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二节(2)
发布时间:2019-12-12 09:36来源:未知
二、自然区域保护法
(一)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
1、概述
(1)自然保护区的定义
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立法概况
1994年国务院发布《自然保护区条例》;l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l997年农业部发布《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除此之外,在《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
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自然保护区的规定。
2、一般规定
(1)自然保护区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订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2)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3、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律规定
(1)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A.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l0条的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B.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由不同级别的地方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C.建立程序
(2)自然保护区的分区
A.核心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除依法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
B.缓冲区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C.实验区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l/3。
D.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例题·单选题】依照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 )。
A.核心区、缓冲区、外围保护区
B.核心区、实验区、外围保护区
C.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D.实验区、缓冲区、外围保护区
[答疑编号506484050201]
4.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规定
(1)管理机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管理。
(2)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机制
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安排,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3)防止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规定
A.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B.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C.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
案例5.3
A、B、C、D四人是探险爱好者。某日,他们听说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一块无人知晓的区域别有洞天,堪称“人间仙境”,遂决定冒险进入。途中,他们看见一块告示牌,上面写明此处已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但他们对此置之不理,继续前进。在从核心区出来的途中,他们被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经查,他们并未给自然保护区造成任何损害。
讨论:A、B、C、D的行为是否违法?该受到何种处罚?
D.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定
E.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的保护规定
F.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二)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与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1、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规定
(1)概述
A.风景名胜区的定义
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
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B.立法概况
2006年国务院发布《风景名胜区条例》、l993年建设部发布《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2008年国务院发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同时,在《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也有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相关规定。
(2)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原则、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体制。
风景名胜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3)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价值、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4)风景名胜区规划
A.编制机关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B.总体规划的原则及内容
C.编制时间和期限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5)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规定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2、自然遗产与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1)概述
A.自然遗产的界定
包括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如石林、溶洞等;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如冰川遗迹、古生物化石遗迹、大熊猫生长繁殖地等;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如名树名山等。
B.文化遗迹地的定义
是指前人所创造的可以用来表明特定历史时期文化特征的旧迹。与文
其非常相近的概念是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的“文化遗产”,其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
文物,是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是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是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2)有关自然遗产和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包括《宪法》、《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
(三)海洋生态与海岛保护的法律规定
1、海洋生态保护
(1)立法概况
我国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资源保护与海洋污染控制进行综合调整,统一反映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此外,涉及海洋生态保护的规章还包括《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等。
(2)一般规定
第一,海洋功能区与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洋功能区,是指根据海洋的自然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和地理位置,并考虑到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所划定的,具有特定主导功能,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能够发挥最佳效益的区域。
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海洋功能区划是结合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划分出具有特定主导功能,适应不同开发方式,并能取得最佳综合效益区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海洋环境管理的基础。
海洋功能区划的范围包括我国享有主权和管辖权的全部海域、岛屿和必要依托的陆域。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并负责区划的执行,在使用海域时,必须严格遵守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
第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制度。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近岸海域按照不同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而划定的海洋区域。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为四种类型:
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等;
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等;
三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一般工业用水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等;
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等。各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类别的海水水质标准。
第三,政府保护海洋生态的责任。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海洋生态的责任包括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人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采取有效措施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四,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中的保护措施。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
关于生态渔业建设、海水养殖场等
(3)海洋保护区的法律规定
第一,海洋自然保护区。
A.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定义
是指以保护海洋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为目的,在海域依法对具有特殊经济、科研或社会价值的保护对象划出一定的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B.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C.分区或分期
海洋自然保护区可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或者根据不同保护对象规定绝对保护期和相对保护期。
【例题·单选题】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 )。
A.海洋自然保护区
B.海滨风景游览区
C.重点污染控制区
D.海洋特别保护区
[答疑编号506484050202]
第二,海洋特别保护区。
A.设区宗旨
在积极推进海洋资源、环境和空间开发的同时,维持海洋自然景观和资源再生产能力,维护海区的良性生态平衡不被破坏并能得到改善;
提供科学依据,对所有资源积极地采取综合保护措施,协调各开发利用单位之间及其与某一资源或多项资源的关系,以保证最佳的开发利用秩序和效果。
B.设区条件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C.可以适度开展的活动
生态养殖业;人工繁育海洋生物物种;生态旅游业;休闲渔业;无害化科学试验;海洋教育宣传活动;其他经依法批准的开发利用活动。
2、海岛保护
(1)立法概况
2009年12月,制定《海岛保护法》。此外还涉及《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2)一般规定
A.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B.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岛,包括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C.国家采取的保护海岛的具体措施
(3)有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保护
第一,规范海岛开发行为。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
第二,规范海岛工程建设与生态保护。
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造的,应当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
(4)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根据《海岛保护法》第57条第2项的规定,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第一,无居民海岛的自然资源保护。
对于未经批准利用的海岛应当以保护为主,不得改变海岛自然原始状态,减
少人类活动的干扰和影响。
禁止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
A.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B.应当实行申请和审批程序。
C.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
D.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规定
E.因公务、教学、科学调查、救灾、避险等需要而短期登临、停靠无居民海岛进行临时性利用的规范
F.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及固体废物的处理。
(5)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A.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B.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保护范围的划定。
C.禁止性规定。
D.国防用途海岛的禁止性规定。
(一)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
1、概述
(1)自然保护区的定义
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立法概况
1994年国务院发布《自然保护区条例》;l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l997年农业部发布《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除此之外,在《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
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自然保护区的规定。
2、一般规定
(1)自然保护区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订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2)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3、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律规定
(1)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A.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l0条的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B.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由不同级别的地方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C.建立程序
(2)自然保护区的分区
A.核心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除依法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
B.缓冲区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C.实验区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l/3。
D.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例题·单选题】依照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 )。
A.核心区、缓冲区、外围保护区
B.核心区、实验区、外围保护区
C.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D.实验区、缓冲区、外围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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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机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管理。
(2)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机制
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安排,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3)防止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规定
A.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B.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C.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
案例5.3
A、B、C、D四人是探险爱好者。某日,他们听说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一块无人知晓的区域别有洞天,堪称“人间仙境”,遂决定冒险进入。途中,他们看见一块告示牌,上面写明此处已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但他们对此置之不理,继续前进。在从核心区出来的途中,他们被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经查,他们并未给自然保护区造成任何损害。
讨论:A、B、C、D的行为是否违法?该受到何种处罚?
