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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一、二节

发布时间:2019-12-12 09:29来源:未知

第五章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① 自然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异同;
  ② 我国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

  一、概念解析
  1、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
  是指以保护生态系统平衡或防止生物多样性破坏为目的,对利用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实行控制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包括自然保护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两大部分。
  2、自然保护法
  是指以保护生态系统平衡或防止生物多样性破坏为目的,对一定的自然地域(含区域与流域)、野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实行特殊保护并禁止或限制环境利用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自然资源法
  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的立法意图不应仅限于确定自然资源的权属关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包括对环境生态利益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也被称为自然资源保护法。

  二、自然资源保护法与自然保护法的异同
  1、调整对象方面
  二者的保护对象存在一部分的重合,如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矿产、海洋等。
  但各自仍有一部分独有的保护成分,如冰川遗迹、地貌特征等属于自然保护法所特有的保护对象,不受自然资源保护法的调整;而各种能量,如风能、地热能、太阳能、潮汐能等,可能只是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2、保护的侧重点
  自然保护法在保护各种环境要素时侧重的是它们的环境效能
  自然资源保护法在涉及作为资源的环境要素时,主要侧重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分配、储备和利用,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能。
  3、保护的方法
  自然保护法侧重于对各种环境要素的环境效能的保护,其保护的方法多采取划定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发利用、减少人为干扰、绝对避免数量减少和灭失等隔离式的举措
  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发挥各种自然资源的经济效能,其保护举措更具针对性与实用性,对于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保护一般强调综合开发与利用,对于可再生资源则通常强调保证永续利用。
  4、终极目标
  自然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在终极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自然资源保护的重心也不再局限于对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保护,而更侧重于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当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环境价值发生冲突时,人们甚至更侧重于对自然资源的环境价值的保护。

  三、立法概况
  在自然保护法方面,我国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另外,在《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农业法》以及单项自然资源法等法律中也有自然保护的相关规定。
  在自然资源保护法方面,主要制定《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也制定了一些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第二节 自然保护法

  考核知识点也考核要求
  识记:
  ① 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
  ② 野生动物的概念与权属;
  ③ 野生植物保护的立法及其主要法律规定;
  ④ 外来入侵物种的概念及法律控制概况;
  ⑤ 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及其立法的一般规定;
  ⑥ 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与文化遗迹地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⑦ 海岛保护的立法及主要规定。
  领会:
  ① 野生动物保护的一般规定;
  ② 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定;
  ③ 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律规定;
  ④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规定;
  ⑤ 海洋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
  简单应用:
  运用野生动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规定分析案例,判定违法行为及其制裁措施,处理纠纷。

  一、野生生物保护法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
  1、概述
  (1)野生动物的概念
  在一般意义上,野生动物是指非人工驯养、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动物,包括哺乳类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肛肠动物以及其他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立法概况
  1988年颁布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1992年林业部发布《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发布《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此外,在《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2、一般规定
  (1)野生动物的权属规定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2)野生动物的保护方针
  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3、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1)分类保护
分类标准 具体类别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分类 一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比如金丝猴、大熊猫、中华鲟等,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二是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如树蛙、蟾蜍、松鼠、果子狸、驯鹿等。
按保护程度的不同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而被加以特殊保护的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这类野生动物通常是珍贵、濒危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动物。这类野生动物通常是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内具有珍贵、濒危特性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为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A.划定自然保护区
  B.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C.建设项目的审批
  D.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3)野生动物救助及致害补偿制度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例题·单选题】某年冬天,某林区村民家饲养的耕牛被山上下来的东北虎咬死,应当受理该村民补偿要求的部门是( )。
  A.当地人民政府           B.省级人民政府
  C.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D.国家林业局
  [答疑编号506484050101]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野生动物救助及致害补偿制度。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案例5.1
  1997年6月,某金丝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猴群外逃至紧邻保护区的某村觅食,毁坏了大片的农作物。该村委会决定组织人力驱赶金丝猴,有几个村民被金丝猴抓伤。村民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予以拒绝。
  讨论:村民的损失应当如何补偿?
  4.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定
  (1)野生动物保护实行分部门和分级监督管理的体制
  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2)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度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3)实施猎捕许可及禁限制度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例题·单选题】依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狩猎证持有者可以猎捕的野生动物是( )。
  A.国家一级保护的  B.国家二级保护的
  C.非国家重点保护的 D.《濒危物种贸易公约》禁止贸易的
  [答疑编号506484050102]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猎捕许可及禁限制度。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4)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的管制
  第一,关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规定。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第二,关于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规定。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三,关于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规定。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四,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规定。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5)外国人从事涉及野生动物行为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备案
  (二)野生植物保护法
  1、概述
  (1)野生植物的定义
  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无法证明为人工栽培的植物,可分为藻类、菌类、
  地衣、苔藓、蕨类和种子植物。
  (2)立法概况
  1996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2年9月,农业部发布《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4年7月修订)。此外,《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也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2.一般规定
  (1)受保护的野生植物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受我国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
  我国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2)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3.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1)分级保护及名录制度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护的重要野生植物。
  (2)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规定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一,设立自然保护区、保护点或保护标志。
  第二,监测制度。
  第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四,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4.野生植物管理的法律规定
  (1)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
  野生植物资源档案是记载野生植物种类、数量、质量、地区分布、利用和保护状况等资料的文书,是管理、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依据。
  (2)野生植物采集证管理制度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此类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采集证。
  案例5.2
  驴友A在2008年的一次旅行结束后,A发现其所采集的一例植物样本并未收录在《中国植物辞典》中。A遂通过网络求助相关信息,数日后一位美国的植物学家发邮件告诉他此为一种极为罕见的植物品种,并愿意出高价购买。A为利所动,遂在收到预付款后将该植物邮寄给该美国人,但邮件在出境检验时被中国海关查获。
  讨论:A采集和出售此植物样本的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提示:根据野生植物采集和进出口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3)野生植物贸易限制规定
  第一,对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的管制。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二,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制度。
  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
  (4)外国人从事与野生植物有关活动的管理规定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三)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控制
  1、概述
  (1)外来物种的定义
  按照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的定义,所谓外来物种是指那些出现在其过去或现在的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外(比如,在其自然分布范围以外,或在没有直接或间接的人类引进或照顾之下而不能存在)的物种、亚种或以下的分类单元,包括其所有可能存活、继而繁殖的部分、配子或繁殖体。
  (2)外来入侵物种
  是指在当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或栖息地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建立种群并影响和威胁到当地的生物多样性的一种外来物种。
  (3)外来入侵物种的引入方式
  包括有意引进、无意引进和自然入侵三种。
  有意引进是指由人类故意进行的引进,涉及将物种有目的地移出其自然分布范围或有潜力的扩散范围,比如用于养殖、种植、生物防治、绿化、水土保持目的的人为的引进。
  无意引进是指无目的的引进,指一种物种使用人体或人工运输系统作为携带体扩散至它的自然分布范围之外,比如随运输工具、压舱水、进出口货物和包装材料的引入、旅客无意引入等。
  自然入侵是指物种随风媒、虫媒和鸟媒等媒介自然传播。
  2、我国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的政策与法律规定
  (1)政策性规定
  2000年l2月,国务院发布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生物物种资源的开发应在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建立转基因生物活体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对引进外来物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害物种进入国内。
  (2)种质资源引进方面的法律规定
  《农业法》、《草原法》、《种子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都有相关规定。
  (3)在检疫防疫方面的法律规定
  《畜牧法》要求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活动进行审批,经批准引进的应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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