洁生产促进的管理体制
实行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促进清洁生产的职责
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和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
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定期制定和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发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和指南;
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组织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和示范,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教育和宣传;
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定期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
(3)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义务
指导性规范,即不附带消极法律后果(即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选择性行为模式。包括:有关建设和设计活动应当优先考虑清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一般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
自愿性规范,即不附带任何法律义务且具有积极法律后果(以政府奖励、表彰等形式表现)的选择性行为模式,主要目的在于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改善企业及产品形象,同时可以相应地依照有关规定得到奖励和享受政策优惠。
企业还可以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强制性规范,即附带消极法律后果(违反将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模式。强制性规范要求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
污染物排放中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清洁生产促进法》还规定了信息通报与公众监督机制。
二、循环经济促进法
1、概述
循环经济强调以循环发展模式替代传统的线性增长模式,表现为以“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和“生产一消费一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最终达到以较小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008年颁布《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2、循环经济促进的法律制度
(1)一般规定
A.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B. 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C. 国家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
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D. 对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2)减量化的法律规定
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
电器电子等产品
工业企业的节水措施
重点企业清洁能源替代措施
矿产资源的开采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节约义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
(3)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法律规定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4)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措施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总结: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主要由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以及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所组成。从控制对象、目标与方法看,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体系由物质污染防治法、能量污染防治法、污染的源头及全过程管理法三部分构成。物质污染防治的立法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能量污染防治的立法主要包括环境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以及电磁辐射等法律法规或规章,污染的源头及全过程管理的立法包括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促进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对防治燃煤污染、机动车船排放污染和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等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对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防治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水污染、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等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对防治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方面做了规定。我国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对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作了规定。我国对化学物质管理的相关法规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等。
我国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对防治噪声污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控制、交通运输噪声控制和社会生活噪声控制作出了规定。我国现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要对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综合管理措施、核设施管理、核技术利用管理、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管理、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作出了规定。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振动控制法律。在振动控制方面,主要执行的是《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在电磁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方面,我国仅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此外,主要执行的还有《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等标准。
我国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对清洁生产促进的管理体制、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促进清洁生产的职责以及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我国现行《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对促进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措施进行了规定。
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识记:
① 清洁生产的概念;
② 循环经济的概念。
领会:
① 清洁生产促进的主要法律规定;
② 循环经济促进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清洁生产促进法
1、概述
2002年,我国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并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
我国法律上的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2、清洁生产促进的法律制度
(1)清洁生产促进的管理体制
实行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促进清洁生产的职责
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和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
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定期制定和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发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和指南;
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组织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和示范,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教育和宣传;
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定期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
(3)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义务
指导性规范,即不附带消极法律后果(即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选择性行为模式。包括:有关建设和设计活动应当优先考虑清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一般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
自愿性规范,即不附带任何法律义务且具有积极法律后果(以政府奖励、表彰等形式表现)的选择性行为模式,主要目的在于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改善企业及产品形象,同时可以相应地依照有关规定得到奖励和享受政策优惠。
企业还可以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强制性规范,即附带消极法律后果(违反将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模式。强制性规范要求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
污染物排放中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清洁生产促进法》还规定了信息通报与公众监督机制。
二、循环经济促进法
1、概述
循环经济强调以循环发展模式替代传统的线性增长模式,表现为以“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和“生产一消费一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最终达到以较小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008年颁布《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2、循环经济促进的法律制度
(1)一般规定
A.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B. 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C. 国家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
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D. 对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2)减量化的法律规定
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
电器电子等产品
工业企业的节水措施
重点企业清洁能源替代措施
矿产资源的开采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节约义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
(3)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法律规定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4)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措施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总结: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主要由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以及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所组成。从控制对象、目标与方法看,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体系由物质污染防治法、能量污染防治法、污染的源头及全过程管理法三部分构成。物质污染防治的立法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能量污染防治的立法主要包括环境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以及电磁辐射等法律法规或规章,污染的源头及全过程管理的立法包括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促进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对防治燃煤污染、机动车船排放污染和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等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对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防治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水污染、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等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对防治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方面做了规定。我国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对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作了规定。我国对化学物质管理的相关法规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等。
我国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对防治噪声污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控制、交通运输噪声控制和社会生活噪声控制作出了规定。我国现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要对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综合管理措施、核设施管理、核技术利用管理、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管理、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作出了规定。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振动控制法律。在振动控制方面,主要执行的是《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在电磁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方面,我国仅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此外,主要执行的还有《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等标准。
我国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对清洁生产促进的管理体制、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促进清洁生产的职责以及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我国现行《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对促进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措施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