D.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定
E.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的保护规定
F.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二)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与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1、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规定
(1)概述
A.风景名胜区的定义
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
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B.立法概况
2006年国务院发布《风景名胜区条例》、l993年建设部发布《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2008年国务院发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同时,在《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也有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相关规定。
(2)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原则、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体制。
风景名胜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3)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价值、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4)风景名胜区规划
A.编制机关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B.总体规划的原则及内容
C.编制时间和期限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5)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规定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2、自然遗产与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1)概述
A.自然遗产的界定
包括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如石林、溶洞等;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如冰川遗迹、古生物化石遗迹、大熊猫生长繁殖地等;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如名树名山等。
B.文化遗迹地的定义
是指前人所创造的可以用来表明特定历史时期文化特征的旧迹。与文
其非常相近的概念是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的“文化遗产”,其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
文物,是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是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是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2)有关自然遗产和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包括《宪法》、《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
(三)海洋生态与海岛保护的法律规定
1、海洋生态保护
(1)立法概况
我国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资源保护与海洋污染控制进行综合调整,统一反映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此外,涉及海洋生态保护的规章还包括《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等。
(2)一般规定
第一,海洋功能区与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洋功能区,是指根据海洋的自然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和地理位置,并考虑到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所划定的,具有特定主导功能,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能够发挥最佳效益的区域。
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海洋功能区划是结合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划分出具有特定主导功能,适应不同开发方式,并能取得最佳综合效益区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海洋环境管理的基础。
海洋功能区划的范围包括我国享有主权和管辖权的全部海域、岛屿和必要依托的陆域。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并负责区划的执行,在使用海域时,必须严格遵守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
第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制度。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近岸海域按照不同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而划定的海洋区域。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为四种类型:
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等;
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等;
三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一般工业用水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等;
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等。各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类别的海水水质标准。
第三,政府保护海洋生态的责任。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海洋生态的责任包括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人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采取有效措施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四,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中的保护措施。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
关于生态渔业建设、海水养殖场等
(3)海洋保护区的法律规定
第一,海洋自然保护区。
A.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定义
是指以保护海洋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为目的,在海域依法对具有特殊经济、科研或社会价值的保护对象划出一定的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B.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C.分区或分期
海洋自然保护区可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或者根据不同保护对象规定绝对保护期和相对保护期。
【例题·单选题】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 )。
A.海洋自然保护区
B.海滨风景游览区
C.重点污染控制区
D.海洋特别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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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设区宗旨
在积极推进海洋资源、环境和空间开发的同时,维持海洋自然景观和资源再生产能力,维护海区的良性生态平衡不被破坏并能得到改善;
提供科学依据,对所有资源积极地采取综合保护措施,协调各开发利用单位之间及其与某一资源或多项资源的关系,以保证最佳的开发利用秩序和效果。
B.设区条件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C.可以适度开展的活动
生态养殖业;人工繁育海洋生物物种;生态旅游业;休闲渔业;无害化科学试验;海洋教育宣传活动;其他经依法批准的开发利用活动。
2、海岛保护
(1)立法概况
2009年12月,制定《海岛保护法》。此外还涉及《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2)一般规定
A.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B.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岛,包括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C.国家采取的保护海岛的具体措施
(3)有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保护
第一,规范海岛开发行为。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
第二,规范海岛工程建设与生态保护。
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造的,应当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
(4)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根据《海岛保护法》第57条第2项的规定,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第一,无居民海岛的自然资源保护。
对于未经批准利用的海岛应当以保护为主,不得改变海岛自然原始状态,减
少人类活动的干扰和影响。
禁止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
A.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B.应当实行申请和审批程序。
C.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
D.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规定
E.因公务、教学、科学调查、救灾、避险等需要而短期登临、停靠无居民海岛进行临时性利用的规范
F.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及固体废物的处理。
(5)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A.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B.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保护范围的划定。
C.禁止性规定。
D.国防用途海岛的禁止性规定。